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荔娟 ]——(2006-5-20) / 已閱46995次
上更科學,更能實現“競爭”作為價值目標的功能作用。
《反壟斷法》(草擬稿)中實際上確立了“四元”的保護范式,即對經營者、消費者、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這四個方面予以一體化的保護。而目前的《反壟斷法》(送審稿)已經刪除了“保護經營者”的措辭,將反壟斷法的立法取向明確限定在消費者合法權益、社 會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三個基準上。送審稿對“保護經營者”的刪除,并不能掩蓋反壟斷法有益于經營者的事實,因為經營者在整體上處于相對強勢,其受益是自然的和現實的,市場競爭最優化本身就蘊涵了經營者受益的內容,所以其并不是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有學者認為這個立法目的過于抽象和寬泛,不具備立法目的所
應有的獨立指導價值,并且容易產生歧義。而且,國外反壟斷法將其作為重要標準的情況并不多見。但立法者保留“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內容,也有自身的合理性。對于社會公共利益,解決的方法就是應避免過于寬泛地加以理解,可在其他條款中明確具體標準,并做出相應的排除性規定,防止它成為部門利益、地方利益、行業利益等諸多狹隘利益的“擋箭牌”和“護身符”①。
上述的立法目的,筆者認為可將之分為效率目的和非效率目的兩種,藉之于分析不同的利益集團之間的沖突較為可取。采納多種的價值取向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反壟斷法在適用上的沖突和不一致的危險。立法上并沒有以對各種目標之間的順序和輕重做出說明,對此仍然具有模糊性,需要加以界定。因此必須在效率與非效率目標之間進行必要的選擇和協調。一國的經濟理論對反壟斷法的制定和適用也有很大影響。在現代經濟理論的價值觀念對反壟斷法原則的深刻影響下,發達國家的反壟斷立法和執法競相采納“效率來自競爭”的經濟效益原則②。然而,如前所述,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反壟斷法作為其子系統的法,必也以社會的整體效益為其根本價值目標。經濟范疇內的效率與非效率,“在法理學的視野內,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沒有絕對的優先權③”。因此,筆者認為處理目的之間的沖突原則是:如果效率與非效率這兩大目標均有價值,那么,凡是在二者發生沖突的地方,都應堅持調和。在這種情況下,有時會為了效率而犧牲一些非效率目標,有時又會為非效率目標而犧牲一些效率。但任何一種犧牲,都必須作為增進另一方的必要手段,否則便沒有理由這么做。正如奧肯所說的:“平等(可以視為是非效率目標)和經濟效率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這也正是為什么它們互相需要的道理——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④”
第五章 我國反壟斷法應當確立的價值目標
5.1 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如前所述,我國反壟斷法的產生與制定有其特有的現實基礎,因此不能照抄照搬國外立法所確立的價值目標。在以上的分析條件下,筆者認為我國將來制定的反壟斷法所應確立的價值目標有以下幾點:
(一)反壟斷法的本質目標應當是追求社會的整體效益與實質公平。
這體現在目的條款中則表述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雖然經過了某些學者的質疑與討論,但反壟斷法的草擬稿以及送審稿均有規定。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相比,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背景和路徑不同。西方是由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而我國是從壟斷引入競爭,到對競爭的限制,再到反壟斷。因此,我國的反壟斷法首先應肩負著締造和維護社會主
①王 。撐覈磯艛喾ǖ牧⒎康模
http://www.zenchang.cn/lw/lw_view.asp?no=5437
②王 。P于反壟斷法中“總則”的立法爭鳴.
