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國順 ]——(2001-9-14) / 已閱11455次
基層貫徹《科學技術進步法》有四難
袁國順 袁曉苗 李偉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法律作為人們對客觀規律認識的上層建筑,同樣要接受實踐的檢驗!犊茖W技術進步法》施行8年來,地(市)、縣(區)科委在貫徹實施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律實效和法律效果不太明顯,普遍反映有四難。
一是和黨的方針政策結合難。本來,法律以政策為指導,政策依靠法律貫徹實施,而《科學技術進步法》沒有把適應科技發展的客觀規律的黨的科教興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科技進步的動力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科技體制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造成了事實上的法律和政策的脫節。這就帶來了宣傳貫徹科技法律和黨的科技方針政策的矛盾:宣傳《科學技術進步法》時沒有科教興國、以科技創新為動力等內容;宣傳黨的科技方針政策時不能從法律角度強制人們去執行;尤其是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拿不出法律依據很不利于黨的科技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江澤民總書記在《大力加強科技法制建設》中關于“把國家的重大科技政策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可以大大推進科技進步!钡闹甘荆赋隽水斍翱萍挤ㄖ平ㄔO的首要任務,引起了基層科委的強烈共鳴,迫切希望有關部門加快科技立法步伐。
二是具體執行操作難。首先是誰來操作不落實。對于基層,《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只提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科委作為事實上的當地政府科技管理的職能部門,在《科學技術進步法》中沒有提到 ,亦沒有規定其職責?萍夹姓黧w是貫徹實施《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組織保證。基層科委沒有被法律賦予科技行政主體的資格,其負面作用是相當大的。山西省之所以發生撤消縣(市)科委的問題,這是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不明確規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這在其他部門的行政法中是不存在的,惟獨《科學技術進步法》是個例外。這不僅使 基層科委感到委屈,而且難以 開展工作。
其次是如何操作不明確。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規則(法律規范)都不可缺少的要素,《科學技術進步法》也不例外,不僅要有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而且要有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即違法后果。由于違法的 后果是規定人們違反法律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故其必須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規定。也就是說,任何一種行為模式,尤其是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都應有其相應的違法后果的規定。否則,該項法律規則(法律規范)就是不完整的,是模糊不清的,最終將使人們無所適從!犊茖W技術進步法》從第一章至第八章設定了三十多條應為模式,而只有二條應為模式有對應的法律后果,致使眾多的應為模式沒有違法后果,即沒有裁判規則或保護性規則。這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則(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要求,失去了作為法律的基本特點。基層科委在貫徹《科學技術進步法》時,只能倡導、引導和鼓勵,對于不執行《科學技術進步法》的行為無能為力,無法操作。
三是組織實施協調難。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在對《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條文作了以上粗略的分析之后,必須檢驗其實施后的法律實效和法律效果,看其是否實現了立法目的,也就是說,看其是否能夠解決推進科技進步所面臨的主要問題。眾所周知,影響我國科技進步快慢的主要問題是體制不順、投入不足、人才不穩、環境不優等。這些問題在基層表現得更為明顯,而《科學技術進步法》卻不能有針對性地解決。單就基層科技管理體制來說,由于科技進步覆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科技興工、科技興農、科技興貿等等,涉及經委、農委、外經委等等部門;又由于科技工作包括各種要素的投入和各個環節 的銜接,離不開財政、企業(含投資公司)、銀行的資金投入,教育、人事和企業的人才投入;需要國稅、地稅、工商、土地、規劃等部門的政策兌現和優質服務……這一切說明:社會的科技化和科技的社會化要求大科技的管理體制;在目前《科學技術進步法》沒有理順科技和其他部門關系的情況下,基層科委協調工作量相當大且難以奏效。
在科技投入方面,《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法律效力層次低是協調難的重要原因。由于《科學技術進步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而《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工業企業法》均由全國人大通過,是《科學技術進步法》的上位 法,因此其不可能就政府科技投入、銀行信貸投入和企業科技投入設定法律規則(法律規范)要上位法落實。在目前這些上位法沒有就科技投入提出法律規則(法律規范)的情況下,直接負責科技投入的機構和組織不存在違法的問題,科技投入也就很難落實。
在創造科技進步的環境方面,《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它同一位階的法律缺乏銜接是協調難的重要原因。對于屬于同一位階的法律,新法優于舊法,而《科學技術進步法》出臺較早,對后出臺的同一位階的法律無約束力。當科技進步工作中需要國稅、地稅、工商、土地、規劃等部門的政策兌現和優質服務時,往往因為《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它同一位階的法律不統一而受阻。例如基層在協調兌現稅收優惠政策時,由于《稅收征收管理法》是1995年通過的,其法律效力優于《科學技術進步法》。在《稅收征收管理法》未涉及科技進步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規則(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兌現難可想而知。
四是監督檢查執法難;鶎涌莆鳛榈胤秸目萍脊芾砺毮懿块T,具有科技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可以就當地科技進步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但由于《科學技術進步法》中沒有執法檢查的要求,沒有行政強制監督檢查和行政強制履行的法律措施,致使這種檢查沒有權威性和約束力,科技行政相對人在配合檢查、履行義務方面選擇余地很大;鶎涌莆谶@種隨意性很大的情況下要創造科技進步的環境條件確實有困難,加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沒有關于科技投入、人才政策和創新政策等方面的行政處罰規定,執法難的問題成為基層科委落實科技進步的一大障礙。
作者單位:湖北省襄樊市科委
襄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200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