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宏民 ]——(2006-7-13) / 已閱19477次
4. 少數民族地區大多在邊遠的山區、牧區, 由于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學校離家較遠,學生上學非常艱難,存在安全隱患(尤其對女童來說)。
要減少以至杜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就必須想法設法消除上述造成孩子輟學的原因。原因1、3可通過增加教育經費投入,降低學校收費標準,對貧困生減免學雜費和予以經濟資助等方式解決;原因2要通過宣傳《義務教育法》、《掃除文盲條例》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做學生家長的思想工作來解決;原因4可要通過學生住校、改善交通狀況、整治治安環境、凈化社會風氣等方式解決。導致學生輟學的原因消除了,學生輟學率自然就會降低。
(二)加快民族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民族地方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教師待遇,吸引大批各級各類的優秀人才來民族地區工作,以切實提升民族地區師資力量。師資力量的提升,可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是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圖書資料、儀器等的配置;二是高素質、高水平的教學管理人員的引進。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圖書資料、儀器等的配置需要大筆資金;吸引各級各類的優秀人才來民族地區工作,除給予其較優厚的工資待遇外,工作和生活環境的改善也很重要(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員的來去),而這些亦需要大筆資金。這些資金從何而來呢?除國家給予的經濟幫助、扶持外,大量的資金恐怕還要靠自己想辦法來解決,而這只有靠加快民族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來實現。正因為這樣,鄧小平同志曾反復強調:“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把經濟搞好,那個自治就是空的。”[4](p167) “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5](P12),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實現自然也是這樣。
(三)加大民族地區教育經費的投入,并以法律手段來保障其投入及時到位。修改后的《民族區域自治法》第71條、37條的規定,均體現了國家加大對民族地方教育經費投入的立法精神。但實際情況是民族地區教育經費嚴重不足,核撥時是被減了又減,即便這樣有時還不能及時到位。經費問題往往也就成了影響學校教學工作的一大障礙。這一問題解決不了,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實現的不良狀況就無法改善。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確立民族教育專項資金的法律保障機制可能是有效的手段。可通過依法加強和改善人大對同級政府落實民族教育經費“三個增長”的法律監督(即各級政府財政撥款的增長要高于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在校生人均教育經費逐步增長,教師工資和學生人數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以確保各級財政對民族教育投入的“三個增長”和投入及時到位。
(四)禁止“高考移民”、“高中移民”等。“高考移民”等投機行為,不僅損害了我國的教育制度,而且嚴重損害著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正常實現。正因為這樣,故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貴州、青海、海南等民族地方都以嚴格限制“高考移民”、“高中移民”。只有消除了“高考移民”、“高中移民”等現象,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實現才能得到保障。可以通過嚴把資格審查關、實施違規責任追究制、建立“高考移民”投訴舉報機制、確認“高考移民”成績在民族地區無效等辦法來消除這種現象。
(五)適時制定、修改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形成完備的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形成對民族教育法律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和激勵機制。我國現已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9)為主體包括《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7)、《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1992.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9)、《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9.1)等關于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和保障的完整的法律體系。在上述這些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法律法規中對少數民族的教育問題和保障少數民族教育權利的實現等都做出了特別的規定,另外《民族區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等民族法制中也有關于少數民族的教育問題和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實現的規定,這兩方面法律法規中關于少數民族教育問題和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實現的法律規范的有機統一體,則形成民族教育法制體系。我國的民族教育立法應該說是很有起色。但從現行的民族教育法規來看,多數是民族教育行政規章及規章性文件,法規很少,更是缺乏位于《憲法》和《教育法》之下的統領民族教育法規規章的民族教育基本法。《少數民族教育條例》的制定雖已列入議事日程,并在2002年4月由教育部正式啟動了起草工作,但卻遲遲不能出臺。雖早在1995年3月,第五次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就提出了要逐步制定專門的《民族教育法》,以保證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全面落實。但時至今日這部法律還尚未誕生。由于民族教育法規層級過低,必然剛性不足,從而影響其效力的發揮,因此,也就很難起到保障和促進民族教育發展和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完整實現的作用。
基于上述情形,我國現在民族教育工作中的一大重要任務恐怕就是根據國情適時制定、修改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形成完備的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形成對民族教育法律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和激勵機制。我國應在《少數民族教育條例》起草工作和以往民族教育立法的基礎上,認真調查研究和總結建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實踐經驗,并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新形勢,盡快制定《中國少數民族教育法》和適時修改民族教育法律法規,對民族教育這一特殊領域的諸多問題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特別是對民族教育法律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和激勵機制要做出切實可行的規定,以加快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的受教育權利。
