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06-8-8) / 已閱16437次
問題十:勞動合同的無效與撤銷
《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撤銷的事項。撤銷勞動合同的實質性的要件,草案規定了兩項:“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有權申請撤銷之。
這里之顯失公平實際上就是第十八條規定的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即“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而所謂“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與無效勞動合同標準的第一項“用人單位以欺詐、威脅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兩者大有類似之嫌,然而“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則在第十條“內容理解不一致”中是有規定的了。如此相同或類似或近似的規定,必然使當事人無所適從而造成更多的混亂,甚至是司法上的混亂。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撤銷的意義究竟有多大,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在征求意見的討論階段,也有學者提出增加勞動合同撤銷的建言。持這種觀點的人更多的是從合同的一般法律理論而言的。勞動法律關系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其特殊性決定了在勞動立法中不能完全套用一般的法理。現在看來,僅就《勞動合同法草案》而言,勞動合同的無效與撤銷并沒有很好地區分開來,尤其是撤銷的意義并沒有體現出來。
建議:勞動合同撤銷問題尚需要認真研究,如果不能取得公認的研究成果,建議本法不作專門規定。
結束語:慎重立法
勞動合同法將對我國的勞動關系產生極大影響,其立法意義之重大不言而喻。就目前的勞動法律及勞動合同理論研究的成果來看,尚不能充分支撐勞動合同立法。從既成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而言,幾乎問題比比皆是。或概念不準、或邏輯不通、或行文失范。建議廣泛征求意見,認真予以研究,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樹立公正的法律責任意識,制定出高質量的勞動合同法,實現協調勞動關系、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的終極目的。
參考文獻: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2. 張攀順 《制定勞動合同法必須解放思想》 《工人日報》2005.10.10
3. 周祈軍 《勞動合同法應減少政策干預》 《工人日報》2005.10.10
4. 張喜亮 《勞動合同法應合理規定合同期限》 《工人日報》2005.10.10
5. 中挪工會合作項目 《挪威工會工作》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 2002.
6. 關懷主編 《勞動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7. 張喜亮 著 《勞動法律實務》 北京:工商出版社,1997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