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荔娟 ]——(2006-5-20) / 已閱46997次
通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提高經濟效率或者實現其他社會目標,而不是刻意保護在競爭中受到
損害的競爭者。
美國是反壟斷立法的發祥地。20世紀40年代至60年代初期,根據哈佛學派的“結構——行為——績效”理論,認為分散的市場結構比壟斷或過于集中的市場結構具有更高的效率。受這一理論的影響,反壟斷法試圖提高完善市場結構來達到遏制壟斷、保護競爭的目的。美國國會于1950年增加了《克萊頓法》第7條,旨在控制經濟的集中化。此時的反壟斷法以維護競爭機制作
為其核心價值①。加拿大競爭法第一章的標題為“目的和釋義”,接下來第一部分的標題就是“本法的目的”,其內容為:“本法的目的是維護和鼓勵加拿大的競爭,以提高加拿大的經濟的效率和適應性(adaptability),自承認外國在加拿大競爭地位的同時擴大加拿大參與世界市場的機會,確保中小企業具有參與加拿大經濟的公平機會,以及為消費者提供競爭性的價格和產品選擇!卑拇罄麃嗁Q易行為法第二條的條旨為“本法的目的”,其規定:“本法的目的是通過促進競爭和公平交易以保護消費者,提高澳大利亞的福利(w e l f a r e )!比毡镜摹督顾饺藟艛嗉按_保公正交易法》第1 條規定了“目的”,即:“本法的目的,是通過禁止私人壟斷、不正當的交易限制以及不公平的交易方法,防止事業支配力的過度集中,排除因聯合、協議等方法形成的生產、銷售、價格、技術等的不正當限制以及其他的對事業活動的不正當約束,促進公平的、自由的競爭,發揮事業人的創造性,繁榮經濟,提高工資及國民實際收入水平,以確保一般消費者的利益并促進國民經濟民主、健康地發展!
2. 2 實現經濟效率的提高
經濟效率因其在提高社會福利中的地位而成為競爭政策的核心目標,即通過對競爭機制的維護,使得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從而實現經濟的高效率。一般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是通過價格進行配置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會發生市場失靈,而“不完全競爭或者壟斷成分”是市場失靈的基本原因之一。不完全競爭是個人的行為能夠影響價格的競爭,壟斷則
是企業能夠左右或者實質性影響價格的情況②。“市場失靈都會導致生產或者消費的無效率,從而可以存在著政府治療這些疾病的職能”③。正是由于壟斷行為損害了市場的效率機制和帶來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壟斷法或者競爭法校正市場失靈,恢復或者實現經濟效率。
20世紀60年代以來,來自日本、歐共體的挑戰和世界經濟一體化、新技術革命對美國的影響,對重新審查影響美國企業競爭能力地位的美國國內政策,包括反托拉斯政策,產生了強大的政治壓力。同時,在里根(Reagan)總統當政期間,由于芝加哥學派取代哈佛學派在官方經濟學中占據主導地位,經濟效益轉而成為美國反壟斷法的首要價值目標。芝加哥學派認為,市場自由競爭會有充分的力量,能夠提高經濟資源的生產和配置效率,使各種經濟財貨以最經濟的方式產出,資源能夠以最有價值的方式投入生產,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的總和將會達到最高境界,如此才是合乎效率④。但美國最高法院并沒有將芝加哥學派的規范經濟學作為判決的惟一依據,許多判決都明確表示反托拉斯法具有非經濟效率的政策目標,這些非效率目標有時還會凌駕于效率目標之上。
2.3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終極目標
競爭法理論認為,通過競爭機制,可以使消費者享受到高質低價的產品和優質的服務。例如,中國聯通進入電信市場以后,電信市場打破了中國電信獨家壟斷的局面,引進了競爭機制,結果商品價格降低,服務質量提高,消費者受益。但是,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壟斷者憑借其市
①趙萬一 魏靜 著:論我國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界定及制度架構[J],社會科學研究,2006年第1期,第108-112頁
②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212頁
③薩繆爾森、諾德豪斯著:《經濟學》,上冊,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中譯本,第十二版,第79-80頁
④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88頁
場優勢,可能向市場提供比其實際可能生產的數量少得多的產品,相應地,索要與其生產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價。因此,反壟斷法的任務就是要求這些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保持在與市場競爭條件相適應的水平,目的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①。
20世紀60年代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兩次修訂都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運動席卷歐洲后,歐洲許多國家決定放棄保護個別企業的單獨不正當競爭法,而以廣大消費者
利益為中心重新整合關于國家、企業和消費者利益的各種市場行為規范,如瑞典《市場行為法》。中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1條將立法目的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2. 4其他的主要輔助目標
在有些工業化國家,解除管制、私有化、減少關稅、取消許可證或者配額等改善進入和開放市場的做法,被認為是實施競爭政策的重要目標。例如,瑞典競爭當局可以建議修改管制規定,以改善競爭環境。
其他常被提及的競爭政策目標是:防止濫用經濟力量,并由此保護消費者和希望以競爭的方式自由行動的生產者;實現經濟效率,并由此對經濟效率做出寬泛的界定,包括通過降低生產成本、改進技術和革新,鼓勵分配效率和動態效率。在有些國家,競爭政策還有重要的次級目標,諸如促進市場統一或者維護市場自由。
競爭政策通常還被認為是實現或者維持許多其他目標的方式:經濟決策的分散化、防止濫用經濟力量、發展中小企業、維持自由企業制度、公平以及其他社會政治價值。這些輔助目標在各國不盡相同,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反映了競爭政策的變化性和可塑性,既盡量表述現實的社會問題,又保持基本目標責任制的穩定性②。
第三章 我國反壟斷法價值目標的現實基礎
我國正處于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壟斷相對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和我國過去計劃經濟體制時代的壟斷而言,除具備一般壟斷所具有的特點外,還具有自身在表現現狀及成因和后果上的特殊性。
