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婧 ]——(2006-7-14) / 已閱41031次
(二)、法律不能懲罰花花公子。
在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的雙周學術討論會上,北京大學經濟研究所教授姚洋先生從經濟學功能分析的角度提出:法律懲罰婚外情,并不能有效地增加有質量的婚姻。最終懲罰的是正人君子。姚洋把發生婚外情的人群大體劃分為花花公子和正人君子,由于二者價值觀存在差異,用統計學的方法分析得出,在我國目前離婚成本(包括經濟及社會壓力)比較高的情況下,如果法律對婚外情作出懲罰,那么花花公子可能會放棄離婚,而正人君子總會在感情破裂時選擇離婚,那么,婚外情市場將出現逆向選擇,最終法律懲罰的只有正人君子,而正人君子正是法律不應該懲罰的對象。
在筆者看來,不論花花公子還是正人君子,有婚外情或者有第三者都為法律所不容許,但是兩者相較起來,法律更應該處罰花花公子。而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筆者在此把姚教授的觀點稍作發揚。據最高院的司法解,法律僅對不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的婚外情實施懲罰。如果把從事婚外情的分為兩類,正人君子因為婚姻關系不睦,而且當前離婚成本較高,所以他所要尋求是一種感情的寄托、婚姻的替代品,恰恰就是法律所要懲罰的這種或者事實婚姻。而花花公子則不然,他所要尋求的是剌激與新奇,其進行的持續性的“一夜情”,這恰恰又是法律最應該規制確沒有規制的,法律最終懲罰只是正人君子。
所以進一步完善和豐富有關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不在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限定于“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有利于進一步打擊不正之風。
(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可以直接提起要求排除妨礙和侵權賠償之訴。
我國現行對忠實義務的違反及對配偶權的侵害,以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來體現。但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有嚴格的限制和要求,從前文的論述可以看出,離婚損害賠償僅能在離婚時提出。
筆者理解這種做法欠妥當,不利于保護婚姻關系的穩定。
2 從前文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從配偶中派生出來的夫
妻忠實義務包含了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就權利而言,為夫妻忠實請求權這一身份權;就義務而言為夫妻忠實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構成了對對方配偶權的侵害,也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侵犯對方的配偶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可以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同時,法定義務要求有國家公信力的保障,例如警察負有的保護公民財產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如果其不履行且導致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被損害,那么公民有權提起訴訟并獲得損害賠償。
但我國現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筆者注:即夫妻互負忠實義務。)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卻又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拒之于提起訴訟的大門之外,筆者認為做法有待商榷。
4 對于違反忠實義務,《婚姻法》僅規定了離婚損害
賠償制度。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害配偶方卻沒有任何請求權。只能在離婚時,方能提起離婚及離婚損害賠償。然而當前我國離婚成本較高的情況下,許多夫妻為了各種原因,諸如孩子的成長問題、世俗的眼光問題、傳統“三從四德”觀念的作祟,許多婚姻一再將就,雖然出現了問題但并沒有走到離婚這一步。他們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呢?就筆者理解,應該尋求一條更好的婚內保護夫妻一方配偶權的道路。我國《民法通則》的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條文規定的是人身權侵害的救濟措施,筆者認為,可以對可對本條作擴張理解,其他人身權受到侵害也應適用。因此,夫妻一方的配偶權受到侵害,受害方也應有權請求法院判令不忠配偶方和“第三者”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6 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賠償責任,狹義地局限于離
婚損害賠償責任。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即構成對夫妻配偶權的侵害,是為侵權賠償責任,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發生在婚姻關系破裂之后,過錯方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即使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4種過錯的侵權行為,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過錯仍客觀存在。不僅給家人帶來肉體和精神上的傷害,而且那種情感上的傷害甚至要比來自家庭外部的更加嚴重。應該允許請求婚姻內賠償。更何況很多情況下,無過錯方希望結束的是對方的過錯行為,而不是婚姻關系。婚姻關系是民事關系中的一種,夫妻之間的民事關系不應受婚姻關系的妨礙。只要造成損害,按照民法損賠相抵的原則,有損害就應該進行賠償,損害多少就應該賠償多少。如果按照第46條去做,無過錯方要么繼續忍受對方的過錯,要么只能離婚。不離婚,這4種過錯造成的損害,就得不到賠償。無論怎樣都是受到傷害,被侵犯的權利得不到救濟,過錯方的行為也得不到遏制。這顯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配偶權,是夫妻間的身份權,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利它不僅規定了夫妻間的權利義務,規范、約束著夫妻的行為,全面反映了婚姻生活的內在本質要求,而且還保障著婚姻生活的健康發展以及婚姻生活的安全、和諧、幸福。正是由于配偶權在調整婚姻家庭生活中發揮著其他民事權利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采用不同的形式分別規定了配偶權。我國正式出臺法律規定配偶權,并闡明其內容勢在必行。
以上即為筆者對配偶權及夫妻忠實義務的一點拙見,不知當否,有待大家商榷;同時多有引用,實見笑于大方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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