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子文 ]——(2006-7-13) / 已閱18684次
關于和諧社會構建中刑事政策的
理性思考與完善
鄧子文
[關鍵詞] 和諧社會 刑事政策 系統分析 理性思考 人文 德治 民主 法治
[內容摘要] 刑事政策學應從刑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研究理論出發,準確把握刑事政策的涵義與特點,為國家提供適合國情、體現時代精神的科學合理的刑事政策。傳統的刑事政策因受所處歷史背景的局限,在研究視野和結構體系上有很大的缺陷,應根據現階段體制轉軌的需要和國際潮流,予以變更、補充與完善。借鑒中外古今的刑事司法經驗,建立以“德主刑輔、打防并舉、輕輕重重、寬嚴相濟”為核心內容的現代刑事政策體系是適時的和科學可行的,對于服務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政策是國家針對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類理性在刑事領域的產物,是社會法制文明程度的體現。一個國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適時適度,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著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整體效果,直接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從和諧社會的理念和要求出發,認真研究制訂符合我國當前司法現狀的刑事政策,對于有效預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務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應準確理解刑事政策的涵義、特點
刑事政策是隨著國家、階級、犯罪、法律的產生而產生的,有悠久的歷史,但“刑事政策”的提法是近代才出現的!靶淌抡摺币辉~是泊來品,首先見諸于十九世紀初西方一些著名學者費爾巴哈、李斯特、菲利等人的法學專著之中,二十世紀中期被我國刑法學家引進,儲槐植、曲新久、劉仁文、趙秉志、劉家琛、何秉松等學者對此進行了大量研討,中外法學家們對刑事政策的定義有各種各樣的表述,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只是角度不同,對刑事政策基本涵義的理解大體一致。結合眾家之說,筆者認為,應從現代意義和廣義上理解刑事政策。所謂刑事政策是國家為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犯罪態勢而制訂的由國家與社會多重力量參與的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戰略、策略、方針、方案、措施體系。刑事政策具有以下幾點涵義:⒈其主體是國家與社會,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監管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⒉其對象是犯罪,包括犯罪行為與犯罪人。⒊其內容是與犯罪作斗爭的戰略、策略、方針、方案、措施等。⒋其手段包括法律的、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文化的.社會的多種手段。⒌其目的是預防控制犯罪,以追求最佳預防效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價值目標。⒍其載體是法律、法規、決議、決定等。
刑事政策是通過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決議、決定等形式表現出來。一方面,它與刑事法學、刑事法律有明顯區別,如其角度、范圍、手段等均有不同,另一方面相互又有緊密聯系,其基本原則和價值目標是一致的,其內容有相融之處,其產生與發展同受社會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刑事政策是國家政策在刑事領域的反映,是國家政治與刑事法律的結合體,是國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國家上層建筑范疇,為國家經濟基礎服務。從法理角度分析,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憲性。刑事政策必須符合國家憲法,不得與憲法相沖突,刑事政策的制訂必須以遵守憲法為前提,體現憲法精神,否則便會導致司法無序,破壞法制統一,因此有違憲法的刑事政策都是無效的。第二、導向性。刑事政策反映國家對付犯罪的意志傾向,體現國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執行趨勢,是指導和調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行的準則。第三、宏觀性。刑事政策主要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行的運作提供宏觀性的方向指導和工作思路,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具體依據只能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第四、開放性。刑事政策是一個相對活躍的動態的開放系統,它的存在和發展是一個不斷吸收外界信息、不斷適應和影響民主法治進程的過程,一個不斷自我調節自我完善內部結構的過程。第五、綜合性。刑事政策主體和載體的層次性、對象和目的的雙重性、種類和手段的多樣性,充分體現了刑事政策的綜合性。第六、時段性。刑事政策受所處政治經濟條件的影響,受社會環境和犯罪態勢的制約,不同生產力條件下調處社會矛盾的手段不同,因而不同國家不同歷史背景下防治犯罪的方略也有不同,表現的刑事政策也就有區別。
