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曉東 ]——(2006-6-20) / 已閱35893次
2、審核批準權。這是反壟斷執法機構擁有的最大的一項自由裁量的權力。 行政壟斷有合法壟斷和非法壟斷之分,對于非法行政壟斷反壟斷法應予以堅決禁止,而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合法行政壟斷則應予豁免。反壟斷執法機構通過行使這項權力對行政壟斷行為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賦予反壟斷主管機構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是由《反壟斷法》所具有的不確定性特征所決定的。
3、準司法權。反壟斷法執法機構有權根據其調查結果對實施了非法行政壟斷行為的行政主體予以制裁。這種制裁權具有準司法性,當事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反壟斷執法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準立法權。即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規制行政壟斷行為時,有權依法制定有關規則、實施細則及具體辦法并負責解釋,以便于對具體壟斷行為進行認定。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克服《反壟斷法》的不確定性,提高其可操作性,同時,有利于指導和規范行政主體的行為。
(三)司法層面的規制
德國學者David J.曾經指出“(反壟斷法)其地位是憲法性的——張揚基本價值和保護基本權利,以及至少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平分秋色的方式進行實施”,“沒有司法審查,那么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話,個人自由合權利就缺乏保障。司法審查不僅在其應用時可以保障個人的權益,而且由于司法審查的存在對行政人員產生一種心理壓力,可以促使他們謹慎行使權力” 。一個成熟的行政法體系應當包括行政機關對其行為無最后發言權并且公民能夠通過一個獨立的法庭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之合法性提出異議。對我國司法機關來說,有效的規制行政壟斷必須把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了司法審查的范圍
首先,司法審查能夠克服行政體制的內部監督的缺陷。行政權力雖然代表公共利益,但是易受到各種影響,其處理問題的態度有鮮明的傾向性,往往只注意其職務本身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可能忽視其他方面的法律,以及法律整體的有機聯系和協調,經常具有短期性和局部性,更加強調效率。而且由于政府關心自己的目標和效率,經常又不顧公共和國家利益,行政體系內部存在官僚層級式的服從性。這種情況下,行政體制的內部監督往往不能協調行政與公共利益和行政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
司法審查能經濟地、有效地發現和糾正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的行政行為并不是全部掌握的,常常要等抽象性行為產生的結果——規范性法律文件付諸實施,產生了負面影響,甚至是群眾反映強烈時,才發現問題,其監督具有滯后和被動性。而且由于利益的一致性,也往往缺少監督的積極性。但是,司法審查是由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通過訴訟啟動的,由于相對人的切身利益與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密切相關,對行政行為的利弊效果最敏感,也最有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積極性。
其次,司法審查能夠克服立法機關的外部監督的缺陷。權力機關的外部監督都面臨一個難題,就是如何發現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和激勵監督機關對行政權力監督的主動性。 同時,權力機關的外部監督需要權力組織體制內部層級式的相應的機構負責監督的工作,這樣即使不設立新的機構而利用原有的機構,這些機構的工作能力能否承擔起這樣的工作也不一定,而如果另建立機構負責監督,必然會引起立法機構的膨脹,與既有機構之間權責的矛盾等問題。
另外,單靠立法機關一種渠道發現抽象行政行為的依據違法不夠,還應給申請人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違法而啟動審查的機會,賦予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訴權,由法院對行政行為的進行司法審查,進而提交給立法機關審查。那么相對人就是“檢察官”,他們與抽象行政行為關系密切,對其敏感,分布廣泛,掌握一定的信息,不占用國家機構資源,這樣不增加國家機構投入卻能促進國家職能的發揮。
第三,司法審查能夠更好地保護相對人利益。司法的價值趨向公平優先,能夠更好地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行政內部的監督缺乏參與性和互動性,受監督的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在監督程序中沒有法定地位,沒有權利和義務,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推動監督程序。而司法程序具有交互性(公開和辯論),雙方當事人在其中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法院“兼聽而明” 。法院的實際組織和程序提供了比行政機關的組織和程序更強的合法性保證。這無疑是為什么人們認為有必要將那些與行政職能聯系的司法職能交付法院的理由。另外,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權力機關的外部監督都往往容易過度強調公共利益的保護而忽略個別或一定范圍內相對人利益。必須賦予與國家利益相對立的私人利益法律上的請求權,由司法機關把行政權力對公民的責任作為重點審查,才能更好的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由于行政壟斷的危害性,復雜性,決定了只有形成行政監督、立法監督和司法監督的體系,把行政機關內部的縱向督體制和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之間的橫向監督體制結合起來才能對行政壟斷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
作者簡介:
朱永才,男,1951年生人,河北館陶人,1976年畢業于河北師范學院,河北博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朱曉東,男,1977年生人,河北館陶人,河北經貿大學2004級經濟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場管理法。
原載:經濟論壇,2005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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