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安洲 ]——(2006-7-5) / 已閱21073次
少數民族統治集團的法律思想
云南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 石安洲
唐以后,中國北方主要是由少數民族政權統治,而遼宋金元時期最終完成了統一多民族國家一體化的歷史進程。這是中國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也呈現出其特有的光輝。
一、中國北方的文化交融與變遷
長城是中國北方的一條歷史地理、經濟地埋、自然地理的分界線,這一區域上形成了中國北方文化區。以后游牧社會演進,農耕社會發展,形成了兩種不同的社會文化面貌。
長城是農耕民族防御之盾,馬隊是游牧民族的進攻之矛。兩種社會發展不平衡,卻又具互補性,因此才既相互對立又相互依存,形成了矛與盾的文化碰撞與聯系,呈現錯綜復雜的社會發展脈絡,形成游牧社會與農耕社會在長城地帶長期磨合、融合的歷史。
這一時期文化交融與變遷的主要特點是:
1、蠻夷猾夏。這一時期中國北方胡風日趨興起;遼金時代,胡風很盛。
2、以夏變夷。遼金長期統治華北,到了中后期則自居于正統王朝。元也是如此。大體遵循了"夷狄入中國則中國之"的歷史規律。
3、由建立少數民族政權到組建復合王朝,再到多元文化并行。
4、文化永遠不會保持靜止,文化的流動是雙向的。
二、遼代的法律思想
契丹族原來居住在遼河上游一帶,過著游牧和獰獵的生活。唐朝末年,契丹的勢力發展起來,一些漢族農民為了躲避戰亂,遷到長城以北,同契丹族雜居相處。契丹人逐漸學會種植莊稼、織布,建造城市房屋,一部分契丹人開始了農耕的生活。10世紀初,契丹首領耶律阿保機統一契丹各部。916年,耶律阿保機稱帝,建立契丹國,定都上京,耶律阿保機就是遼太祖。阿保機逐步建立與完善契丹的政治制度,逐步接受漢族封建文化。采取“蕃漢分治”的政治制度,“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遼迅速向封建社會過渡。遼至公元1125年被金所滅,歷經210年。
遼朝發展到中期, 已經從奴隸制社會進入到封建社會。遼景宗和圣宗順應歷史發展的趨勢, 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政治清明, 經濟中興, 社會穩定, 出現了“景圣之治”。遼朝前段是用武力開拓疆土時期,嚴刑峻法是必然的。此后, 則有寬有嚴, 尤其是到景宗和圣宗時期, 寬嚴得宜。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 是經濟關系的反映, 是政治關系的一種形式, 也是當時階級關系變動的產物。遼圣宗和興宗時期, 統治者順應當時形勢變化和發展的需要, 對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程度的認識, 因而形成了較為深刻的法律思想。
(一)、意于治, 更定法令。
遼圣宗耶律隆緒即位以后, 在遼景宗更定法令的基礎上, 對過去的嚴刑峻法加以徹底改革。他為了實現“銳意于治”的目的,“更定法令凡十數事, 多合人心, 其用刑又能詳慎”。太平七年(1027) 七月,“詔更定法令”, 命令臣下“《制條》中有遺闕及輕重失中者, 其條上之, 議增改焉”。遼興宗更為明確地提出了“法令者, 為政所先, 人命所系, 不可不慎”的立法思想, 詔耶律庶成“參酌古今, 刊正謬誤, 成書以進, 帝覽而善之”。由此可見, 遼代中期的統治者認識到法律是求治的根本, 是人命關天的大事, 是約束官吏和百姓的行為規范。為了實現“銳意于治”的目的, 繼續修改法律, 既減輕舊法過重部分, 又吸收了唐律中一些有利于他們統治的內容, 體現了擇善而從的立法精神。
(二)、貴賤平等, 準法同科。
遼代的法律自始至終存在著同罪異罰、種族不平等、貴賤不平等的現象, 前期表現得尤為突出。到遼圣宗耶律隆緒時期, 提出了“準法同科”的平法思想。具體表現在:
1、不得擅殺奴婢, 解放部分奴隸。如統和十三年(995) 四月,“詔諸道民戶, 應歷以來脅迫為部曲者, 仍籍州、縣”。“應歷”是遼穆宗耶律 的年號(951- 969) ,“部曲”是對一部分奴隸的稱呼,“籍州、縣”是把一部分奴隸解放出來, 使之成為隸屬于州、縣管轄的自耕農民。統和二十四年(1006) 又下詔:“若奴婢犯罪至死, 聽送有司, 其主無得擅殺。”開泰六年(1017) 二月:“以公主賽哥殺無罪婢, 駙馬蕭圖玉不能齊家, 降公主為縣主,削圖玉同平章事。”
2、改變契丹人和漢人同罪異罰的不平等做法。圣宗以前, 契丹人與漢人在法律上不平等。契丹人打死漢人“償以牛馬”, 漢人若打死契丹人,“則斬之, 仍以其親屬為奴婢”。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現象, 太后蕭綽攝政時, 規定蕃、漢民斗毆一律“以漢法論”。統和十二年( 994) 又下詔:“契丹人犯十惡者依漢律。”
3、 徹底糾正契丹貴族與普通平民同罪不同罰的弊端。統和二十九年(1011) ,“以舊法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罪徒杖如齊民, 惟免 面, 詔自今犯罪當 , 即準法同科”。以此限制契丹貴族的特權。如太平六年(1026) 下詔:“朕以國家有契丹、漢人, 故蓋以南北二院分治之, 蓋欲去貪枉, 除煩擾也; 若貴賤異法, 則怨必生。夫小民犯罪不能動有司以達于朝, 惟內族、外戚多恃恩行賄, 以圖茍免, 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告, 不以事之大小, 并令所在官司按問。”這里已包含著法律面前貴賤平等的思想。
(三)、寬平法律, 用刑詳慎。
古代法律的本質特征是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斗爭。于是, 法令刑獄茲繁, 導致“法密則國無全民”, 反而不利于統治階級的統治。歷代統治者在立法思想上, 主張“寬簡”, 在執法上, 主張“審慎”。遼代統治者也認識到了這一點。遼圣宗即位后, 睿智皇后蕭綽稱制,“留心聽斷,嘗勸帝宜寬法律”。遼興宗重熙初年,詔天下言治道之要, 蕭韓家奴對策曰:“衣食既足, 安習教化, 而重犯法, 則民趨禮義,刑罰罕用矣。臣聞唐太宗問群臣治道之方,皆曰:‘嚴刑峻法。’太宗笑曰:‘寇盜所以滋者, 由賦斂無度, 民不聊生。今朕內省嗜欲,外罷游幸, 使海內安靜, 則寇盜自止。’由此觀之, 寇盜多寡, 皆由衣食豐儉, 徭役重輕耳。”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 遼朝中期的統治者注重調平法律,“重輕適宜”, 在量刑過程中注重復核, 對死刑“復問得實”, 即所謂的“恤刑慎獄”。主張治獄要寬平, 罪疑從輕, 反應了審慎、寬平的法制思想。遼興宗時還有很重要的舉措, 如竊馬依原法當死,興宗認為“一馬殺二人, 不亦甚乎”, 改減死論。
(四)、明禮義, 正法度, 德刑并用。
到遼朝中期, 作為中原傳統政治思想的儒家學說已經滲透到遼代社會政治、經濟、思想、生活等各個領域, 在遼代刑法中比較典型地反映出儒家的刑法觀。如遼圣宗耶律隆緒統和元年(983) 十月, 詔“民間有父母在, 別籍異居者, 聽鄰里覺察, 坐之。有孝于父母, 三世同居者, 旌其門閭”。遼興宗時馬保忠上言:“強天下者, 儒道; 弱天下者, 吏道。今之授官, 大率吏而不儒。崇儒道, 則鄉黨之行修, 修德行, 則冠冕之緒崇。自今其有非圣帝明王孔、孟圣賢之教者, 望陛下明詔, 痛禁絕之。”興宗重熙十五年(1046)亦詔曰: “古者治天下, 明禮義、正法度。”遼代統治者在治國思想和法制思想上, 既借鑒了儒家的法制思想, 又結合本民族的特點,“恩威兼制, 得柔遠之道”。遼朝的“恩威兼制”與儒家的“德刑相濟”既有相同點, 也有區別。尤其是在“德”與“威”的關系上, 從中原農耕文化的傳統觀念上來說, 德是第一位的,“有德則得之, 無德則失之”, 因而史家得出了“服人者以德而不以力”的結論, 并說,“穆宗沉湎失德, 蓋以其富強之勢以自肆久矣”。然而, 從契丹游牧民族文化傳統來說, 威又是第一位的。因此,《遼史》記載太宗耶律德光“威德兼弘”, 威在德先。至少他們認為“恩威并舉”。“大之懷小也以德, 制之以威。德不足懷, 威不足制, 欲服人難易。”《遼史》傳論的評論還是符合契丹民族傳統文化特征的。
(五)、賞必信, 罰必當。