準確地理解刑事政策的涵義與特點,有助于我們全面掌握刑事政策的研究方法,科學分析我國各時期刑事政策的利弊優劣,合理地吸取我國傳統刑事政策的精華,借鑒外國先進的刑事政策經驗,揚長避短,以健全完善我國現階段刑事政策,從而為國家經濟建議大局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和治安環境。
二、對傳統刑事政策的反思
刑事政策來源于司法實踐,服務于司法實踐。每項刑事政策的確立都有其深厚的歷史背景和思想文化淵源,都源于對刑事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和學者們對刑法學、犯罪學理論的研究,是司法實踐與法學理論有機結合的產物。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刑法學家在對各時期的犯罪現象、犯罪原因、犯罪特點、懲治手段等進行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逐步創立了刑事政策學,陸續提出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嚴打整治”等等,對指導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很大作用,但這些刑事政策因受所處歷史時期生產力水平低下、民主法制不健全、人權意識和人本理念淡漠的制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加之在執行中發生嚴重偏離,已不適應我國當前的司法現狀。
首先,從實踐的角度考察,近年來,在傳統刑事政策模式下,司法機關總是將查處犯罪案件的數量特別是大案含量作為工作目標和衡量政績的標準,而普遍忽視預防犯罪工作;“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因落實不到位,一些老實認罪的不一定能得到從寬處理,一些狡詐頑固拒不認罪的有時因證據缺位反而逃避了制裁,導致此政策一度被曲解為司法機關一種騙供手段;“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因沒有相應完善的操作規則和配套的社會政策而收效甚微;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成了大染缸,一些原本惡習不大的輕刑犯、偶犯、初犯、過失犯、未成年犯進去后不但沒改好,反而惡習更深,回到社會后又重新犯罪,導致累犯、慣犯、重案犯增多;懲治犯罪的任務全部落在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只靠單一的刑罰手段對付犯罪,在犯罪高峰期總是試圖通過重典嚴刑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開展了一年一度的“嚴打”運動和專項整治,在嚴懲嚴重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固然收到了階段性的懲治效果,但卻因缺乏配套健全的刑事政策體系而收不到預防長效,控制不了犯罪多發高發態勢。近年來,我國犯罪率一直呈增長趨勢,據統計,全國法院于2004年共一審刑事案件644248件,判處罪犯767951人,比上年分別上升1.5%和2.8%;2005年共一審刑事案件683997件,判處罰犯844717人,比上年分別上升6.17%和10%!皣来颉彪m一度可以壓抑人的惡性,但并不能消除人的惡性,當人的惡性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就爆發為更猛烈的犯罪行為,因而出現嚴打越猛犯罪越多的怪現象,出現社會防衛過激和反社會現象增烈的惡性循環,司法機關總處于被動應付、疲于招架的境地。
其次,從理論的角度分析,在當前新舊體制轉軌時期,各種利益之間的沖突更為加劇,社會矛盾更趨激化,社會治安形勢更趨嚴峻,刑事政策的相對滯后更顯突出。傳統刑事政策在當時所處歷史背景下是合理合時的,其作用是巨大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變遷、政治經濟文化治安等諸多因素的變化而顯得不合時宜。站在現代時局的角度,全面審示和認真反思我國傳統的刑事政策,不難發現其中的缺陷和弊端:一是研究視野的局限性,即傳統刑事政策學僅從刑法學、犯罪學角度研究,缺乏多學科、多角度、多層次系統研究;在刑法因果關系上,僅注重犯罪人個體原因及其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而忽視犯罪的社會原因及社會應負的責任,忽視社會對犯罪的適度寬容和幫助挽救。二是刑法理念的專制性,即受封建制刑法思想和刑罰報應理論影響深,專制思想嚴重,人道人權人本理論淡漠。三是目的、手段、措施的片面性,即重懲罰、輕預防,重打擊、輕人權,重處罰、輕矯正。四是結構體系的凌亂性,由于法學界對刑事政策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沒有形成科學合理嚴謹的刑事政策體系,沒有以刑事法律的成文方式加以明確規范,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因無具體操作標準而出現盲目性和隨意性,執行不一,以“人治”代替“法治”。刑事政策是時代發展、社會進步、人類文明的標志,應隨著時勢的變化而不斷完善發展。
