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安洲 ]——(2006-7-5) / 已閱21911次
奧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現代意義
云南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 石安洲
一、人性論
奧古斯丁繼承了自柏拉圖以來對人性的判斷趨向是惡的主流觀點。基督教的基本理論前提也是人性惡,惟其惡,才需要懺悔,才需要救贖,才需要法律的出現. 他的法律思想即是建立在人性惡判斷的基礎之上,其重要作品《懺悔錄》也是在對人性有深刻的洞察之后寫成。
人性為什么是惡的? 對此追問要回溯至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在此,奧古斯丁發展了《圣經》的傳說,認定人有“原罪”。這就是人的原始罪惡,是上帝給予人類永遠不能解脫的懲罰。
人為什么會忽視或拋棄永恒之物而傾向較低的東西呢? 奧古斯丁認為,這不是由于某種外在強制力量迫使人們這樣做的結果,完全是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因此奧古斯丁將人貪念引起的直接原因歸于人的自由意志。正當的愛就是遵循好意志,愛其所當愛,行其所當行,從而過有福的生活。
然而人的靈魂總會發生偏離的情形,無福的人往往是濫用了自由意志,使意志變壞,在愛上帝和自私自愛間選擇了后者,喪失了永恒的追求。可見,靈魂向下運動的傾向,完全是人自由意志的結果,作惡靠的是自由意志,它給我們犯罪的能力。當人行善,則是實現了上帝給人自由意志的目的,為惡則是錯用了上帝給人的能力。人的犯罪行為是由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的,因此他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自己的犯罪而接受罰。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奧古斯丁人性論的整體構成。惡的原始來源是人的原罪,而貪欲導致惡行,其背后的根源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產生罪。而“罪是人類奴役制度之母”,所以不同層級的法律因此必須產生。這種人性論構成了奧古斯丁法律思想的堅實基礎。
二、世俗法與永恒法
由于將事物做了世俗之物與永恒之物的兩分,為了規范此兩類事物,奧古斯丁相應地將法律也分成兩類:世俗法與永恒法。奧古斯丁在探討人類歷史命運時,多次提到道德之于社會生活的重要性,并舉了一個劇場觀眾觀劇的例子來說明。在觀劇之初,觀眾彼此并不認識,可是如一位演員演得非常好,那么喜愛他(她) 的觀眾就會精神振奮,漸入忘我之境。然而這種愉悅之情并非只局限于對演員,對于其他喜愛此演員的觀眾同樣會有同聲相應之感。這樣觀眾因為同愛演員之故,達成了共鳴,于是對一個對象的愛本身產生了一個共同體。這個普遍的愛與社會道德相類似,如果缺乏這種愛,那么人類就無法形成共同體;一旦形成,那么必然會同情同樣有這種愛的人,排斥不愛這一對象的人,即使不愛是有充分理由的。類似于一個社會道德普遍低下,其中有覺醒者會遭到漠視、排斥乃至打壓一樣。所以奧古斯丁在強調道德之余,也看出了其局限性,必須呼喚法律來補正。
那么什么又是正義? 奧古斯丁的正義至少有三個層次。
其一,正義被定義為“給每人其所應得的”這么一種美德,每個人都得到了他們應得的東西,整個社會或者城邦就實現了正義。
其二,正義又被認為是“標志公民的獨有特征以及使所有公民服從城邦目的或公益的美德。”每個人保持自己的個性特征,同時遵守城邦目的,促進公共利益,保持城邦的和平,就是實現了正義。
其三,正義還被定義為根據理性規定所有事物的正當秩序。
在三種正義中,第一種是理想的正義,但問題是什么是各人應得的? 人欲壑難填,這個“應當”到底應該給到什么程度,沒有一個標準,因此這個正義觀過于抽象,即使在天國也難以實現。所以奧古斯丁緊接這就有上面第二個正義,它較之第一個具體得多,看到了它與城邦的關系,看到了正義是公民社會的基石,是人類社會的統一和尊嚴存在的基礎。但是城邦之外呢,是否就沒有正義了?所以此觀念過于狹窄。只有第三種正義,超越了上面兩個正義。奧古斯丁認為這才是最高正義,簡言之,正義就是這樣一種安排得很好的秩序。因為“這樣一來,他便可以安身在和平之中,可以和全世界有條理和諧一致。”
正是這兩種法保證了社會穩定的秩序。奧古斯丁認為世俗法乃是“雖是公正卻能隨時間而加以適當修改的法律”,故而世俗法有兩個特性:
首先,它必須是公正的,是基于人類理性而創制。
其次,它是不穩定的,可以因時而設、因時而廢。
為什么在世俗法之上要有一個“更高更隱秘”的永恒法? 因為盡管世俗法可以制止惡行、穩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時間與變遷限制。正義在不斷變化,要了解此正義,全憑人生經驗。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為本身有了經驗,便對經驗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會貫通。
第二,世俗法作為有形的法,僅僅規定和禁止外在的行為,它不涉及這行為背后的動機,甚至很少關心純粹的內心活動。不可否認,有時一顆罪惡的心要比一個損害后果還要危險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規范后者。而惡行由惡的自由意志產生,世俗法對惡意志即無能為力,可謂“治標不治本”。
由于上述原因,必須要呼喚更有理性且萬世不易的法律,這就是永恒法。永恒法是天主的法。在奧古斯丁看來,法律產生于上帝,是正義的體現,是上帝統治人類的工具。統治外部的有形之法是世俗法,而統治人內心的法是永恒法,有形來自于無形。這個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引導一切事物達到它們各自的目的。永恒的法構成了正義和公正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一切世俗法都必須服從永恒法的支配。
可見,較之于斯多葛學派和西塞羅的自然法,奧古斯丁的永恒法是將其與上帝結合起來,都是在承認現行的世俗法之上有一個更高更完善的法。只不過前者認為它是自然的理性,而后者則將這一切歸于了上帝。
三、現代意義
奧古斯丁生活于古羅馬帝國晚期,其思想開創了中世紀基督教哲學先河,奧古斯丁的思想中最精深之意,于我們今天法治中國的法學研究猶有巨大意義。奧古斯丁對人有限性的分析,他關于人們應該超越世俗、躍入神圣的呼喚等,在今日這個特殊時代中,不能不引起我們在一定程度上的共鳴。
其一,法律呼喚神圣。
作為現代法律,政教分離體制之下,法律的世俗化乃是文明的進化。然而法律畢竟不同于一般的規則,在奧古斯丁眼里,無論是永恒法還是世俗法,都是神圣凜然不可侵犯的。奧古斯丁寫道,盡管人們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可能會就世俗法律的樣式發生爭論,但一俟法律制定和確立之后,就不能再對法律加以置評,而只能依據法律進行制裁。這是從現實中法律適用的角度而言的,就是說人服從已經制定的法律或者在對人運用法律這個行為是神圣的。
在今天,司法獨立很大的困難在于法律不夠神圣,法院不夠莊嚴宏偉,法官與其他人距離過小,法律解決與政策或習俗解決沒有很好的形式區分,所以我們要向奧古斯丁虔誠的對待主一樣對待法律。從法律的制定來看,奧古斯丁認為一個法律要稱其為法律,首先它必須是良法,是基于人類理性智慧而制定。所以在制定法律時,一定要慎重,有時與其制定一部漏洞百出、不合時宜的法律,不如不制定,否則不足以稱良法,再要保證其神圣性就非常困難了。
其二,法律須被信仰。
奧古斯丁崇尚理性,但是他的理性是為他的信仰服務的。就信仰與理性的關系而言,他的看法可以一言以蔽之“信仰尋求理解”。法律當然需要理性的制定。但是沒有信仰,理性的發展不會有突破。一個良好的法律,如果人們并不在心底里以之為念,那么法律和其他諸如政策、紀律一樣只是一種技術。而當人們真正在法律面前感到敬畏恐懼和戰栗時,那么法律作為一種信念就滲入到人的內心。所以,很多時候,信仰就是根植于人內心的自由意志,很難闡釋的非常清楚。奧古斯丁的永恒法為什么會對人的心靈也能凈化? 原因還在于人們純潔的信仰。因此永恒的法還在于它是人自覺自愿遵守的法,一旦心中的惡行褪去,那么作惡的行為也就難以實行了。
其三,法應當致力于幸福的目的。
為此人要有遠大理想。奧古斯丁為什么在列出了世俗法后還要用永恒法來規范,就在于人不應該僅僅滿足于屬世之物,靈魂還應該向上追求永恒之物。通過追求永恒實現幸福。什么是真正的幸福? 淺層次來說求得社會的和平與安寧,而深層次還在于人的內心。對于萬物來說,存在才能有幸福,存在本身就是幸福。對于深層次而言,則必須靠努力向理想中的彼岸航去才能實現。
奧古斯丁的為追求正義和幸福百折不撓的勇氣和規范秩序的理想應該為我們所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