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長明 ]——(2006-6-4) / 已閱10234次
涉及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緣何多發?
陳長明
2006年1-5月份,江蘇省高郵市轄區道路共發生重大交通事故55起,死亡57人,其中涉及到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有20起,死亡21人。涉及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發生率之高、死亡人數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總人數的比例之大,為該市多年來所罕見。在上述2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以上的有15起,負事故次要責任以下的有5起,由此可見,因行人自身全部或主要過錯導致其慘遭不幸的交通事故,占到了上述事故的75%。是什么原因使得行人“鋌而走險”、“奮不顧身”的呢?筆者根據上述20起事故案例的評析,認為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的原因。
原因之一:行人的交通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常識淡薄
在上述的20起重大事故中死亡的人員,有18人是公路沿線的農民,有3人是城郊結合部的外來務工人員。他們大都是在出行過程中橫穿道路時與機動車發生沖突而慘遭不幸。究其原因,主要是他們缺少交通安全常識,沒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中行人橫過道路的有關規定,參與交通時隨心所欲、貪圖方便,不顧自已的生命安全,常常是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橫穿或者中途折返,甚至于與機動車奔跑搶行,令機動車駕駛人判斷失誤、猝不及防,而導致慘禍。
原因之二:對行人交通安全的管理失之過寬
長期以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的管理、處罰都是“重車輕人”。對各種車輛抓的很緊,而對行人則放的過松。之所以如此,一是在我們的管理理念中總是認為,車輛在交通流中是相對的強者,而行人是絕對的弱者。嚴管強者就是對弱者的保護。二是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車輛有管理的抓手,好管、給管。而行人則難以控制,管理行人費時、費力,不好管。所以,對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止于書面、流于形式,對行人交通違法的查糾和處罰都失之過寬,在某種程度上放縱了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原因之三:有關行人的安全設施的設置還不完善
一是在交通流量較大的干線公路上,很少有行人的過路設施,甚至連人行橫道標志、標線都少見。沿線村民橫過道路都是借用機動車道,稍有不慎就會發生事故;二是一些道路上的人行道,成了擺攤設點、停車堆物的場地。有的道路干脆沒有人行道,原來有的也因為道路拓寬而拆除了,如高郵市的文游南路,在改建時,拆除了人行道,把行人擠到了非機動車道上,與車輛混合前行;三是在很多的城(市)區道路上,交通信號燈的調控、配時對行人來說不盡合理。有的路口一方轉彎的機動車與另一方直行的行人在同一時段里綠燈放行而發生沖突;有的路口是行人等候紅燈的時間過長(超過60秒),導致行人不顧安全,強闖紅燈,穿車流而行,險象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