基于上述因素,對傳統刑事政策的改革勢在必行。要通過改革,使我國的刑事政策適應當代民主、法治、人權、自由的潮流,適應我國司法現狀的需要。針對傳統刑事政策的弊端,要將刑事政策從狹隘的刑法研究視野里解放出來,從刑罰報應主義觀念里解放出來,從國家專屬壟斷封閉領域里解放出來,變單一的懲罰型刑事政策為復合的預防型刑事政策,并使之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公共政策。
三、對現行刑事政策的理性探討
通過長期的司法實踐和理論探討,我國現階段的刑事政策已初步確立,今年的“兩高”報告明確規定我國現階段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其主要內容是:“堅持區別對待,對嚴重刑事犯罪堅決嚴厲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做到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慎重逮捕和起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做到當寬則寬!,“寬不是要法外施恩,嚴也不是要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焙喍灾褪沁m度寬容輕處小惡以感化輕案犯、依法從嚴懲罰大惡以震脅重案犯。此政策在對重罪實行嚴打政策的基礎上完善了對輕刑寬松的一面,滲透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從寬處理輕罪原則等內容。從中外刑事法制發展的歷史長河考察,從刑事政策的結構體系全面分析,一方面,“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法理科學性:⒈符合憲法原則和刑法精神,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⒉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懲治犯罪和預防犯罪相結合的刑罰目的;⒊體現了人道主義、人本理念和人權思想,符合國家潮流,與西方民主法治國家“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相吻合;⒋是對我國長期以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基本符合我國國情,是在嚴打政策基礎上的完善與進步。
另一方面,“寬嚴相濟”作為一項總體的基本的刑事政策,還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與局限性,表現在結構設計有欠系統科學、內容有欠全面完備,僅注重于刑事政策策略,沒有集中反映現代刑法理念和民主政治需求,不足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預防功能和價值目標,不足以引領整個刑事工作的運行方向,因而作為一項總體基本原則是欠缺的。同時,如果“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僅限于此原則性的籠統規定,不制訂出相應的具體政策,不從犯罪矯正和犯罪預防的角度對現行刑事法律作必要的變通、補充與完善,不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旨在解決社會問題、改善社會環境的各項社會政策,那么“寬嚴相濟”的政策就會孤立,就缺乏操作性,就難免犯傳統刑事政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各行其是、盲目隨意的弊端。因此,有必要順應國際刑事社會化、一體化、法治化、人性化的發展趨勢,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進行進一步完善,將現代刑法理念、目的、手段、策略、措施等有機地融為一體,以形成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加完善的刑事政策體系,是當前我國法學界和司法界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也是有效抗制犯罪浪潮、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當務之急。
四、關于完善現行刑事政策的初步構想
構建和諧社會是黨和國家在新時期的重大戰略決策,按照胡錦濤總書記的精辟論述:“一個和諧的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刑事政策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領域的集中反映,它不僅是治罪方略,而且也是治國之道,F行刑事政策科學與否,在很大程序上關系到和諧社會的構建能否順利實現?茖W的刑事政策既要蘊含先進的刑法理念,又要有豐富的人文內涵,既要結構合理,又要體系完善,既要突出手段,又要體現目的,既要適應本國國情,又要符合國際潮流,總而言之應該是和諧型的刑事政策,要充分體現和諧社會的本質特征和要求,要能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服好務,護好航。