(六)增強法治意識,提高執法水平,嚴格追究侵犯少數民族受教育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雖有民族教育法制關于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但實踐中侵犯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惡性事件卻時有發生。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如果對這些違法事件不進行嚴厲查處和嚴格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那么不僅法律的權威、效力遭到了踐踏,而且少數民族受教育的保護也就打了水漂(就個案而言)。長此以往,必然形成惡性循環,違反民族法制的違法行為會越來越多,法律權威和效力會越來越低,最終導致民族教育法制形同虛設,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無法實現。因此,要改善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實現狀況,就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增強法治意識,提高執法水平,嚴格追究侵犯少數民族受教育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三、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意義 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實現,對于少數民族自身各方面的發展,以至國家現代化各項建設事業的推進,都具有重要意義。其具體表現如下:
(一)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這是貫徹實施國家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的必然結果。我國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中都始終體現和滲透著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和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實現的精神。在當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歷史進程中,貫徹實施體現和滲透著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和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實現精神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其必然后果就是加強了對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反過來,我們在實踐中加強對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工作,說到底,這是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的本質要求,是貫徹實施國家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的必然結果
(二)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這是國家穩定和發展的根本要求。對于多民族國家來說,民族問題非常重要。江澤民同志曾經指出:“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6](P4)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這有利于少數民族各項建設事業的蓬勃發展;少數民族建設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結果,是少數民族的繁榮富強;少數民族的繁榮富強,自然有利于國家穩定,同時少數民族的繁榮富強也是國家發展的目標和要求。從上述意義上說,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其必然有利于國家的穩定和發展。
(三)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這是發展、繁榮民族文化的必要手段。教育的主要功能在于:一方面是實現對人類共同創造的知識的傳授和創造,相互學習;另一方面是各民族通過民族教育形式而進行的對本民族的歷史文化的承繼、改造和發展。前者是一切現代各國教育的共同點,而后者則構成了多民族國家不同的民族教育之間的差異。一個民族的文化得以延續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教育實現的,離開了民族教育民族文化就無法延續、發展和傳承。這樣一來,重視民族教育、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自然就成為了發展、繁榮民族文化的必要手段。
(四)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這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體現。少數民族亦是人民的范疇,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亦要代表和反映少數民族的意愿。少數民族的意愿歸結起來,其最根本的意愿就是自身的發展。少數民族要發展,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是根基。因此,發展民族教育、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也就成為“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和要求。教育部2005年10月28日下發的《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的通知》中指出:“做好民族教育工作,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最具體的表現。”[7]
(五)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有助于少數民族平等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實現。受教育權能否有效實現,直接關系到少數民族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實現與否。對少數民族的發展,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雖然法律層面上賦予了少數民族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若少數民族無自身素質的大幅度提高,那么導致的結果只能是有權利而無享有權利的能力和水平,即民族間形式上平等而實質上不平等。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無疑有助于少數民族平等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實現。
(六)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有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是包含發展目的論,發展中心論,發展整體論,發展協調論,發展持續論,發展動力論,和平發展論等理論的科學思想體系。其中,協調發展主要是指城鄉發展要協調,區域發展要協調,其實質就是在發展的非平衡中努力做到相對平衡。[8]“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特指我國社會內部的各種社會關系良性運行的社會狀態,既包括各種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各個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還包括各個地區、民族之間的關系。[9]可見科學發展觀和和諧社會,均注重系統內部的均衡發展和良性運作。加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有利于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有利于縮小民族地區和發達地區發展上的差距,這實際上是在落實科學發展觀,客觀上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參考文獻
[1] [2] [3] 李云霞:遼寧省少數民族教育權實施情況分析與法律對策[法律碩士學位論文][Z]沈陽:遼寧大學,2005-11-3.
[4]鄧小平文選: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江澤民. 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的講話[A].中國民族統計年鑒(2000)[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
[7]教育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EB/OL].微博教育信息網,2005-11-9
[8] 楊春貴.科學發展觀是一個完整的科學思想體系[N].學習時報,2005-11-30.
[9] 郝建國.如何理解“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涵[N].學習時報,200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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