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06-8-7) / 已閱25150次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方勞動事務工作,發生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資的案件,職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和請求維權。勞動行政部門專設有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監察大隊依照《勞動監察條例》所賦予的職權可以直接對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請求勞動監察部門維權的優勢在于經濟、簡便、快捷。
(七)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一個重要的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的,處理本地方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性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由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或仲裁庭具體執行。
(八)提請訴訟
老百姓所說的打官司就是所謂訴訟,訴訟是包括工資爭議在內的勞動爭議案件的最后解決手段。一般說來,勞動爭議案件都必須要經過勞動仲裁,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即不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不能受理。但是,工資爭議案件則有其特殊性,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按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工資爭議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歸為民事“債務”關系,可由法院民事庭受理此類案件。
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包括工資糾紛在內的勞動爭議案件的最后也是最權威的解決辦法。
三、仲裁和訴訟的流程
當決定要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的程序維護工資報酬權的時候,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準備并按照這樣的流程穩步進行。
(一)精算時效
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最為重要的就是“申請時效”問題。所謂申請時效就是指當事人提請仲裁或訴訟的時間。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提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無正當理由超過這個時間,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受理。這一規定,法理上稱之為喪失勝訴權。所以,職工應當在發薪日及時查看核對自己的工資,如果發現被克扣或未支付,就要在60日內提請仲裁。由于種種理由,用人單位拖延支付工資,職工應當要求單位做出書面的承諾至少也要獲得確切的證據。如果此案經過了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而未達成協議的,調解的時間不計算在申請仲裁的時效之內。
對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服的,職工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訴訟法院是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果超過了15日,無正當理由,人民法院也不接受當事人的訴訟申請。不過,作為工資爭議案件,因其可以歸為民事的“債務關系”而直接提起訴訟,則不受申請仲裁60日或不服裁決提起訴訟15日時效的限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其時效可以是兩年。
(二)準備證據
仲裁或訴訟,首要的是時效,重要的是證據。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便可以贏得權益。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釋和有關的政策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尤其是工資報酬案件,其舉證可以不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是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方面必須對自己沒有欠薪舉證,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盡管如此,職工方為自己的主張而舉證也是必要的,絕對不能忽視證據。
首先要準備好勞動關系的證據即與被告單位存在著勞動關系,如果勞動關系不存在,那么工資報酬問題就當然是子虛烏有的了。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物證和書證等等。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最有力的是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有證人也可以,另外工作證、工會會員證等也是可以用的。關于工資標準的證據最有力的當然還是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就要有工資單或其他的工資憑證?傊,應盡可能多地收集能夠證明權益受到侵害的確鑿證據。
(三)必要的咨詢
打官司告狀即仲裁或訴訟,是專業性很強的事情。因此,無論是自己親自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還是聘請專業人士代理,職工都需要對自己權益受侵害的情況做一些必要的咨詢。當然,咨詢一般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不過,如果職工能夠找到工會以及工會舉辦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咨詢,應當不用花錢或花很少的錢。
咨詢的重點應當是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盡可能地收集這些文件;第二,本案的證據準備,專業人士會指導職工準備那些能夠被采信的證據,以及收集渠道和方法。第三,咨詢一些出庭辯論的基本技巧及技術方面的問題。
(四)寫好訴狀
訴狀即請求仲裁或法院立案的法律文書。訴狀有嚴格的格式,職工可以草擬訴狀內容,然后再根據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的要求按照文書格式寫好自己主張的權益、案由及法律依據。訴狀的直接目的是力爭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能夠立案受理而非勝訴。因此,好的訴狀應當簡潔清楚。
訴狀切忌“痛說革命家史”和糾纏“打擊報復”等內容。這些問題其實在訴狀中本來就是很難說清楚的。如果自認為這是非常重要的情節,完全可以留到立案后,等開庭時再向仲裁員或法官陳述。
(五)接受調解
按照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是在仲裁庭還是在法庭,審理案件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先行調解。所謂調解就是在仲裁員或法官的主持下,當事人雙方依法平等自愿協商一致達成解決糾紛協議的活動。調解成功可以避免訴訟或上訴,對于當事人雙方來說,是解決爭議的好辦法。
對職工當事人而言,如果能在仲裁程序中接受調解,會比較有利。當然,接受調解也是有技巧的,如果職工方沒有任何過錯而且還有充分的證據,便可以不接受調解,除非調解會獲得比裁決或判決更好的結果。反之,如果自己有一定的過錯而且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又不是很充分,那么,接受調解或許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六)提起訴訟
對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服或不經仲裁而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職工可以根據有利于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的原則,作出選擇。
如前所述,工資爭議案件一般來說是典型的勞動爭議案,按照正常的程序應當先提請仲裁,對裁決不服再提起訴訟。
對于那些拖欠、克扣或拒不支付工資報酬很久的情況,職工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直接起訴的好處是,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兩年,因此職工的工資報酬便可以得到比較充分的保護。不過,直接提起訴訟,應當注意訴狀的寫法,盡可能地按照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的理念和依據寫,這樣,法院可以作出明確的立案判斷;如果不能如此,便可能被當做一般的或典型的勞動爭議案件而不予立案。
(七)上訴
包括工資報酬在內的勞動爭議案件,在法院被歸為民事案件由民事庭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即不服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即所謂二審或稱上訴審。
上訴在特別注意上訴時效的同時,還是要注意寫好上訴狀。上訴的原因是對一審不服,那么,上訴狀要充分考慮的是為什么不服一審判決。一般來說無外乎兩個理由:第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第二,一審適用法律不當。因此,上訴狀就需要把這兩個方面闡述清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審的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終審判決。
也許職工對上訴審的終審判決仍然不能接受,那么,依法還可以申訴。但是,申訴是不影響終審判決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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