(一)對現行基本刑事政策的建言
根據我國當前犯罪態勢,總結和借鑒古今中外司法實踐的經驗,適應當代民主、法治、人權、自由的發展潮流,以系統論的方法考察,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應是:“德主刑輔、打防并舉、輕輕重重、寬嚴相濟!逼浠竞x是:治國以德治為主,以刑治為輔,打擊犯罪與預防犯罪并重,治罪要輕重有別,輕處輕犯,重處重犯,寬嚴適度,寬大與嚴懲有機結合。
“德主刑輔” 就是以加強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實行仁政、關愛民生、以德育人、以德服民作為治國的主要手段,以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文明建設、實行法治、依法治罪、依法懲腐作為治國的輔助手段,反映了國家以人為本、文明治國的大政方針和國家對犯罪所作持的反應態度,是刑事政策的基本方向和指導思想,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和諧統一。
“打防并舉”就是懲罰犯罪與防范犯罪同時進行,以預防犯罪為主,以打促防,打防結合,反映國家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的舉措,是刑事政策的基本措施,體現了刑法手段與刑法目的的和諧統一。
“輕輕重重”就是根據犯罪人和犯罪行為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對輕罪依法盡量輕罰,對重罰盡量重罰,以輕為主,輕重結合,反映國家對輕微犯罪的寬容和嚴重犯罪的嚴厲,是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則,體現了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和諧統一。
“寬嚴相濟”就是對輕罪的從寬處理和對重罪的從嚴懲治要罰當其罪,寬嚴適度,寬嚴結合,反映國家與犯罪作斗爭的基本策略,體現了教育感化輕刑犯與嚴刑震懾重案犯的和諧統一。
(二)關于“德主刑輔、打防并舉、輕輕重重、寬嚴相濟”的科學性分析
一是內容上的合憲性。“德主刑輔、打防并舉、輕輕重重、寬嚴相濟”的政策,在理論上符合“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體現“執法公正為民”的宗旨,在內容上富含民主、法治、人權、自由的憲法精神,在原則上遵循憲法至上、罪刑法定、罪刑相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則。
二是結構上的合理性!暗轮餍梯o、打防并舉、輕輕重重、寬嚴相濟”分四個組成部分,其每個組成部分都有豐富的人文內涵和科學的法理成份,同時各組成部分之間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共同構成一個功能協調、良性互動的有機整體,統領著整個刑事工作大局,揚棄了傳統刑事政策的利弊。
三是理念上的合時性!暗轮餍梯o、打防并舉、輕輕重重、寬嚴相濟”的政策,既有悠久的文化淵源,又有濃厚的時代氣息,既符合中國國情,又適應國際潮流。德主刑輔、打防并舉是中國長期以來沿用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儒家哲學政治思想的繼承與發展,與我國新時期以德治國、以法治國的重大國策相符,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適應現階段經濟轉軌時期司法形勢的客觀需要,同時也符合當代國際人文人本理念與刑事政策一體化、社會化、人性化、法治化的發展趨勢。
四是措施上的合拍性!暗轮餍梯o、打防并舉、輕輕重重、寬嚴相濟”既是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又是防治犯罪的基本措施,其科學合理不僅體現在它與我國現行憲法、刑法與法律原則合拍,與現階段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合拍,還表現在懲治犯罪措施與策略的合拍,與刑法功能目的的合拍。
確立“德主刑輔、打防并舉、輕輕重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將懲治犯罪方略的各要素科學地融為一體,形成一項理念先進、結構合理、目的明確、功能完備、彰顯政治文明與法制文明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我國刑事工作的核心和生命力所在,對于指導我國當前民主法制建設、有效預防犯罪、推動依法治國、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將發揮重大的作用。
(三)現行刑事政策應注入新的和諧活力
在現行基本刑事政策已確立的前提下,還需注重其內容的充實、要素的和諧與體系的完善。只有根據“德主刑輔、打防并舉、輕輕重重、寬嚴相濟”的精神,通過有計劃、有步驟的穩妥改革,對各項具體刑事政策進行系統有序、科學合理的調整、修改、補充、創新、完善,才能使基本刑事政策的實質內涵充分體現到各項具體刑事政策之中,貫徹落實到各項刑事工作之中,才能有效發揮其導向作用,才能很好地服務于和諧社會建設。
