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彥 ]——(2006-6-25) / 已閱15615次
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中共揚州市邗江區委黨校 李 彥
十六大報告強調:“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再次強調了這一問題。在新形勢下,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層民主制度的有效途徑,是建設社會主義農村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們貫徹落實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具體體現。
一、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農民的政治參與是指農民依法通過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參加政治活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治決策的行為。它是政治關系中農民政治權利得以實現的重要方式,反映著農民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深入,農民的民主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日益增強,農民政治參與的重要性不斷顯現。
(一)擴大農民有序政治參與有利于保證我國基層基本政治制度的鞏固。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在現實的基層政治生活中應堅持和完善這一基本原則,使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更為快捷、準確、全面地反映基層農民群眾不斷變化的要求。在農村社會各類基層組織中,要充分發揮農民群眾直接參與管理的作用。
(二)擴大農民有序政治參與有利于地方人大工作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同時還能有效提高人們的政治認同感。
我國是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集中體現“主權在民”這一原則的根本制度。農民有要求政務公開的權利。讓農民對基層政府、組織的決策和運作有更多的了解,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一個基本標志。只有讓農民享有充分了解基層政府作出各種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過程以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才能為他們參政議政提供基本條件,更好地保障他們所應當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人身權利。從而在現實農村政治生活中采取理智的政治行為,形成穩定、和諧、有序的農村政治關系和政治局面。同時,擴大政治參與還可以讓農民受到民主法治的熏陶,避免地方人大代表對自己角色意識的漠視和遺忘。時刻傾聽農民群眾的呼聲,忠實反映和代表農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天職”,是地方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
(三)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是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強化農村基層基礎工作的重要內容
農村基層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黨的十六大指出,“擴大基層民主,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性工作。”參與自身利益相關事務的決策與管理,是農民政治參與的最基本的目的。農村基層民主、自治制度的完善,將有助于推進農民的政治參與和整個國家的民主政治建設,有助于強化農村基層基礎工作。所以,我們要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健全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和民主管理制度,擴大農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務的范圍,切實維護基層農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和2004年1 0月2日胡錦濤同志同北京市基層干部座談時的重要講話都明確指出,要大力推動基層各項民主制度的貫徹落實,堅持和完善基層政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公開辦事制度,保證基層群眾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
(四)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地方人大工作創新的重要方面
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與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相輔相成、互為促進的。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公民參與政治的最重要的方式,其確立和發展,為滿足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要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憲法理念提供了重要保證。正如胡錦濤同志在首都各界紀念全國人大成立5 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指出:“我們要抓住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個重要環節,進一步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另一方面,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是地方人大工作的題中自有之義,是當前推進地方人大工作創新的重要著力點。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都在積極開展這方面的探索創新,積極拓寬農民有序參與政治的渠道,特別是在價格聽證,旁聽會議等方面,均有積極的效果和良好的反響。地方人大作為基層人民的代議機關,理應在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進程中做出積極貢獻,并以此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地方人大工作的創新。
二、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應堅持幾個原則
(一)堅持黨領導的政治參與原則
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過程中,要堅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有序地擴大農民的政治參與,使其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也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實現基層群眾有序政治參與的保證。對于黨的領導與農民政治參與的關系問題,黨的十六大作出了明確的回答:“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堅持法治化的政治參與原則
擴大參與、健全法治與確保社會政治穩定三者是相輔相成的,政治參與只有在一個穩定而有序的社會中才能健康地擴大,一個穩定而有序的社會則離不開有效的法治,而法治的真正實現又有賴于政治參與的擴大。只有這三個方面協調發展,才能使預期的政治發展目標得以順利實現。所以,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必須以法治為基礎,依法、有序地進行,注重規則和程序,而不能隨心所欲、無法無序。歷史經驗證明,無序無法的政治參與方式將會使社會付出較高的發展成本,對社會的穩定、和諧造成消極的影響。
