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知年 ]——(2006-8-17) / 已閱96408次
由于農民工缺乏法律常識和維權意識,一旦權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棄維權;有的因未簽勞動合同,拿不出維權依據,往往使農民工事先不能預見可能的風險而進行自我保護,在遇到權益受損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樣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 解決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問題的法律和政策建議
(一)近期應從解決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入手,狠抓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1、加大勞動執法力度,保證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勞動權利得到落實
首先,在監察內容上,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問題應作為當前及今后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一方面,應重點對建筑行業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定期進行嚴格的監察,既要解決舊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點對東南沿海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存在的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以及工時過長、不支付加班工資和勞動環境惡劣等問題加強監察。
其次,在監察手段上, 要采取更切實有效的措施,要以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餐飲等行業為重點,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提供勞動保護等違法行為。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對舉報投訴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針對當前農民工權益遭受侵害比較普遍的情勢,為著改善進城務工者在現實生活中的羸弱地位,可通過某些特殊手段——例如,在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具體司法實踐中,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向農民工一方實行“司法傾斜”,對侵害農民工權益者實施更嚴厲的懲處。
再次,在監察隊伍建設上,要充實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增加監察機構和人員編制,同時抓好專項培訓,全面提高勞動監察隊伍的整體素質。
2、完善勞動爭議機制,及時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
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行政、訴訟程序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尤其是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一是勞動案件審理周期長。中國現行勞動爭議程序是一裁二審制,對于勞動者來說,是無法承受的繁長的程序,要么放棄權利,要么放棄工作打官司,很難選擇。二是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標的小,因此從經濟成本分析,通常律師不愿代理這類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門建構的法律援助中心遠不能適應和滿足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的需求,目前法律援助中心還不可能建構專門的勞動法專家代理機制。四是對勞動者勞動爭議的法律服務、援助或幫助,司法行政部門經常持漠視態度。
要使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應對現行勞動爭議的司法制度進行改革、變動和完善。對于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簡捷和快速,以方便農民工。例如,一件資方欠薪勞動爭議案,需經歷一裁二定,最快也要半年以上,對于農民工來說,往往時間成本太高,容易放棄仲裁和訴訟請求權。因此,對勞動爭議仲裁案的程序改革為一裁終局制后,再設置一個補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復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審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審理或復查。同時對農民工因用人單位拖欠和克扣工資、工傷待遇等問題申訴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費,并盡可能減免應由農民工本人負擔的處理費。
3、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
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印制適用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指導推動用人單位制訂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并將其與勞動報酬支付、社保繳費等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完善的管理機制。在勞動保護制度方面,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勞動保護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賬和勞動保護設備管理臺賬,形成外部檢查、內部自查勞動保護情況并及時整改的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的生命安全。
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制觀念和農民工的依法維權意識
大力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靈活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建議在“五五”普法規劃中,國家加大對勞動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為重點,用三年左右的時間,組織一次農民工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制教育輪訓。
(二)遠期應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加快建立長效機制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
首先,針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存在的缺陷,應根據我國社會發生的深刻變化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借鑒國外有關勞動立法經驗,應該對《勞動法》進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夠保護更廣泛的勞動者。可以考慮在勞動法里面對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作出具體的規定,還要對工會的活動做必要的規定。同時應對針對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作出明確的規定。此外,《勞動法》是一部實體法律,缺乏程序性內容,在修改的同時要制定與之配套的有關程序性法律。
其次,建議盡快制定發布《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農民權益保障法》、《企業工資條例》、《欠薪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企業工資支付等行為。在立法中應加大對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欠薪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建議在我國刑法中作出相關規定,對不依法提供必要勞動保護條件并對農民工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者,可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與此同時,應推動地方加快立法進程。同時,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廢除同《勞動法》相抵觸的地方法規、規章,不得干涉企業自由合法使用農民工,同時嚴格督促檢查企業在使用農民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再次,修訂《工會法》,從組織制度上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提高農民工組織化程度,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
進一步貫徹《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通過廣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并安排農民工參與其中,使農民工獲得平等的對話權利,從制度上保證農民工工資增長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民工享有企業效益增長的成果。在小企業多、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行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在具備條件的城鎮,地方工會和行業工會可以代表農民工與相關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從總體上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保險立法
農民工應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務。一是鼓勵社會力量辦學,使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二是創造多種渠道的咨詢和技能培訓的機會。可以把一部分社區學校向農民工開放或者開辦一些針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提高農民工的勞動技能,也就是提高了農民工的市場競爭能力。三是建立公共衛生預警和快速反應制度。預警制度幫助政府對分階段期間內可能發生的各類公共衛生危機事件事先有一個充分的估計,選擇最佳應對策略并作好應急準備,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工的身體健康。
完善社會保險立法。客觀條件的限制使我們不可能馬上將農民工納入現行的適用于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網絡,但我們可以轉換思路,在立法中將過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實現“高福利,窄覆蓋”的向“低水平,廣覆蓋”的轉變,使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進入社會保障制度內,尤其是與現階段農民工利益攸關的工傷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更應該是優先考慮的方向。
4、根本扭轉歧視農民工的錯誤觀念
政府管理部門特別是制定政策和執法監督者,首先應從自身做起,消除歧視觀念,把農民工作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加快城鎮化進程和農民向城市轉移的先導力量來對待,要從統籌協調城鄉關系和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性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在政策制定和執法過程中,做到對農民工平等對待。
要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管理,誠信待人,扭轉對農民工和城鎮其他從業人員實行兩種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的舊觀念,把善待農民工的理念貫穿于企業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之中,貫徹到各項管理工作的實處,為減少和消除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現象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要引導全社會尊重農民工的辛勤勞動,樹立農民工與城鎮從業人員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的法律意識。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和社會輿論作用,努力在全社會營造關愛農民工,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工權益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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