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婧 ]——(2006-5-22) / 已閱24023次
論船舶優先權行使的若干問題
肖 婧、艾陽
二 0 0 三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論船舶優先權行使的若干問題
提 要:
船舶優先權(maritime lien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項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賦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請求人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以優先受償之權利。其設立的理由在于促進航運業的發展、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由于各國具體背景不同,對船舶優先權的性質、項目、行使程序等具體規定存在較大差異。我國《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節對船舶優先權作了專門的規定,為當事人行使該權利提供了較好的實體法保障。《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出臺與實施,又為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但從海事審判的司法實踐來看,涉及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方面的問題很多,如權利的行使主體、行使期間、行使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的問題與爭議,《海事訴訟法》的實施也未能為實踐中的全部問題提供解決的方案。本文將簡要分析船舶優先權行使的條件及特征,并通過典型案例重點闡述船員公司、清污公司等特殊主體是否構成船舶優先權的行使主體,以及實踐中繼受主體的三種產生方式。全文共9500字。
目錄:
1 船舶優先權行使的條件及特征
2 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條件
3 船舶優先權的行使特征
4 船舶優先權的行使主體
5 原始主體
6 船員服務公司可否享有船舶優先權
2、清污公司是否享有船舶優先權
2 繼受主體
1、因轉讓而成為繼受主體。
2、因代位行使而成為繼受主體。
3、因連帶之債中的追償而成為繼受主體
論船舶優先權行使的若干問題
1 船舶優先權行使的條件及特征
船舶優先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擔保物權,《海商法》明確規定其應當通過法院扣押產生船舶優先權的船舶來行使。
(一)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條件
擔保物權的設立使得受擔保的債權人于債權請求權之外,還獲得一項物上請求權,但擔保物權的行使條件不同于受其擔保的債僅,也不同于所有權這種對物的完全支配權,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隨擔保物權種類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點。筆者認為,就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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