[ 沈荔娟 ]——(2006-5-20) / 已閱46994次
論反壟斷法多元化的價值目標
[摘要] 反壟斷法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導向性,為所有的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提供價值基礎。由于國情和社會、經濟制度的差異,每一個國家的反壟斷法價值目標都是具有獨特性的。中國目前正在抓緊制定符合自己的制度、傳統和目標的反壟斷法。因此本文通過闡述反壟斷法固有的、特有的價值目標,分析了我國反壟斷法的草擬稿與送審稿的不同之處,考察我國反壟斷法的現實基礎,對于中國的反壟斷法立法目的的現實性及可操作性,提出自己的設想以對中國將來的反壟斷立法有所反思和借鑒。
[關鍵詞]反壟斷法 價值目標 效益 競爭
引言
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曾說:“任何值得被稱之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須關注某些超越特定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相對性的基本價值”。①法律基于滿足社會的需要而產生,法律價值自然是法的精髓所在,寓于法律之中。因此,在變動不定的法律條文背后,總是沉淀一系列法律的基本精神。這些基本精神指導著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實施,因此法的價值取向是任何法律所無法回避的一個基本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要不要制定反壟斷法,制定一個什么樣的反壟斷法,學術界以及有關的職能部門進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討,形成了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由于我國沒有經過足夠的資本集聚和資本集中過程,還沒有形成規模經濟,加之市場經濟不發達,壟斷還未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普遍現象,也未對我國經濟造成明顯的損害,因此并不急于反壟斷,也不急于制定反壟斷法;另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壟斷在我國尚未成為普遍現象,但畢竟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隨著經濟市場化的加快,壟斷也必將逐步蔓延并對經濟發展產生巨大危害,因此反壟斷及制定反壟斷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經十分突出地表現出來。為什么會有如此大的分歧?這就是對立法的目的、意義等理解不同。因此,科學地理解反壟斷法的價值,不僅對我們研究西方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有著重要的作用,而且對于我國的反壟斷立法乃至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都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第一章 反壟斷法固有的價值目標
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來看,盡管在表述上存在差異,但反壟斷法規定的立法目的都不是單一的,而是采取多元化的折衷調和的立法目的觀,將多種立法目的融合。當然,在這些立法目的中有些是反壟斷法固有的、本身所具有的價值目標。
1.1 社會整體效益——反壟斷法的本質目標
1.1.1 效益:當代法律的一個基本價值目標
20世紀六、七十年代,現代西方制度學派的興起,經濟分析法學的產生,使效益開始作為一種價值目標導入法律。效率作為法的價值之一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法促進人類社會發展,促進人類社會文明的表現和必需。在每個社會形態,在每個階段,人們的基本價值取向必然反映其所處的特定的經濟時代的經濟發展水平,如何最大限度地優化利用和配置有限的資源(尤其在中國粗放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建立一個充滿生機、富有效益的社會,即以最少量的資源成本創造出最大的收益,乃是當前我們所面臨的緊要任務。
①E•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中譯本),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效率”本是一個經濟學術語,簡而言之,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對比關系,“這個概念一般是指不浪費,或盡可能好地應用可用資源。”①這里的“資源”也不限于經濟學意義上的資源,而包括了政治資源、法律資源、文化資源等一切可以被人們利用的東西②。
在經濟學領域,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意大利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帕累托(Pareto)在其著作《政治經濟學教程》和《政治經濟學指南》中指出,如果不存在另一種生產上的可行配置能夠使該經濟中所有個人都感覺同原初的配置相比至少同樣好,或者更好些,那么,這一種資源配置就是最優的,即“帕累托最優”(Pareto optimum)。這是經濟學界迄今所能給出的明確界定的有關經濟效率的概念③。
在法理學或法學的語境下,除了關注經濟學領域的效率,還側重法律運行本身的效率,即立法、司法、執法等過程中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因此,筆者認為,所謂法律效率價值,就是指所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及其運作活動,歸根到底,不但能優化資源配置,增加社會財富,還能保障社會正義、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也即以法律手段促進資源地最優化配置,從而實現“不可能使至少一個消費者境況更好(按他自己的估價),同時又不使另一個消費者境況更壞(同樣按他自己的估價)④”的最適宜狀態,從而充分廣泛地實現社會的整體效益。
1.1.2 社會整體效益:反壟斷法的本質追求目標
反壟斷法雖然是以競爭為保護對象,但保護競爭機制的目標不是為維護和促進競爭而維護和促進競爭,而是實現其他的價值目標。追求效率本來就是經濟法的特點之一,作為經濟法子系統的反壟斷法,將效率價值作為其主要追求目標是由經濟法的基本屬性及其作用決定的。
