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6-8-8) / 已閱7145次
單一來源采購汽車的方式應受規范
作者: 谷遼海
2005年3月5日,某省政府采購服務中心在網上公開披露132輛汽車的成交公告。采購人為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購方式為單一來源談判,采購項目的內容為普通桑塔納04款世紀新秀豪華型轎車,標準配置噴涂工商標識,成交總價為12540000元,成交供應商為某市大眾汽車銷售公司,廠家指定供貨商為某市大眾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供車73輛,某省汽車聯營銷售公司供車59輛。
類似前述單一來源采購汽車的案例,近幾年在我國各省市國家機關、團體組織、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中普遍存在,而且這種現象有迅猛發展、愈演愈烈之勢。由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沒有任何競爭,只能同惟一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的采購活動處于一對一的狀態,交易過程極易滋生“權力尋租”現象,所以,國際上凡是通過這種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中都規定非常嚴格的限制。我國的《政府采購法》也不例外,其前提條件是:貨物或服務只能從惟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或者是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或者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是出于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現在,結合上面的案例和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條款分析,可以發現以下問題亟待解決。
其一,汽車采購部門不具備適用這一采購方式的前提條件。從前述案例來看,采購人工商局所需的汽車在我國境內的供應商不屬于單一來源,配置和價位大致相同的國內汽車制造商也不是惟一的,而且采購人及其采購代理機構某省政府采購服務中心采購的時候,也沒有出現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等主觀方面不能預見的客觀情勢,更不存在其它的法定適用情形。在沒有法定適用條件的情況下,面對如此巨大的汽車采購數量,采購人及其采購代理機構均沒有法定權力適用單一來源的采購方式。筆者認為,前述案例中的采購項目,其首選的采購方式只能是公開招標。
其二,采購信息的公示內容缺乏透明度。前述汽車采購項目在采購之前,在權威的官方媒體上尋覓不到采購主體所披露的采購信息;在成交結果公示中,為何采取單一來源的采購方式,同樣在政府采購媒體上得不到任何答案。實踐中,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采購主體通過單一來源采購的公示信息很少披露或者僅僅披露一小部分內容,而作為主管部門的財政機關也很少對采購信息進行跟蹤,實施有效監督,及時予以糾正。
其三,行政許可程序存在監督缺位。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6條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我們從成交信息公示中,采購主體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是否獲得行政許可、財政部門的許可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我們均無從得知。
其四,現行法律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前述采購案例中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行為顯然是違法行為,如果財政部門在無法定適用條件的情況下給予行政許可,那么許可行為同樣也是違法行政行為。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沒有嚴格遵循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性行為規范的情況下,違法行為分別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我們在《政府采購法》第八章法律責任這一節的所有條款中,均尋找不到任何相對應的條款。換言之,盡管法律規定選擇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但如果沒有考慮法定情形而任意確定采購方式,也無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總之,我國單一來源的采購方式亟須立法機關予以規范,在法律尚未修改、完善之前,財政部門應該加強對這種采購方式的監督,在法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主管機關還是采購部門,均應該自覺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范。
(作者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