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云挺 ]——(2006-7-24) / 已閱9462次
原產地名稱與注冊商標之爭
2006-7-21 記者 謝云挺 文章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要保護好金華火腿這塊千年品牌,使之重振雄風,必須徹底解決紛爭。一些法律界人士接受采訪時認為,這起典型案例爭議的焦點是商標權與原產地域產品名稱的沖突。
由于我國在過去很長時間里缺乏保護原產地域產品的法律規定,致使出現許多原產地名稱被產地內甚至產地外的企業申請注冊了商標,從而產生了大量糾紛,這類糾紛不同于一般企業之間的商標糾紛,它損害的是民族精品。
知識產權領域著名專家、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谷遼海接受記者采訪認為,由于計劃經濟的歷史原因,金華火腿被浙江食品有限公司注冊為商標。雖然金華市火腿協會獲得了金華火腿名稱的原產地名稱保護,但目前的現狀的是,國家質監總局根據部門規章(《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要求》)的行政許可行為,其法律效力低于國家工商總局根據法律法規(《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行政行為,金華火腿的原產地名稱現在是徒有其名,還難以獲得實質性的保護。所以,作為享有原產地名稱保護的權利人金華市火腿協會,必須尋求相關法律的救助。
目前,我國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主要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懂a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或經營者不得偽造產地,違反規定的,依法處理。這兩個法律所規定的“禁止偽造產地”,當然包括“禁止偽造原產地”。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是最迫切的措施之一。按照世貿組織多邊貿易規則,如果一種產品在本國未得到原產地保護,其他國家也就沒有對其進行保護的義務;反之,可以得到保護。因此,利用原產地規則,可以有效地維護生產者的利益。
谷遼海說,世貿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里要求,所有加入世貿組織的成員,必須對有地理標志產品即原產地域產品給予共同的保護和認同。這樣一來,世貿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給予特殊保護的法律效力就高于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法律效力,因此,浙江食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華火腿商品商標,顯然屬于注冊不當商標,應該給予撤銷。
從法律上來說,商標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私產,可以轉讓、買賣,而原產地命名既不能轉讓也不能買賣。金華火腿被大家公認為當地傳統的名優產品,其價值遠遠高于商標的價值。
什么是原產地域產品保護?
2006-7-21 記者 謝云挺 文章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號)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1999年8月和12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先后制訂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要求》,標志著我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定。2000年1月31日,紹興黃酒成為我國第一個受原產地保護的產品。
原產地域產品是指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所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原產地域地理特征,經審核批準以原產地域命名的產品。由于與氣候、地理因素密切相關,原產地域產品中很大一部分是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就是將商品的原產地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的一種手段,是一項特殊的產品質量控制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在西方發達國家,原產地產品保護制度已有100多年的歷史,許多國際協定、協議中都有所體現。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注:我國1985年3月19日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承擔公約規定的義務。)、1891年《制止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志馬德里協議》等,均對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命名作了相應的保護規定。1958年的《里斯本協議》等確定了原產地命名國際注冊和保護的原則。
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國家工商總局根據新修訂的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所制定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為金華火腿等商標紛爭提供了具體的操作規程,從而更好地為原產地域產品的法律保護提供了依據,同時我國對此類商標的管理,也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規定。
在我國,有無以數計的以產地聞名的名優產品,如紹興黃酒、鎮江香醋、煙臺蘋果、黃巖蜜桔、金華火腿等。但目前只有80余個獲準注冊為證明商標。而在法國,僅葡萄酒原產地名稱證明商標就有350個,葡萄酒一項就帶來260億美元的外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