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6-7-5) / 已閱12500次
政府采購特殊政策所帶來的思考
-----全國政府采購論文評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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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
政府采購的特殊政策是指購買本國貨物和服務,扶持本國企業發展,幫助本國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保護環境可持續發展等,這是近兩年頻繁見諸于各大媒體顯要位置的重要消息。政府采購為何要制定特殊政策?特殊政策面臨著什么樣的問題?如何有效地使用特殊政策幫助企業自主創新?《運用政府采購促進企業技術自主創新》(簡稱《促進自主創新》)一文給我們介紹了一些特殊政策的背景知識、深入剖析了特殊政策在實踐中所存在的難題、告訴我們怎么樣科學合理的運用特殊政策(筆者曾在另一篇評析《處在風口浪尖上的北京市政府采購》一文中對與本文相關聯的問題進行了一些分析)。以下筆者略加以分析。
一、特殊政策源于政府采購的國際規則
《促進自主創新》一文的作者首先向我們講述了國際上運用政府采購工具促進企業技術自主創新的經驗做法。此題中,作者分別給大家介紹了美國、歐洲、東亞的一些國家在上個世紀先后把政府采購作為扶持本國重大技術創新的政策工具,形成一套系統的政府采購推動技術市場發展、加速技術進步的做法。作者對這些做法進行認真研究后,總結出三條可資我們借鑒、且非常具有價值的經驗。
一是政府采購中設計出較大的市場需求拉動空間。如果我國的政府采購在這方面加大力度的話,必將提高我國企業技術的整體創新水平。二是制定相關的政府采購法規來規避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希望建立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的一系列采購法規,制定符合國情的政府采購技術標準,還要參與到企業技術創新和開發過程中來,把政府采購法規的支持運用在企業技術進步的過程之中,以先期規避企業技術創新風險。三是從采購技術等多角度進行政府采購。
作者認為,重大技術創新的出現需要很多社會資源的整合和效應的發揮,在這類技術演進的過程中,政府采購的規模效應和引導效應常常會影響技術創新路線的指向。讀完作者在本題中的介紹、分析、建議,我想大家肯定會與我一樣受益匪淺。引起筆者思考的是,從WTO目前成員國的數量來看,當今世界經濟已經進入一體化發展的時代,任何國家和地區都不可能處于封閉狀態關起門來發展。上個世紀30年代,歐美等國家在經濟蕭條時期,特殊政策對于本國經濟的確是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但今非昔比,我們國家不應該倒退到60多年前關稅壁壘時代,套用當年別國發展的路徑。況且,正如《促進自主創新》作者提到的,國際上特定年代所使用的特殊政策,都是有非常嚴密的配套法規。而我國當今出臺的政策,卻尤如空中樓閣。
二、特殊政策在國內處于形同虛設狀態
《促進自主創新》一文的作者在第二個論題中,深刻揭示了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在支持企業技術自主創新方面存在的問題,作者指出:一是政府采購規模小,對企業技術創新支持總量不夠。目前采購重點主要在貨物層面,從整個政府采購的規?,和發達國家相比還相差甚遠。目前政府采購“本國”或“國產”商品時,卻沒有體現出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取向,沒有體現出對高技術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法規性支持。二是政府采購制度對企業技術創新引導功能不強。以往國家財政一直在對從事技術開發活動的科研機構、高校和企業進行投入,這樣容易造成資金使用的低效率,而且也容易使得技術開發活動脫離市場的實際需求。三是政府采購制度對企業技術創新立法規范不足。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沒有突出制定必須、如何采購國內自主創新產品的條款,也沒有形成一套系統的通過政府采購扶持本國重大技術創新的操作方案,加之監督機制不完善,規定條款也形同虛設。讀完本題,感嘆于作者敏銳洞察力的同時,筆者也有感要發。首先,我國近幾年對政府采購規模統計數據是帶有許多水分的,換言之,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國內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監督的范圍還很狹窄。實際上,我國政府采購規模至少有權威部門公布數據的5倍。我國每年政府采購工程至少達到6000億元之上,還有與工程相關的貨物和服務至少也在3000元之上。但這巨大的政府采購數據均屬于分散采購,尚未進入財政部門有效監控視野。或者說已經進入,但財政部門不便于外公諸于眾。如果國家能夠將政府采購的特殊政策與我國實際的政府采購規模結合起來,可想而知,我國經濟的樂觀發展前景。因此,不論是立法部門還是專家學者應該更多關注我國政府采購的實際規模。其次,政府采購的特殊政策不具有任何實際操作效果。正如《促進自主創新》一文的作者所指出的,目前不少行政、事業單位只要具備支付能力,一般是優先采購“洋貨”,有些國貨完全能夠滿足采購單位的工作需要且具有價格優勢,但就備受冷落,在許多機關,小到鉛筆,大到汽車,都是清一色的“洋貨”。問題表現在采購人身上,但根子在于國家的法規不健全、措施不具體、監督沒章法,致使政府采購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成為空談。
三、特殊政策如何在國內科學合理運用
《促進自主創新》的作者在最后一道論題中給我們提出了實現政府采購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四項具體建議,作者認為:一是將政府采購納入科技創新體系,發揮政府采購在重大技術市場采購中的作用。這既可在某種程度上減少科技創新的產業化風險,又能鼓勵現有科技成果加快產業化,使政府采購在改善企業技術或產業競爭力,支持企業向高新技術創新領域拓展方面,發揮重大的導向和推動作用。二是充分運用國際規則,通過政府采購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必須充分利用加入《政府采購協議》WTO之前這個時間差,堅持優先采購國內技術創新產品,最大限度發揮政府采購對國內企業保護和促進作用,培養一批有全球競爭實力的世界級企業,為民族振興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三是利用政府采購的引導效應,帶動一批企業參與重大技術創新。政府采購應選擇一些急待研究開發的高新技術項目,用招投標的方式,來選擇研究開發單位,把有限的科研開發經費集中使用在刀刃上;用招投標方式,直接購置一些已有的對改造傳統產業具有關鍵作用的技術創新項目,在傳統產業進行大規模的推廣應用。四是借鑒國際經驗,系統防范政府采購風險在政府采購設計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注意設計一定的技術競爭空間和技術開放空間。防范風險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購法》為基本法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加強法制建設是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首要任務。
總的來看,我認為政府采購的特殊政策是非常具有爭議的論題,扶持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培育自主創新市場,擁有自己的專利技術產品,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融入國際市場,又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盡管如此,筆者認為,《促進自主創新》一文的作者眼界宏闊,思路活躍。其論文緊扣運用政府采購促進企業技術自主創新的主題,從國際國內兩方面的客觀事實比照闡述,把主題的重要性說得十分透徹,文章論證周密,說理的邏輯性很強,結構嚴謹,很見功力,特別是最后的建議更具有啟發意義。
點評作者:谷遼海
2006年6月17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