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志剛 ]——(2006-7-20) / 已閱22417次
建立會員制的獨立董事協會可以保障獨立董事的合法權益,通過制定內部懲戒措施,規范獨立董事執業行為。協會可以制訂具體執業準則,明確獨立董事執業責任,對已有的和潛在的獨立董事人選進行專業培訓和教育,提高獨立董事執業水平,以形成專業化的獨立董事階層。另外,由協會對獨立董事的資質和經營績效定期進行評估,提供權威的可行性論證,可以增強獨立董事的行業自律性。 此外,還可以效仿國外的做法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獨立董事以加入事務所的方式執業,使獨立董事職業化,可以把獨立董事的自然人責任轉化為法人責任。這樣,可以由事務所直接出面對獨立董事的行為加以約束,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獨立董事事務所還可以限制獨立董事同時任職公司的數量,防止獨立董事同時在處于競爭關系或有利益沖突的公司之間任職,客觀上起到自律的作用。
注釋:
① 轉引自劉海俊:《股東權法律保護概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出版(p120-122)。
② 轉引自厲敏萍、胡曉農:“試論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來源:中華會計網校(www.chinaa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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