第一,我國反壟斷法面臨著特殊的社會經濟條件。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著行政壟斷和經濟壟斷。行政壟斷是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的特有產物,在現階段占有主要地位。其是通過行政權力人為地建立市場壁壘、削弱或限制競爭,嚴重影響了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幾十年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行政管理體制仍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以公共權力對市場競爭所施加的各種限制依然存在,以高度集權為標志的國家壟斷的慣性作用仍然根深蒂固。壟斷的慣性加上壟斷的巨大誘惑力,使有關部門、地區、行業分享行政壟斷種種“好處”的動機和機會大大增加,從而加劇了頗具我國特色的行政壟斷。而經濟壟斷目前在我國只是“次要的或潛在的因素”,且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③。盡管典型意義上的經濟壟斷只在個別地區、個別行業領域內存在,但隨著經濟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會使經濟壟斷成為愈加突出的問題。
第二,從國際環境來看,我國加入WTO以后,與世界經濟全面接軌,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我國的企業面臨或己經承受著前所未有的國際競爭壓力。
第三,從產業結構組織方面來看,我國大部分產業的問題不是結構過于集中,而是過于分散。低水平、小規模的重復建設,嚴重地影響著整個產業的素質和效率,造成了資源使用的嚴重浪費。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壟斷性競爭還不夠,其主要表現為:一是壟斷性行業少。
①顏運秋著:反壟斷法立法目的與保護消費者權益[J],社會科學家,2005年9月第5期
②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68頁
③易成著:我國反壟斷立法研究,華中師范大學,2003年6月1日(碩士學位論文)
二是壟斷性行業的壟斷程度低。三是壟斷行業特征單一,缺乏跨行業壟斷集團①。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大力推動企業橫向聯合,組建企業集團,造成相關領域市場集中呈現愈來愈高的趨勢。同時在世界范圍內企業并購浪潮的沖擊下,中國企業間的并購也呈現出方興未艾的趨勢。但這種趨勢與西方國家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并不是市場經濟自發的產物,企業自身壟斷地位是在政府“保護傘”下所形成的②。
現階段,一方面行政壟斷以及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經濟壟斷嚴重影響社會資源的有效配
置、阻礙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發展;另一方面,企業總體規模并不大,很少企業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規模生產,新興產業的發展比較稚嫩,尚不足以與國外同行業展開競爭。因此,我國的反壟斷法既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也不能完全以西方流行的經濟理論作為其基礎,當然這并不排斥我們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教訓。
第四章 中國《反壟斷法》的草擬稿與送審稿的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擬稿)第一條規定:“為制止壟斷,維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边@一目的條款雖然仍處于“征求意見”之中,但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具有較強的代表性。而送審稿第一條規定:“為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兩者相比,送審稿更明確地強調對壟斷行為(而不包括對壟斷狀態)的制止,對競爭的維護也更具有彈性(而不僅僅局限于公平競爭),注重對市場秩序的維護;同時,刪除了“保護經營者”的措辭,將反壟斷法的價值取向明確限定在消費者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三個大方向上。
“壟斷”既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狀態,但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應該是行為而非狀態。因為市場競爭本身就包含了競爭的優化配置給市場主體所帶來的壟斷地位的內容。以美國為代表的諸多反壟斷法先進國家實際上已將壟斷狀態視為合法,這體現了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在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壟斷法也不應將經營者在競爭機制作用下所獲取的壟斷狀態視為違法并予以制裁。由草擬稿到送審稿的變化,可以看出立法者將“制止壟斷”細化為“制止壟斷行為”,并在界定“壟斷”時在其他條文中對具體的壟斷行為又明確地加以限定,為執法和司法確立清晰的實體依據。而且即使要對特殊情形下的壟斷狀態予以規制,也應將其納入到壟斷行為的范疇,以例外條款單獨規定并輔之以可操作的立法技術。
我國學者強調“維護自由和公平競爭”,即認為反壟斷法的基點應當是維護競爭自由或者自由競爭,包括自由進出市場、自由實施市場行為以及有權排除限制自由競爭的行為。其次,反壟斷法也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③。但是,人們常常在不同的經濟時期賦予競爭不同的內涵。除了自由和公平這兩大基本追求外,競爭還被賦予安全、有序、健康、和諧等諸多價值取向,其中不乏具有各國本土特色以及帶有濃重政策意味的價值取向。因此,競爭在不同的時段、
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背景下往往不斷變化④。送審稿中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這一富有彈性的措辭,實際上就已經包含了競爭在未來所可能出現的種種內涵,彰顯了立法的前瞻性,立法技術
①賀娟著:我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J] ,山西財經大學, 2003年4月20日(碩士學位論文)
②趙萬一, 魏靜 著:論我國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界定及制度架構[J],社會科學研究,2006年第1期,第108-112頁
③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211頁
④王 巍.論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http://www.zenchang.cn/lw/lw_view.asp?no=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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