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明安 ]——(2001-8-21) / 已閱19560次
憲法作為規定公民基本權利與國家權力分工與監督制約機制的根本法,在公民基本權利遭受其他任何個人、組織不法侵害之時,法院應以不違憲的具體法律進行裁判;當無此具體法律時,法院以憲法作為直接依據進行裁判,這是理之自然。
基本權利的保障:從憲法到憲政
姜明安
什么是憲政?是不是有了憲法,有了一部全面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和限制政府權力的憲法就有了憲政?恐怕并非如此。憲政自然是和憲法聯系在一起的。沒有憲法,沒有確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和國家權力分工與監督制約機制的憲法,自然談不上憲政。但是有了憲法不一定就有了憲政。憲法只有得到有效實施,憲法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只有得到有效實現,憲法規定的國家權力分工與監督制約機制只有真正有效運作,才能算真正有了憲政。
那么,憲法怎么才能得到有效實施,憲法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怎么才能得到有效實現,憲法規定的國家權力分工與監督制約機制怎么才能真正有效運作呢?這自然需要很多條件,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是司法保障。憲法沒有司法保障不可能轉化為憲政。
長期以來(確切地說,應該是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們一直很重視憲法,賦予憲法以非常崇高的地位,明確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我們卻不重視憲法的司法保障,甚至否定這種保障,在法院的個案裁判中不適用憲法規范。憲法被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被侵犯了,只要這種違反,這種侵犯沒有具體法律規定責任,司法就不能對之過問。這樣做的結果是什么呢?其結果是使憲法的崇高地位架空,使憲法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或具體法律規定不明確時不能變成現實,使國家機關以及個人、組織的違憲行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地追究和糾正,從而使我國的憲法(盡管大多數人認為我國的現行憲法是一部好憲法)難以完全轉化為憲政。
這種情況現在終于有了轉變。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24日公布的批復,意味著人民法院將可以直接適用憲法和直接以憲法為依據裁判具體案件,司法將可以直接對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提供保障。這個批復應該具有普適性:既然司法可以對公民受教育的憲法基本權利提供直接保護,那么對公民的其他憲法基本權利(無論是否有具體法律的規定),司法也應該可以提供直接的保護;既然司法可以對當事人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那么司法對當事人以其他手段侵犯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的行為也應該可以追究法律責任;既然司法可以對一般當事人侵犯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的案件直接適用憲法和直接以憲法為依據裁判,那么司法對政府機關侵犯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的案件也應該可以直接適用憲法和直接以憲法為依據裁判。
憲法作為法律,在法院適用應該是理之自然
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律,不管是成文法還是不成文法,是制定法還是判例法,是基本法還是非基本法,都應該是可以在法院適用的。不能在法院適用的法不能叫做法。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更應該具有司法的適用力。因為憲法不僅直接規范個人、組織的行為,而且要規范廣泛調整個人、組織行為的各種不同位階的法。憲法是法之法(所謂“母法”)。各種不同位階的法如果不以憲法為依據,可以各行其是,一國的法制不可能統一。而要保障法制統一,法院適用法律就必須以憲法為最高依據。當然以憲法為最高依據并不意味著法院審理每一個具體案件都要適用憲法,更不意味著法院的每一份判決書都要引用具體憲法條文。以憲法為最高依據要求的是:其一,法院適用的法(不論是法規、規章,還是法律或法律解釋)必須符合憲法。具體案件如果有具體法律根據,且這些法律根據不違憲,當事人也沒有提出違憲異議,法院可僅適用具體法而不適用憲法;其二,法院不得適用任何違憲的法。不論是法規、規章違憲,還是法律或法律解釋違憲,法院都不得適用。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審查主體可以是普通法院,也可以是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其他專門審查機構)。沒有違憲審查就沒有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就不可能有憲政。其三,具體案件如果沒有具體法律可以適用,法院應直接適用憲法。這不僅在民事訴訟中應如此,在行政訴訟和憲法訴訟中更應如此。
公民基本權利作為權利獲得司法救濟應是理之自然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司法救濟是各種法律救濟中最基本的救濟,這是因為,其一,司法救濟是由利益關系人自己啟動的救濟,利益關系人對于啟動救濟有比任何其他人更大的積極性;其二,司法救濟是具有嚴格法律程序的救濟,當事人一旦啟動,法院或任何其他組織、個人沒有法定理由不得終止這種救濟;其三,法律為司法救濟預設了一套公開、公正、公平的機制,從而能保證提供比其他救濟更佳的救濟效果。公民基本權利,顧名思義,是最重要的權利,是最重要的人權,自然應獲得最可靠、最有效的保障,應比其他一般權利更應獲得司法保障、司法救濟,否則,就不能稱為“基本權利”。當然,司法對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救濟,不意味著公民對每一個基本權利侵權案件都要直接依憲法提起,法院都要直接依憲法作出裁判。事實上,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大多已由法律具體化。在公民憲法基本權利已由法律具體化的場合,公民對其基本權利被侵犯的案件,自然可以和應該依具體法律提起司法救濟。但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也有不少并未為法律具體化。在公民憲法基本權利未為法律具體化或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場合,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司法保障當然意味著公民對其基本權利被侵權的案件可以直接依憲法提起,法院可以直接依憲法作出裁判。否則,基本權利就不僅不是基本權利,甚至不是權利。在法治社會,權利雖然不是都要借助司法救濟實現,但法律上不能對司法救濟設置障礙,特別是不能對基本權利的司法救濟設置障礙。只要基本權利的被侵權人要求通過司法救濟途徑實現其權利,則無論有無具體法律規定,法院都不應拒絕被侵權人的司法救濟要求。
公民的基本權利、基本人權是憲政和法治的核心
憲法轉化為憲政,法制轉化為法治,關鍵在于公民基本權利、基本人權的實現程度,在于這些權利從紙面上的權利變為現實的權利。而要做到這一點,首先需要民主政治制度和經濟基礎的保障,但同時也需要法律救濟機制,包括司法救濟機制的保障。當然,司法并非是一個十全十美的理想物,它不僅需要昂貴的成本(時間、金錢、精力等),而且,它除了提供權利救濟的公共產品外,它也可能提供以形式正義損害實質正義,以結怨取代和睦等副產品。我們主張權利的司法救濟,特別是主張基本權利的司法救濟,但是我們并不主張以司法救濟取代其他各種形式的救濟,包括行政救濟,社會自治救濟,仲裁救濟,民間調解救濟等。我們不僅不主張以司法救濟取代這些救濟,而且主張鼓勵和發展這些救濟,通過這些救濟減輕司法救濟的負擔,彌補司法救濟的不足和缺陷。然而,無論如何,我們不能以任何理由對司法救濟設置障礙,不能剝奪基本權利被侵犯的公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他們可以尋求其他救濟,他們也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因為這是人們選擇憲政和法治的基本理由之一。
可以慶幸的是,自2001年8月13日起,我國公民(在沒有具體法律根據的條件下)尋求基本權利司法救濟的障礙終于被清除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將獲得全面的司法保障,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將逐步全面地轉化為憲政的現實。(作者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