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英博 ]——(2006-6-28) / 已閱26984次
如果說因為律師職業由于過分執著追求程序正義而無法促進社會正義的話,筆者對此堅決反對。社會正義是一個龐大的范疇,并不僅僅包含了實體正義,只是它表現的更加明顯。筆者認為律師促進社會正義因其“非道德性”而有獨到之處:(1)輔助性。律師不是法官,不是檢察官,不能像他們那樣面對違法、犯罪挺身直言,懲惡揚善;但律師通過在法庭上的努力,協助法官、檢察官和當事人共同追求法律事實,堅決捍衛法律保護的權利,其實正是支持了國家公權力維護社會秩序。(2)個體性。一個律師的服務不是針對全社會的,窮其一生也可能只和幾千人打過交道。而律師集團是一個龐大的團體,這個團體幾乎可以覆蓋我國所有公民——只要他們需要法律上的幫助。律師們的目標就是通過對多個個體的服務來促進社會正義。(3)間接性。律師只擔任辯護人和代理人的角色,他們僅從局部一個位置來關注法律問題,僅從委托人的角度來考慮問題,保護一個個體的合法權益是他們職責的全部。也許有的當事人一生就只打一次官司,如果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就很有可能喪失對法律的信仰。律師的工作就是要盡力實現對個體的保護進而實現對全社會正義的維護。
2、律師職業的“非道德性”有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社會分工的細化使得法律的復雜超乎想象,一般公民不可能精通法理和程序。在法庭上,很多當事人面對法官的提問、緊張的法庭氛圍,手足無措,無法清楚表達自己的想法,權利的實現就會大打折扣。律師的工作就是要分擔當事人的負擔,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緊跟程序,表達立場,實現合法權利。而對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來說,對律師的需求更為迫切。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被告幾乎沒有還手之力,據統計1998年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有罪率為99.45%。 面對如此高的定罪率,如果沒有律師為被告作辯護,那被告人獲得無罪甚至是罪輕判決的機會就會更少了,這決不利于我國法制的發展和人權的保護。在這個層面上,律師的“非道德性”就表現得更加重要。
3、律師職業的“非道德性”有利于維護法律權威
前文論述律師職業道德重要的組成部分就是程序倫理,因此律師就特別注重法律程序的運行。由于有律師的介入,案件的程序就會受到嚴格的監督。過去總是聽說“某某案件影響重大,當地公、檢、法三機關為盡快還人民以公道聯合辦案”之說,律師的介入就會質疑這種聯合辦案的合理性和程序合法性,使案件的進程不像大江東去一樣“暢通無阻”,打斷了公、檢、法聯合辦案的“司法慣性”。但由于訴訟成本的增加,“疑罪從無”、“罪刑法定”等原則不可避免的使實體正義姍姍來遲,甚至真正有罪之人逃脫等因素使律師的程序倫理頗受質疑;檢察官、法官更是常常對律師在細節上,尤其對官方程序上的失誤之處捉住不放而大為光火,認為律師的行為削弱了司法權威。1998年在全國政法系統內進行了集中的教育整頓,結果共查出實體性錯誤的判決有12045件,而程序性錯誤的案件有73143件,也就是程序性錯誤的案件占了司法不公案件的85.6%。 有法不依,有程序執行不嚴,即使取得了個案的公正也沒有任何可以驕傲的理由——深層次上,這是對法律精神和信仰的傷害和動搖,最終損害的是法律的權威。
蒙羅•H•弗里德曼曾毫不掩飾地說:
在我們允許國家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即使僅如國家對被告強制執行民事判決時所做的那樣)之前,我們要求充分遵循某些程序,而不管這些程序對發現真實會有怎樣不利的影響,因為這些程序保障著對個人尊嚴的尊重。……當然,我并不是要籍此反對發現真實,或者主張對抗制并不關心真實……說到底,我現在強調的要點在于,在一個尊重人類尊嚴的社會,要求我們尋找真實的崇高價值并不是絕對的,在某些場合是可以從屬于更高的價值的。
(二)律師職業的“非道德性”的負面影響
如所有的事物都可從正反兩方面評價一樣,“非道德性”當然也有不利于律師職業的一面。由于律師職業“非道德性”成因復雜,沒有經過系統法律學習的大眾根本無法理解,甚至有的法律專業出身的學生也會產生誤會,這使大眾對律師業的評價一直不高,對律師尊重不夠,付出了巨大努力而得不到社會的認可使律師職業的發展前景略顯暗淡。“非道德性”和“非道德”雖然含義迥異但卻界限模糊,律師在行為處事的過程中如果不多加注意就有可能滑過“非道德性”的底線而淪喪道德,這時候不單單會違背職業道德,而且還有可能違規違法;如果有人打著“非道德性”的旗號作有損道德的事也無疑會讓律師的聲譽和司法權威受損。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慎重對待“非道德性”才是今后律師職業建設的重要內容。
結 語
律師職業道德的作用在于支配律師的行為,影響律師的心態,規制律師的思想,把擁有高超法律技術的律師按對委托人和法制應盡的義務優先于個人利益這樣的標準組織起來,使其把法律的非道德性控制在最低限度,同時彰顯職業技術中的道義成分。基于律師職業道德的重要作用,其建設也倍受關注,還沒有哪個職業的職業道德法典比律師職業道德規定得更加詳細。自197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小組,開始起草律師條例至今,全國已有律師10萬多人,律師事務所9000多家,其發展速度之快是令人震驚的,但律師業在中國還是一個年輕的職業,還有很多的領域的研究是不完善的。因此,筆者認為對律師職業道德性質的研究應當著眼于律師的角色環境中,將其作為一個整體去理解;然后參考對其建設的立法目的,法律、社會對其的角色期望;最后也要考慮對律師職業道德具體的評判情境等諸多因素。只有對律師職業道德的內容作出綜合、全面、客觀、理性的規定,才能正確指引律師業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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