(三)堅持漸進式的政治參與原則
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必須遵循積極,穩妥。漸進的原則,既要堅定不移、積極推進,又要腳踏實地、循序漸進,既要防止急躁冒進,又要防止止步不前。”。“擴大”,即在完善現有的政治參與方式的基礎上,要不斷探索出新的政治參與形式和政治參與方式,它既有“量”上的要求,也有“質”上的要求;而“有序”,即指“依法”。依法是有序的必然方式。要做到“有序”,就必然要“依法”。“擴大”只能是逐步擴大、穩步擴大,不急于求成;“有序”則要求“依法”,包括依憲法、依實體法、依程序法等。“擴大”與“有序”是緊密相聯、缺一不可、相互促進的,“擴大”要求“有序”,“有序”利于“擴大”,兩者既有數量上的要求,也有質量上的要求,既是為了“防亂”,也是為了實現“民主法制化”的目標。
三、建立健全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機制,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的能力
建立健全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機制,是今后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點,也是提高發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能力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在推動農民政治參與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也積累了一些經驗,但在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農民的政治參與意識不夠高,參與的領域不夠廣、參與的程度不夠深、參與的機制和有關法律法規還不盡完善,而且現有的參與中動員型參與多于自覺型參與、情感型參與多于理性化參與。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的精神,要做到農民有序、廣泛的政治參與,就必須建立健全農民政治參與機制,通過立法手段推動農民政治參與的進程,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制度創新、制度安排,保障農民的知情權、選舉權、參政權、監督權,使農民的政治參與成為一個具體、有序的行動過程。
(一)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制度,保證農民的知情權
知情權是農民基本的政治權利。堅持信息公開制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是農民有序政治參與的前提條件,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基層民主的基礎工作。列寧曾說過:“沒有公開性而來談民主是很可笑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認真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要求,十六屆四中全會也提出了“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辦事公開制度,保證基層群眾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的明確要求。落實農民的知情權,主要落實農民的政策知情權、決策知情權、個人權益知情權。尤其要把中央、國務院關于農民減負和關于“三農”問題的政策貫徹到千家萬戶,不能對中央的政策進行封鎖和“截留”,致使中央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措施難以落實到位。今后要通過各種媒體加大對中央政策的宣傳力度,讓農民掌握中央的減負政策精神,監督基層政府做好減負工作。
(二)建立健全選舉制度,維護農民的選舉權
選舉權是農民有序參與政治的基本政治權利,是體現農民當家作主的直接形式。根據馬列主義的一貫主張,無產階級國家代表機關必須建立在真正普遍、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的基礎上。今后隨著民主政治的推進,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并充分考慮農民在總人口中的比重,對選舉法第十三條:“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于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和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的顯失公平的規定進行修正,并對代表候選人的身份進行正確界定,保證全國及省、市人大中有一定比例的基層農民代表,在涉及“三農”問題的重大決策中,能聽到更多基層農民的聲音。在村委會選舉中,也要建立一個公正的民主選舉制度,正確處理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的關系,逐步淡化對選舉的行政干預,尊重群眾的民主意愿,真正實行村民直接民主選舉,保證把那些政治素質好、組織能力強、威信高、群眾信得過的人選到村委會領導崗位上來。通過選舉,讓農民把自己利益的代言人選為人大代表,并借助正常的法律運作方式表達和實現農民利益。
(三)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障農民的監督權
農民的監督權是憲法賦予農民的政治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享有和行使監督權是農民有序參與政治的重要方面,其有利于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事實說明,權力失去制約和監督,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目前村級財務混亂已成為一些地區群眾信訪的熱點。財務混亂助長了農村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加重了農民負擔。各地要根據法律和政策,深化村務公開工作。黨支部不僅對村委會負有領導責任,而且也對村務公開負有監督責任,要依法依紀對損公肥私、中飽私囊、任意加重農民負擔的人和事進行嚴肅查處,提高監督的公信力,增強農民對減負工作的信心。農村基層干部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對人民負責,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基層人大也要積極引導和指導農民群眾進行監督。
(四)建立健全民主評議代表制度,確保農民發言權
積極組織農民開展民主評議代表活動是加強基層民主建設的必由之路。根據《代表法》、《組織法》關于“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選舉單位的監督”的規定,要積極開展鎮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和民主評議代表活動,真正讓平時的“評議者”走上被評議之席,直接接受選民的公開監督、評議。通過民主評議代表,提高了鎮人大代表參政議政能力。在代表述職之后,對代表進行面對面評議,一方面使廣大選民對自己選出的代表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也體現了人民代表自覺接受選民監督,這也是推進基層政治文明的具體實踐,有利于不斷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責任感和參政議政能力。
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是一個既積極主動又穩步推進的過程。我們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實際出發,與時俱進,積極擴大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的能力,努力構建農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良好的社會政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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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十六大報告、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