這在遼圣宗和興宗兩朝表現尤為突出。《遼史》載:“后(蕭綽) 明達治道, 聞善必從, 故群臣咸竭其忠。習知軍政, 澶淵之役, 親御戎車, 指麾三軍, 賞罰分明, 將士用命。”她經常“賞有功將士,罰不用命者”, 對作戰將士頗能做到“賞罰信明”。這對遼圣宗耶律隆緒影響很大,統和四年(986) ,“用室 、韓德讓言, 復山西今年租賦。詔第山西諸將校功過而賞罰之”。統和十八年(1000) 春, 遼圣宗“還次南京, 賞有功將士, 罰不用命者”。遼興宗重熙六年(1037) 七月,“以北、南樞密院獄空, 賞赍有差”。重熙十一年(1042) 夏,“頒南征賞罰令”。可見, 遼圣宗和遼興宗都十分注重法律的“賞功罰過”功能。
三、金代的法律思想
金朝是由中國北方少數民族———女真族為主體所建立的政權。女真族由黑水 發展而來,原居住在今松花江、黑龍江下游一帶,當契丹建國后,在譯名上開始被稱為“女真”,并處于遼的殘酷統治和壓迫下。北宋中后期,女真族的完顏部強大起來,逐部統一女真各部。為了反抗遼的民族壓迫,1114年女真的杰出領導人完顏阿骨打舉兵抗遼,完顏阿骨打稱帝,建立金朝,定都會寧。完顏阿骨打就是金太祖。公元1234年金在蒙、宋聯攻下滅亡。歷經120年。
金世宗是女真族歷史上一位有作為的封建帝王。幼年時代得到其母親的培養和教育,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很大。他尚德行,喜武功,善騎射,國人推為第一。他:“寬仁愛人,雅有大度”。正隆六年(1161) 在遼陽即位,年號大定。金世宗受古代圣明君主治國思想的影響,借鑒了中國歷史上歷代帝王的教訓,適應當時金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從治國的長計出發,主張以“寬仁”治國。歷史與現實警醒了他,治國當務“寬政”。
(一)、崇尚儒學,禮法結合
儒學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主體和核心。千百年來,不僅中原王朝的統治者,就是少數民族政權的統治者也以此作為治國平天下的理論基礎。女真人進入中原以后,由于受契丹人和漢人的影響,也大力提倡和推崇儒家思想。學校教學講授儒家經典,科舉考試考儒學。重視儒學就必然尊孔,他們對孔子也頂禮膜拜。世宗時不僅修建孔廟,而且還修葺曲阜孔子墓,賜其子孫爵位。大定二十年,特授襲封衍圣公孔總為州曲阜令,封爵如故。為防止盜墓賊盜墓,還撥10 戶百姓守護陵墓。隨著女真社會的發展,中原禮教文化的不斷滲入,世宗深知儒學對女真貴族的統治十分有利,因此,他竭力推行禮教,以禮義教化作為治國的根本。他注重以儒家所推崇的忠、孝、誠等道德行為作為衡量官員、考核人才的重要標準。重用漢族儒士,充分發揮其特長。金世宗推崇儒學,這對儒學在北方社會的傳播起了推動作用,儒學也成為其維護統治的精神支柱。
金世宗在強調禮義教化作用的同時,也十分注重法制建設。他說:“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 若親者犯而從減, 是使之恃此而橫恣也。”認識到法律具有客觀、公正的屬性,是權衡“是非”,辨別“輕重”的器具。但是,隨著時代的變化,原有的法律出現了許多弊端,為了適應女真社會封建化的趨勢,進行法制改革。金世宗認為金初的法律,包括沿用遼朝的法律已經出現了弊端,理應進行改革。唐、宋的法律有可適用于金朝社會的,可采用之。主張法令應“令眾易曉”,“勿令明白”。主張法律要統一,法律要劃一、穩定,便于遵守與執行。事斷于法,依法治罪。但是,金世宗在治國實踐中注重減輕刑法,既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猶當念之。反映了世宗的人本思想和對人的生命價值尊重。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區別對待,大定四年,兩個老百姓以亂言當斬,世宗“以減死論”。可見,世宗所注重的是法律的寬平。
(二)、勸農力田,與民休息
