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興吾 ]——(2006-6-8) / 已閱30644次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申訴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十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十日。依照我國立法慣例,這里的“日”指的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但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則最后期限在法定休息日后順延一日。案情復雜主要是指:一是案件的主體復雜。如涉及的人員較多等;二是案情涉及的領域廣,涉及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的金額巨大;三是案件所涉及的證據需要經過技術鑒定,或者取證時間長;四是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需要有關部門作出解釋和答復。
3、復核申訴期間原決定執行的效力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的“復核、申訴不中止執行”的原則,可以保證機關正常、有效地行使職權,執行公務,維護機關決定的權威性,避免因為停止執行而使公務員逃脫處理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由于賦予了公務員的申訴權,公務員完全可以通過申訴程序維護其合法權益。
㈣復核、申訴的效力
如果復核、申訴機關審查認為原處理機關的決定有錯誤,原處理機關在收到申訴機關決定后,必須無條件地執行申訴決定,糾正錯誤的決定,不得拖延。
公務員申訴機關認定的處理決定錯誤主要有三種情況,應分別作出處理。一是人事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申訴機關一般發回原處理機關重新調查認定事實或者直接調查取證;二是人事處理機關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是適用法律錯誤,申訴機關可以推翻原處理機關的決定,作出新的人事處理決定;三是人事處理機關的處理或者復核程序違法,申訴機關一般決定發回原處理機關重新按程序處理。
四、申訴制度中的義務和責任
㈠申訴人的義務和責任
1、公務員在提出申訴時,必須忠于事實,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能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目的而弄虛作假,甚至故意捏造事實,為了謀求個人私利而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必將遭到公務員紀律制度的懲戒和法律的制裁。
我國《刑法》第243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限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同時,還規定:“不是有意誣謅,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2、公務員在申訴時不能提出過高或者無理要求
公務員申訴的要求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要求補償的標準不能過高,不能漫天要價;不能因為被申訴人侵害了自己的權益,而要求給予被申訴人不合法、不合理、不恰當的處罰;對機關作出的終局決定,要堅決予以執行。
3、申訴人要遵守法定的申訴程序
申訴人不得因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作出了損害其利益的行為,而對機關及其領導人采取非法的方式;不能為了給辦案人員及其他人員造成壓力,而采取非法手段,甚至暴力方式。任何沖擊機關、尋釁滋事,破壞公私財物,毆打、圍攻辦案人員等非法行為都不被允許,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㈡被申訴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為了補償公務員因受到錯誤處理而造成的損失,以及對非法侵害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機關和領導人員進行制裁,被申訴機關及其領導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經濟賠償責任
由于機關的錯誤人事處理,或者機關及其領導人員違法違紀侵害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造成公務員經濟損失的,應當先由機關給予公務員經濟上的補償。機關對公務員進行補償后,可以向有過錯的領導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追償。
2、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可以通過經濟補償予以一定的彌補,但更重要的是機關應當在適當范圍內恢復公務員的名譽,消除因錯誤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的不利影響,公開向該公務員賠禮道歉。
3、直接責任人和故意打擊報復人的責任
對造成錯誤人事處理負有過錯責任的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由機關根據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法對其給予處分。機關領導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權打擊報復陷害公務員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被申訴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辦案人員工作,提供有關的證據和材料,不得隱匿、偽造、銷毀證據和威脅打擊報復申訴人和證人,也不得利用職權設卡,阻撓辦案,甚至威脅、賄賂辦案人員。
㈢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受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著案件處理的職責,是保證申訴案件客觀、公正處理的關鍵。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有以下方面:
1、受理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認真聽取申訴雙方的意見,深入了解案件的實際情況,要以事實為依據,防止主觀臆測。
2、受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則和內容,正確適用法律,做到不偏不倚,處理恰當。
3、受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法定程序辦理案件,保證程序公正性,嚴格遵守回避制度和調查取證制度,在規定的時間內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受賄或者打擊報復行為的,同樣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機關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
電話:0563-7011408
E-mail:notary1964@hotmail.com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