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政 ]——(2006-7-7) / 已閱23264次
(四)必須考慮將土地的承包、租賃和抵押等情況全部納入土地登記管理范圍內,充分發揮土地的融資擔保功能和作為不動產物權轉讓的公示效力。即應當注重立法和執法的系統化和規范化。也正是由于此方面的原因,我國《物權法》應盡早出臺實施。
(五)必須考慮建立相應的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懲戒和激勵機制。對非法圈占土地者必須依法給予嚴懲,“法不嚴而有法之莫守”;對于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舉報者、查處者或其他有功人員根據其貢獻情況一律給予重重獎勵,“重賞之下必出勇夫”。即在執法中要貫徹“法律至上”原則和運用“功利主義”思想。
總之,相關土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應當符合“科學”和“人性化”的基本原則;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過程中應符合“分權制衡”和“注重功利”的基本原則;在對違法者進行責任追究時應遵從“法律至上”和“執法必嚴”的基本原則。本著上述一些基本原則,對土地管理進行科學立法、從嚴執法,必可達到對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進行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和事后糾正的目的。
2006年7月6日
(作者簡介:王政,系中企國盛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現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公司證券、房地產和民刑訴訟等方面的法律業務,具有多年律師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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