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7-7) / 已閱7501次
銷售侵權(軟件)復制品罪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電話:010-51662214,電子郵件:lawyerwy@263.net,網站:www.rjls.cn
成都人付×,自2000年1月至2005年7月,一直在成都從事盜版光碟經營活動。通常他以每張2.8元至15元不等的價格從盜版光碟供貨商處進貨,后以每張5元至16元不等的價格出售,5年多時間里銷售盜版光碟數萬張,并從中非法贏利達10萬元之多。四川省當地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付×因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案,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據稱,該案是四川省首例因銷售盜版光碟而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
銷售侵權(軟件)復制品罪的構成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根據以上規定“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故意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需要符合三個條件;
1、要以營利為目的
銷售盜版的軟件一般來講當然是為了營利,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有誰為了惡心軟件開發人,故意復制免費發放。
2、要明知是侵權產品
關于什么是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兩高解釋)對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明知做了明確的界定,但是對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明知卻沒有明確規定,在實務中判斷是否明知是比較容易的。
3、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多少是數額巨大,兩高解釋第六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銷售侵權(軟件)復制品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量刑為: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拘役、3、罰金。上述案里中付×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