金世宗以“寬仁”治國的思想,還表現在他對經濟政策的調整上。女真族是興起于北方沙漠草原上的游牧民族,長期以來主要以畜牧業為主,生產方式較為單一。金朝建立后,女真統治者推行了農耕與畜牧并重的兩元的經濟體制。但由于連年征戰,加上海陵暴政,社會經濟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世宗即位后,使他清醒地認識到“上天立君,使之治民”,君主應愛養下民。世宗對農業生產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認識。他認為要實現國家的富強和長治久安就必須恤民勸農。他認為前代君主,雖享富貴,不知稼穡艱難者甚多,所以失天下。世宗在重視農業生產的同時,也十分重視畜牧業的發展。設置畜牧業管理機構,安撫諸部,以法律的手段保護畜牧業的發展。大定八年四月,世宗下詔:“馬者軍旅所用,牛者農耕之資,殺牛有禁,馬亦何殊,其令禁止。”同年七月,命有司制盜群牧馬者死,告者給錢三百貫。他還多次下令減免牧民的牛頭稅、力役徭役之征。這就為金代畜牧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保證。
(三)、整飭吏治,賞罰信明
金世宗以“寬仁”治國的思想表現在吏治方面,罰惡舉善,寬嚴適當。
1、罰惡。主要表現在整飭吏治,嚴懲貪官污吏。金世宗對貪官污吏采取了毫不留情的嚴厲制裁政策,他說:“若涉贓賄,必痛繩之”。當時被制裁的貪官污吏大多是女真族貴族,因此,太尉左丞相勸世宗說,懲治貪污,“依法則可”,不要過于嚴厲。世宗反駁說:“涉于贓罪,雖朕子弟亦不能寬恕”。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他采取了一系列嚴懲貪官污吏的措施。主要有:各級官吏一旦涉嫌,立即免職;貪官被罷職,其子女皆除名;犯贓罪,雖遇赦,非特旨不再敘用等。
2、舉善。世宗認為罰惡舉善,應當以舉善為主。他曾對御史大夫李石說:“惟見卿等劾人之罪,不見舉善。自今宜會監察御史分路刺善罪以聞。”他批評一些官吏“止錄其惡而不舉其善”若這樣,為官何難! 因此,他要求官吏必須“察善惡以聞”。賞罰信明,寬嚴適當。世宗認為“賞罰不濫”才是寬政,若“賞罰不明,豈能勸勉”。他主張不能以一言之得失定賞罰,“凡人言詞,一得一失,賢者不免。”允許各級官吏犯了錯誤后,知錯就改。金世宗以歷代帝王治國經驗教訓為鑒,整飭吏治,賞罰分明,使官僚機構穩定,政令通暢,鞏固了統治,促進了社會的發展。
(四)、任人唯賢,德才并用
金世宗以“寬仁”治國的思想還表現在他有“容才之量”、“用人之能”的人才觀上。世宗在總結歷代興亡的的經驗教訓中認識到能否重用人才,所用之人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女真統治者能否長久統治和國運的興衰。因此,提出了“國家事務,皆須得人”的人才思想。金世宗即位后,面對當時錯綜復雜的政治局勢,實現變亂世為治世,急需大批人才,而女真族官吏的數量、質量均不能適應當時的需要。因此,世宗把選錄大批有用人才視為當務之急。大定二十六年,世宗說:“薦舉人才,當今急務也”。他的人才思想主要表現在:不求全才,量才用之。注重選拔廉潔、純正、能干基層官吏。這對于提高統治效能,鞏固其統治是非常有利的。
(五)、廣開言路,虛懷納諫
金世宗仰慕古代帝王虛心納諫的風氣。大定二年,他對大臣們說:“唐、虞之圣,猶務兼覽博照,乃能成治。”又吸取海陵王“專人獨斷”故取敗亡的教訓,認識到是虛心納諫還是專制獨斷乃是關系到國家盛衰的大事。因此,他廣開言路,虛心納諫,形成了頗具特色的諫諍思想。
1、要求各級官吏和百姓上書陳事。大定元年,同知河間尹高昌福上書陳便宜,上覽之再三。又詔內外大小職事官陳便宜。世宗尤其強調擔任宰相之職的官員,只要關系到治國安民及朝政不便于民的事及時奏報,譴責知而不言的大臣。九年正月,世宗與眾大臣論古今事時說:“海陵以張仲軻為諫議大夫,何以得聞忠言。朕與大臣議論一事,卿等不以正對,豈人臣之道也。”他還要求百姓上書陳時政,并認為其言對治國“猶有所補”。世宗不僅本人親自審閱,還要求大臣認真對待。這一認識實在是難能可貴的。
2、他要求進諫當正、當實,進諫必出于公心,忠于國家。十七年,世宗對大臣說:“古之諫者既忠于國,亦以求名,今之諫者為利己而已”。他批評戶部尚書曹望之、濟南尹粱肅等人上書言事是覬覦執政,于國政無所補,是為了利己而已。他表揚前代太醫祈宰因為海陵王南伐極諫,被戮于市,“此本朝以來一人而已”。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