http://www.zenchang.cn/lw/lw_view.asp?no=5510
③李龍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頁
④[美]阿瑟•奧肯著,王奔洲譯:《平等與效率》,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5頁
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雙重任務。筆者認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本身就蘊涵了社會的整體效益與實質公平。實質公平和社會整體效益是既相互統一又相互矛盾的。實質公平與社會整體效益作為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它們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只有建立在實質公平基礎上的效率才是有意義、值得追求的效率,也只有在能夠實現社會整體效益基礎上的公平才是更高層次的公平。正如波斯納所說,反壟斷法旨在通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和自愿交換或重視市場,確保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公平競爭和民主程序。
(二)反壟斷法更主要的是維護競爭機制,以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
競爭是實現實質公平和社會整體效益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完善的競爭機制,才能發揮市
場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在競爭中實現公平和效率。如果沒有(動態的)競爭機制,就難以提高社會整體效益,也難以實現實質公平。
如前所述,競爭機制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效率機制。在市場經濟中,制造商和消費者的活動不取決于中央政府的計劃,而由經濟活動當事人自行決定,競爭就負責協調這些當事人的計劃,它能夠根據市場供求的自由作用決定價格。這些價格對商品和服務的交換具有重要的控制作用。競爭能夠導致價格降低和質量提高,意味著一般公眾將從其對整個經濟的貢獻中受益。由于壟斷行為損害了市場的效率機制和帶來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壟斷法或競爭法校正市場失靈,恢復或者實現經濟效率。因此,效率是反壟斷法或者競爭法追求的基本目標,即實現生產效率和消費效率,沒有生產效率也就談不上消費效率。波音公司與麥道公司(1997年)、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1998年)、在線與時代華納(2000年)等巨型公司的兼并震驚全球。它們的合并之所以能得到美國批準,根本原因是其合并能提高經濟效益和國際競爭力?梢,反壟斷對經濟效率目標的強調,在理論界和政府、在立法和司法實踐(尤其是在美國)中都有所反映。
(三)反壟斷法的最終目標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反壟斷法的重要任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總是處于弱者地位而遭受壟斷行為的損害。各種形式的價格壟斷、強制搭售商品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列入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就保護消費者而言者無罪,可以是指通過保護競爭機制不受扭曲,來發揮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資源的作用,從而使經濟效率提高并惠及全體消費者,也可以只是指在具體交易場合保護特定消費者利益不受損失。
5.2 我國反壟斷法價值目標的實現
首先,樹立反壟斷法“經濟憲法”的地位和意識。美國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一項判決中指出:“反托拉斯法……是自由企業的大憲章(the Magna Carta of free enterprise)。它們對維護經濟自由和我們的企業制度的重要性,就像權利法案對于保護我們的基本權利的重要性那樣”①。美國最高法院在判決中還將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稱為“經濟自由的憲法”(charter of economic liberty)。反壟斷法的“經濟憲法”稱謂,意味著反壟斷法具有“憲法性”、“統領性”、“總綱性”,其內容是高度概括性、抽象性、一般性的表述,是維護競爭機制的基石。
我國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確立和維護競爭機制是市場經濟體制追求的直接目標,競爭機制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的基石之一。沒有競爭機制,就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和市場體制。因此,以維護競爭機制為目標的反壟斷法當然要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即“經濟憲法”。現階段,我國民眾對反壟斷法的“經濟憲法”地位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也沒有將其應用在日常生活中(實際上它時時刻刻都在影響著我們)。
其次,協調反壟斷法的多元價值之間的沖突。國家作為管理者,具有管理經濟的職責,
①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iations,Inc. ,405 U.S.596,610(1972).
轉引自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9頁
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和宏觀經濟效益的增加是國家管理經濟的目的所在;消費者希望有自由選擇商品和交易對象的機會;經營者渴望有理想的競爭環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于反壟斷法的價值需求是多元的,矛盾也是難以避免的。但是,筆者認為各價值取向之間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作為彌補市場缺陷,干預主體自由之法,反壟斷法限制經濟人私益最大化,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其限制個人自由之無限,維持整體競爭秩序之活力;其以競爭為起點,努力實現為大多數人謀福利的實質公平①。
最后,必須提高人們的反壟斷法意識。法律意識,是指在一定社會條件下,人們對法律(特別是現行法)和法律現象的認識、評價、情感體驗等各種意識現象的在機綜合體②。反壟斷法意識即是人們關于壟斷及其相關現象的認識、評價、情感體驗等各種意識現象的在機綜合體。據此可以認為反壟斷法的意識深刻地影響著反壟斷法價值目標的確定及其實現。立法者先要意識到壟斷是一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保護落后、阻礙市場發育的行為,必須通過法律加以禁止和限制,這樣反壟斷法就應運而生;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反壟斷法意識水平的高低也決定著他們對反壟斷法精神實質的理解程度,并直接關系到他們處理案件的正確、合法與否;公民、社會組織的反壟斷法意識,也決定著他們能不能正確遵守和執行法律規范,從
而最終實現反壟斷的價值目標。
結語
反壟斷法的價值是反壟斷法存在的意義和基礎,反壟斷法的具體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反壟斷法司法實踐都要以反壟斷法的價值為指導,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對反壟斷法價值的定位并不完全相同。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的重要捍衛者,其立法目的通過多種形式來確認反壟斷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作為基礎和前提,立法目的在反壟斷法中具有先決性和統攝性。但在我國制定反壟斷法的過程中,立法目的實際上處于一種知之不清的“混沌”狀態,這極大地制約了整體的立法水平,也必將對以后的執法和司法等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對反壟斷法的價值研究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在探討我國反壟斷法的價值時,反壟斷法和其它法律部門相比,顯示了它自己的獨特的內涵與外延,但探索適宜的反壟斷法立法目的仍需要在多個層面上逐漸深化認識。
①李靜著:反壟斷法的價值研究,山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②李龍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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