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06-8-9) / 已閱33336次
工會工作與構建和諧社會
張喜亮
一、“和諧社會”涵義解讀
和諧社會,這個概念是由“和諧”與“社會”兩個詞組構成。所謂社會,就是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構成的整體。也叫社會形態”;“泛指由于共同物質條件而相互聯系起來的人群”。“和諧”就是指,“配合得適當和勻稱”。所謂“和”一般就是指“平和、和緩”,“和”還有“連帶”和“整體”的意思。作為動詞的“和”還有“攪動而形成整體”的意思。所謂“諧”則有“諧音、諧調”的意思,諧音就是指多種音階形成的整體,不同的音調構成了悅耳的音樂。綜上所述,都是《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
“和”是由“禾”和“口”構成。從其本義來看,就是養家“糊口”,可以引申為物質問題或說是經濟問題。“諧”字則是由三個部分組成,即“言”、“比”和“白”。可見,“諧”就是指,有話都坦坦蕩蕩地說出來,根據“比”的意思,我們還可以引申理解為,需要大家說,而不是一言堂。如果把“和”理解為是物質的或經濟基礎的方面,那么,就可以把“諧”理解為是精神的或上層建筑的方面。所謂“和諧”從人類社會學意義來理解,就是指人的物質和精神方面應當同時實現。“和諧社會”就是要在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所形成的,像悅耳的交響曲那樣一種具有激情的社會秩序。和諧社會是溫飽的社會,和諧社會是民主的社會、和諧社會是多元的社會、和諧社會是秩序的社會、和諧社會是充滿生機的社會------。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十六屆三中全會又提出了五個諧調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明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思路。胡-錦濤總書記2005年02月19日在省部級領導干部培訓班開幕式上的講話指出:“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也是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馬克思主義政黨不懈追求的一個社會理想。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根據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我國社會出現的新趨勢新特點,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二、工會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構建和諧社會,不僅需要我們黨提出這樣一個理想目標,更需要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它不是哪個組織、哪個個人的事情,而是全社會各個組織、每個人的事業。作為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國工會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事業中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其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組成部分,在黨提出并領導人民構建和諧社會的事業中,工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國的工會工作只有融入到執政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開展的偉大事業中,才能體現出自身的價值。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事業中,工會工作必將獲得新的契機;這是適應時代的要求,工會工作發展的一個重要的機遇,也是在新世紀現階段創新工會工作的重大挑戰。
一個社會的最基礎的關系,就是勞動關系;構建一個和諧社會的最基礎工作,也必然是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工會正是勞動關系的產物,我國工會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最重要的社會團體,在調整勞動關系方面有著必不可少作用。和諧的社會首先要實現人民的溫飽,保障人民的生存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中國工會最基本的職責就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依法履行基本職責,保障職工在勞動關系中的平等地位,實現職工的合法所得,滿足職工的物質需要,從而實現勞動關系乃至社會關系中的“公平正義”。工人這個群體是我們國家最為重要的社會群體,他們為社會創造的財富是任何一個社會群體都無法比擬的。工會維護職工的利益和權益、開展扶貧解困的工作,使工人隊伍實現穩定,便奠定了和諧社會“安定有序”的堅實基礎。工會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可以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人與人之間“誠信友愛”的基礎。工會通過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團結和凝聚職工積極投身到提高生產效率和創造先進文化的事業中去,能夠使我們的社會更加“充滿活力”。工會組織職工依法有效地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積極參與企業管理,推動廠務公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民主法治”的基礎性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條規定:“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工會從社會責任的高度,在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投身生產的同時,監督生產的過程和結果,保障產品的質量拒絕污染環境的生產,從而奠定了構建和諧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基礎。
由此可見,工會并非置身于構建和諧社會的事業之外,從法律的角度上看,工會恰恰身置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事業之中。工會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工會可以全方位地發揮其特殊的作用。
三、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工會工作
新世紀新階段按照黨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想目標的要求,工會工作必須要在提高工會干部素質的同時,堅持和發揚工會工作的傳統充分展示中國工會的優勢,不斷創新工作的方法、途徑和形式,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首先,工會應當立足本職履行維權職責,為構建和諧的社會開展工作。修改后的工會法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有些人把“基本職責”僅僅理解為是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甚至認為工會除了維護“勞動權益”就沒有其它是的工作了。這是一種片面的觀點。所謂基本權益,就是指,工會工作應當以此為出發點,而具體的工作則是多種多樣的。概括起來說,工會維權工作是全方位的亦即凡法律規定涉及職工的權益,工會組織都應當依法予以維護。工會維權的內容包括:職工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參與企業管理的民主權利、各種勞動權利、精神文化娛樂權利、身體健康及心理健康權利等等,所有這些權利,只要是職工有需求,工會都應當予以維護。從維權的形式上看,源頭參與實現維權是工會履行基本職責的主要途徑,這可以說是事前維護;通過組織職工參與企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侵權隱患,這可以稱作過程的維權;職工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仲裁或訴訟,工會予以支持和幫助,這可謂是事后維權。工會開展合理化建議、雙增雙節等活動是維權,開展歌詠比賽以及各種體育活動也是維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同時也是工會的權利。但是,工會的維權工作不是就維權而維權,維權的目的調適勞動關系,調動職工的勞動生產積極性提高效率,促進企業的發展和社會經濟事業的繁榮。工會組織的這種維權行動,使勞資糾紛控制在法律秩序的范圍內,有助于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
其次,發揮工會的社會參與功能,協助政府等部門為構建和諧社會開展工作。中國工會具有良好的社會參與功能和資源。無論是地方工會還是多數的企業工會,其領導人按照法律及政策的規定在各級黨組織、政府、人大、政協及董事會和監事會中都有一席之位。這些資源為工會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事業中,提供了開展特色工作的便利。各地方工會的領導同志可以通過其在各級黨組織、地方人大或政協等機構所兼任領導的職務,及時而有效地反映職工的狀況、愿望和呼聲,幫助各級黨組織、人大、政協和政府,制定出更符合和諧社會要求的方針、立法、政策及經濟發展規劃。工會通過其在社會管理中占有的社會功能性資源,從社會責任的高度可以依法對各級黨組織、人大和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執行法律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正確的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廣泛的監督。對于那些違反法律法規和黨中央方針政策的行為,工會通過法律的渠道提請有關方面予以嚴肅處理。列寧同志當年闡述社會主義工會的社會功能時就明確指出,工會之所以在社會主義國家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就在于其對國家的行為進行監督,預防官僚主義對人民權利的侵害。
再次,工會通過組織職工參與企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民主基礎。黨中央提出推進民主政治的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實現“民主政治”。中國有著幾千年的封建社會歷史,社會主義的民主建設僅僅半個多世紀的歷程。如何建設民主政治、實現政治民主,這是一個長期的歷史性的任務,必須從最基礎的工作開始。黨的十六大以來,在農村以村為單位的“村務公開”和在城市以企事業組織為單位的“廠務公開”,這兩個社會民主政治建設的活動越來越被普遍認同。在和諧社會構建的偉大事業中,積極組織職工參與企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參與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民主權利得以有效行使,必將對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奠定下基礎。通過組織職工參與企事業工作單位的管理,一方面是啟蒙和教育職工的民主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一方面也是對職工正確行使民主權利的訓練。通過這種訓練使職工懂得有效行使民主權利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必須履行的程序及應當遵守的規則。具有先進性的中國工人民主意識及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也將對全社會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