作為反壟斷法核心價值的社會整體效益,是指反壟斷法在實施過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會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的法律價值是著重于維護社會總體效率、社會(實質)公平和建立在這樣基礎上的社會秩序”⑤。筆者認為,以社會整體效益為價值取向是反壟斷法自身的要求,“經濟法是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⑥”,“競爭政策法既然是規制和防止通過市民法所形成的壟斷,因此,它也就是國家對超越市民法界限所施加的經濟干預的法律,這不外是我所理解的經濟法”⑦。因此,作為經濟法最重要組成部分的反壟斷法從一開始就以維護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以社會權利本位為宗旨履行著調控經濟、平衡利益、緩和矛盾的職能。反壟斷法的本質就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整體效益而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法律體現。
社會整體效益成為反壟斷法的根本價值目標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從歷史的角度考察,現代意義的反壟斷法產生于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之后,是因應生產社會化的客觀需要才應運而生的。以美國為例,19世紀末至20世紀30年代,在這一時期,壟斷組織超強的經濟實力不僅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和中小企業的利益,使社會矛盾激化,破壞了美國公平自由的經濟觀念,威脅到美國經濟賴以存在的基礎,而且壟斷組織插手政
①顧海良等主編譯:《簡明帕氏新經濟學辭典》,中國經濟出版社1991年版,第167頁
②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頁
③李龍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一版,第241頁
④ [美]羅伯特•考特 托馬斯•尤倫著,張軍等譯:《法和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頁
⑤漆多俊著:《經濟法的價值、理念與原刻》[J],《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頁。
⑥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頁
⑦[日]金澤良雄著,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頁
治,通過贊助或行賄等手段,扶植和拉攏代表壟斷組織利益的代言人,威脅到民主政府的穩定。反托拉斯法不僅成了美國多數人民的呼聲,而且政府為了維持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為了穩固民主政府的基礎,穩定社會,也加入到反托拉斯的行列中。
1.2 反壟斷法的基本目標:實質公平
公平價值始終是法律的追求目標之一。公平價值是民法的活的靈魂,競爭主體之間采取什么樣的手段進行競爭,競爭主體和消費者之間如何進行交易,按民法中的個人權利本位、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原則,這些主體之間不存在不公平的問題,即使這些主體間出現了顯失公平的情況,也只是特定主體之間的利益不平衡①。與民法相比,經濟法強調的是社會公平、結果公平和實質公平,謀求的是社會的穩定發展,追求的是社會的整體公共利益。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法的子系統,自然應當體現這種價值追求。企業間通過協商談判進行合并形成壟斷地位,從傳統民商法來看,交易本身是公平合理的,特定主體間的利益是平衡的;但從反壟斷法來看,這種壟斷如果限制了市場的競爭機制,損害了其他市場競爭主體的利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就應當受到規制。反壟斷法通過對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從而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從根本上講,就是實現社會公平、實質公平。
反壟斷法中的公平價值追求主要是通過實現社會整體效率的最大化、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而實現的。效率的增進最終會給全體社會個體帶來利益的增進,因而效率是最大的公平、整體的公平②。在經濟法中,公平這個價值實際上是內在化于效率價值之中的。判斷公平與否的最大、最客觀的標準不再是倫理、道德的抽象而是效率是否提高這一事實。反壟斷法對社會整體效益的保護恰好體現了公平價值的內容要求。實現了效率價值,公平價值才能得到最好的體現。因為沒有效率的正義本身就是非正義的,正如法諺所云: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③。
第二章 反壟斷法特有的價值目標
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曾爆發過一場關于反壟斷法保護目的大辯論,參加辯論的主角被分為一元論學派和多元論學派。芝加哥學派是一元論的代表。“芝派”認為競爭法的惟一目的是實現經濟效率的最大化,除此以外不存在諸如公平之類的社會政治目的;多元論學派認為競爭法以多種價值為基礎,這些價值既不能簡單地量化,又不能歸結為單一的經濟目標,這些價值反映了希望、文化、歷史、制度和直覺本身,在競爭執法中對此不能或者不應忽視④。
2.1 維護市場競爭機制
有學者認為,由于競爭是當今各國反壟斷法所共同宣示的保護對象,是反壟斷法各基本價值的集中體現,是反壟斷法判斷規范對象的永恒尺度,因此競爭構成反壟斷特有的法價值⑤。現代經濟的發展業已證明,開放的市場以及由此而得以存在的強有力的競爭創造了財富,無論國家的、地區的乃至全球的經濟都是如此。幾乎無人能夠否認,全球的經濟福利從通過GATT(關貿總協定)和WTO(世界貿易組織)減少貿易壁壘中受益巨大。
“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是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Brown Shoe v. US, 370 U.S.294.320(1962)一案的首席大法官沃倫(Earl Warren)率先提出來的著名論斷,后來被許多國家的競爭法理論所接受而廣為流傳。其基本含義是,反壟斷法維護的是市場競爭機制,
①賀娟著:我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J] ,山西財經大學, 2003年4月20日(碩士學位論文)
②趙萬一 魏靜 著:論我國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界定及制度架構[J],社會科學研究,2006年第1期,第108-112頁
③李龍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頁
④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66頁
⑤曹士兵著:《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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