鑒于我國當前犯罪態勢嚴峻、司法資源有限、刑事制度政策機制設計不科學、司法機關訴累過重、司法效果不佳等國內形勢,以及我國入世后各項制度政策同國際接軌的步伐逐漸加大、刑事政策國際化趨勢迫切眉睫的國際形勢,應以科學發展觀和開明的態度對待我國各項刑事政策,要使新時期的各項刑事政策充分體現和諧社會的內涵和要求。筆者認為,應結合我國國情與司法現狀,科學地借鑒西方國家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的輕緩刑事政策,因地制宜,揚長避短,取其精華,為我所用,制訂出一系列有利于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科學高效的刑事法律與刑事政策,將相當一部分輕罪處理和被害人的利益補償得現從十分繁瑣的訴訟程序中解脫出來,將司法機關從繁重的訴累中解放出來,將犯罪分子從社會不合理與反社會行為的惡性循環中解救出來。主要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⒈以合理配置刑罰資源為目標,適度調整犯罪圈和量刑幅度。在定罪量刑設計上應統籌兼顧國家、社會、被害人、犯罪人多方面的合法利益,充分考慮刑罰目的性、有限性和訴訟效益原則、刑法謙抑原則,使罪刑的設置科學合理,罪刑之間基本適應,有利于教育一大批輕犯、集中打擊一小批重犯。一方面,對社會危害性不大、能用其他法律手段可以調整且更為有利的違法行為盡量不用刑法手段調整,嚴格收縮罪刑范圍,并根據犯罪各要素的具體情況實行刑罰個別化,合理使用刑罰替代措施,使治罪方式更趨人道、寬容、文明,以最佳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實效;特別是對待未成年人的量刑設置應與成年人有明顯的區別,在適用強制措施和處刑上要充分體現從輕從寬、感化、教育,盡最大的努力挽救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對社會危害性大有必要通過刑法調整而尚未列入刑法范疇的違法行為,需通過完善刑法加設罪刑,對法定刑明顯偏低的應予提高,做到罪刑相當;對嚴重刑事犯罪、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要繼續實行專項集中打擊。
⒉以刑罰人性化和輕緩化為取向,適當擴大社區刑和罰金刑的適用范圍。一是對罪輕、悔罪表現好的過失犯、未遂犯、中止犯、防衛過當犯、避險過當犯、未成年人犯、有立功表現或投案自首的初犯、偶犯等應盡量不適用監禁刑,多適用罰金刑和社區刑(緩刑等);二是對有關職務犯罪因只要剝奪了其職權便讓其失去了再犯同類罪的條件和危險性,雖然重懲可對其他公職人員起一定的震懾預防作用,但現實中效果并不理想,甘愿為財冒險、前腐后繼的還大有人在,在健全制度機制、加強權力制約監督的同時,對腐敗分子采取加大經濟處罰判處罰金的措施對加大其經濟風險打擊其貪財心理會更為有效,對國家社會也更有利。對罪行不是很嚴重的職務犯罪,可考慮單處加倍罰金或并處社區刑與罰金刑的方式處罰;對罪刑嚴重的可考慮采取加倍科處罰金、結合沒收財產及犯罪人自愿加倍彌補經濟損失予以贖罪的方式折抵一定刑期。
⒊以提高訴訟效益為追求,適當擴大不訴范圍,有計劃推行緩訴制度與訴訟和解制度。為了提高輕案犯改過自新的能力,緩解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和法院刑庭的負擔和壓力,節約訴訟成本,應大力進行刑事訴訟制度與方式的改革。首先,對罪輕、悔罪表現好、明顯可判緩刑或免刑的應作不起訴處理,可以通過嚴格規范不起訴的條件與標準以確保案件質量,防止不起訴權的濫用,但司法實踐中嚴格限制不起訴率的做法是欠妥的,弊大于利。其次,對罪輕、悔罪表現好、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特別是未成年人,可以考慮采取確定標準和考察期、附加一定條件、交納足夠數量的保證金、健全監督考評機制等方式實行緩訴制度,對考察期內確已改邪歸正的予以結案終止訴訟,對繼續違法的及時適用強制措施,依法起訴。再次,對由公民之間矛盾糾紛引起的一般傷害案件可以實行訴訟和解制度,即從保護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角度出發,根據被害人與犯罪人雙方真誠和解的意愿,在保證被害人正當利益賠償到位的情況下,允許以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終結或中止訴訟。
⒋以改造罪犯為目的,改良監獄制度,完善矯正政策。監獄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改造罪犯,傳統監獄制度以刑罰報應的思想和歧視體罰侮辱的方式對待罪犯已不適當今時勢,不利于對罪犯的改造,應從犯罪學、刑法學、監獄學、勞改學、心理學、社會學的觀點方法去思考監獄模式的改革,從有利于改造罪犯的角度改良現行監獄制度。應根據罪犯的年齡、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的輕重、主觀惡性的大小對罪犯實行分類管理,對癥下藥,采取不同的改造方法,應注重對罪犯的心理矯正、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的強化、人格的重塑、自食其力能力的培養,對罪犯從多方面入手,實行多方位改造,讓其盡快正常地回為社會。此外應努力完善對“五種人”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考察監督制度,有效地防止和減少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