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6-7-26) / 已閱12827次
西湖龍井豈能做大成為“浙江龍井”
作者:谷遼海
來源:《中國工商報》商標世界-第3版
時間:2006年7月 20日星期四
近年來,偶爾聽到“浙江龍井茶”一詞,筆者一直認為此茶的原產地就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與“西湖龍井”茶沒什么不同。但朋友介紹說,兩者在品質、味覺、色香、價格、產區等方面截然不同,“浙江龍井茶”的原產地是指除杭州市之外的浙江省其他市縣,是近幾年才形成的“后起之秀”,且備受浙江省有關部門的重視,為了產業化、工業化發展的需要,當地政府擬將兩者統一申請注冊“浙江龍井茶”的證明商標。聽罷此言,筆者感到非常詫異。位居我國十大名茶之首的“西湖龍井”為何至今還沒有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讓人不可思議、且需要提出質疑的是:兩個源于不同產地且不具有內在聯系的商品怎能共同發展?當地政府又怎么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將兩者合二為一?被世人視若珍寶的西湖龍井茶怎能納入“浙江龍井茶”統一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筆者認為,浙江省有關部門這種將“龍井”做大的做法似乎有些不妥。
原產地名稱權不允許混淆
西湖龍井茶,是標示這種商品的出產地為杭州市西湖地區,是表示此商品與該地區的地理特征、原材料、質量、特色、傳統工藝等因素密切關聯的區別性標志,即原產地名稱。其產品的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原產地域的地理條件,是與商標有關的商品區別標志,在知識產權領域里稱為“地理標志”。Trips協議將地理標志與商標一起作為并列的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在商品上使用原產地名稱,必須具備:原產地名稱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而非臆造、虛構的地名;原產地名稱的使用人,是該產地利用相同自然條件、采用相同傳統技藝的生產經營者;原產地名稱所附著的商品是馳名的地方特產,在原產地以外的廣大地域范圍內為公眾所知曉。
原產地名稱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地理標識,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就被列為保護客體,它不僅表示某一商品的產地,還有保護商品的特定品質、聲譽,表示商品所利用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作用,與商標具有同樣效果,都是表示商品來源的專用標記,其目的在于幫助廣大消費者認牌購貨,防止消費者誤認。與商標的基本功能所不同的是,原產地名稱是與特定地域的某類生產經營者相聯系。原產地名稱屬于工業產權,也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之一,假冒、盜用原產地名稱,造成商品生產地的混淆,不僅損害了原產地企業和馳名特產的聲譽,而且欺騙了廣大消費者,因此為國際公約和各國法律所禁止。從近幾年出名的“浙江龍井茶”來看,該商品并非來源于杭州市西湖地區,但外地的廣大消費者通常不會加以細分,正如筆者一樣,大家一般會認為此商品就是西湖龍井茶。倘若當地政府部門將兩種不同產地、具有不同自然條件和傳統工藝的商品合二為一,通過行政手段賦予它們統一的稱謂,那么必將誤導、欺騙廣大消費者,進而侵害到西湖龍井茶所享有的知識產權。
原產地名稱產品的范圍不能任意擴大
西湖龍井茶馳名中外,備受青睞,其聲譽的形成不是通過行政手段,而是經過了千百年漫長的發展歷史。由于西湖龍井茶制作工藝復雜,產量稀少,價格昂貴,供不應求,導致近些年的“傍名牌”現象不斷出現。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帶動原產地域產品周圍地區的發展,上世紀90年代末,當地政府有意識地通過行政手段,開始進行“傍名牌”,比較典型的例子是原產地域產品的申報。1999年8月,在杭州市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努力下,西湖龍井茶成為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國家首批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對象,但其保護范圍進行了擴大。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發布的28號《龍井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公告,批準龍井茶原產地域為西湖產區(杭州西湖區行政區域內,面積168平方千米,茶園面積900公頃)、錢塘產區(杭州市的蕭山、余杭、富陽、臨安、桐廬、建德、淳安等行政區)、越州產區。從此以后,西湖龍井茶原產地域產品的保護范圍擴大到了杭州市的周邊地區,先前存在的“傍名牌”現象被合法化,西湖龍井茶的聲譽無形中也受到了影響。近兩年,“龍井茶”的生產遍布浙江省各地區,從而淡化了西湖龍井茶這一馳名品牌。
隨著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十大名茶先后取得了證明商標,帶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然而,位列第一的西湖龍井茶卻遲遲不能申報證明商標。近來,浙江省有關部門擬統一為“浙江龍井茶”申請注冊證明商標,從而進一步提高其知名度,擴大“龍井茶”的生產范圍。對此,筆者認為,西湖龍井茶形成今天的知名度,與其所具有的土壤、氣候、水質、原料、傳統制作工藝、加工技術等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有關,然而這些因素在浙江省的其他地區并不完全具有。如果將不具有特殊地理標識的證明賦予其他地域的商品生產者,不僅對特殊地域經營者的權利是一種侵犯,更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在廣大消費者心目中,西湖龍井茶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正因如此,生產者更應遵守誠實信用的義務,不能以假亂真,誤導公眾。
應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原產地名稱權
原產地名稱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屬于特定范圍的若干生產經營者的共有權利,應該歸屬于該地區相關的所有生產經營者,其他地區的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原產地名稱。西湖龍井茶產于特定的地區,這一地區的生產者經過千百年的共同經營,又經過歷代有識之士的研究和宣傳,才最終形成知名的原產地名稱。西湖龍井茶屬于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當地政府部門應該通過法律手段給予保護。Trips協議是目前保護原產地名稱權的最新的國際條約。該協議第22條對地理標記作了專門規定,要求締約國政府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發生侵害原產地名稱的情形。下述情況均屬于協定所禁止的內容:在一貨物的標志或說明中使用任何手段標明或暗示所涉貨物來源于非其真實原產地的地理區域,從而在該貨物的地理來源方面使公眾產生誤解;構成屬于《巴黎公約》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的任何使用。如一商標包含的或構成該商標的地理標識中所標明的領土并非貨物的來源地,且如果在該成員中在此類貨物的商標中使用該標識會使公眾對其真實原產地產生誤解,則該成員在其立法允許的情況下可依職權或在一利害關系方請求下,拒絕該商標注冊或宣布注冊無效。
我國是Trips協議、《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原產地名稱在我國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保護。筆者認為,對于西湖龍井茶最有效的保護方法是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 谷遼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