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6-7-28) / 已閱10833次
評審專家必須站在第三方立場
來源于:中國財經報
作者:谷遼海
發表時間:2006年07月26日
http://www.liaohai.com.cn
不論是通過公開招標還是其他采購方式,評審專家在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過程中的作用舉足輕重。可是,我國《政府采購法》中卻沒有評審專家制度的內容。為此,國家財政部、監察部聯合頒布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指出,評審專家必須以獨立的身份,以科學、公正的立場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評審。然而實踐中,因評審專家不公正評審而引發的爭議卻是很多,故本文擬通過案例指出問題所在。
2005年9月,某市建筑工程招標咨詢公司代理的某市畜牧水產局500萬元動檢設備公開招標的采購結果揭曉,投標供應商某科技股份公司落標。看到五名評審專家的名單,落標供應商認為本次投標失利與招標公司聘請的評審專家的資格有關,五名專家中只有一位是高級經濟師,其他都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政府官員和招標公司的業務人員,都沒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閱歷。為此,落標供應商向招標公司提出了質疑。對于質疑內容,招標公司認為,本次采購評審專家雖然是從自己公司專家庫里選取的,但都是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的,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質疑供應商不滿意招標公司的答復意見,以同樣的理由向某監管部門提出了投訴。監管部門經過書面審查后認為,被投訴人在其公司專家庫所抽取的五名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對本次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進行評審,招標公司隨機抽取專家過程由市紀檢、審計、財政三個機關的相關人員進行了監督,是符合財政部有關規定的。五名專家分別由采購人的辦公室主任、業務處長、水產學院副教授、招標公司副總經理和技術員構成。這些評審專家早在本次采購活動開始之前均經過監管部門審核認定,且都持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證書》,符合《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故投訴供應商提出的投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前述的采購案例,招標公司的操作規程、監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均有悖于客觀、公正的法律原則。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與采購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回避。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必須具備獨立身份,能夠站在第三方的客觀立場,在評審過程中不帶有主觀色彩,以保持科學、公正的態度。然而,前述案例的主要評審專家與采購項目存在著直接利害關系,專家名單中兩名隸屬于招標公司,以獲取高額利潤為生存法則的招標公司,為了獲取更多的私利必然會操縱采購項目的最終歸屬,故這兩名專家是必須回避的。此外,采購人的業務處長、辦公室主任也是不宜以專家身份參加評審的。
其二,專家構成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前述案例中的采購項目是通過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但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專家不足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不符法律規定。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筆者認為,必須指出的是,前述法律雖然規定評審專家可以由采購人的代表、招標公司的專家組成,但這些規定與客觀公正的法律原則以及政府采購方面的國際規則不相符合,亟待立法機關修改。
其三,行政規章中的內容值得商榷。在法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嚴格遵守。根據《辦法》,各級監管部門均有權認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凡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活動的評審,其專家資格由各級監管部門審核。由此而來,不論是什么樣的采購項目,只要監管部門認定的資格都可以參加評審,是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閱歷不是強制性的必備內容。顯然《辦法》中的有些規定需要與《招標投標法》相銜接。
最后,還須指出的是,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紀檢、審計、檢察、公證等部門到政府采購現場監督的現象。可是,這種情況通常是接受招標公司一方的邀請。在這種情況下,“監督者”監管很難保證站在中立的地位來“監督”。況且,政府采購程序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這些部門的人員就政府采購的某一環節到采購現場,而他們對有關的專業知識并不十分了解,很難從第三方的視角來客觀、公正地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作者單位: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