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杰人 ]——(2001-9-21) / 已閱11168次
從一槍到一針看中國法治的進步
陳杰人
近日,各大媒體紛紛報道了我國將全面推行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的消息。這個消息在讓民眾感到新鮮的同時,也讓法律工作者們感到了欣慰。同樣是依法剝奪罪犯的生命,用注射方式取代槍決的辦法,體現了我國對包括罪犯在內的一切人的尊嚴的重視和法治的進步?梢哉f,從一槍到一針,變化的不僅是形式,更重要的是觀念。
追溯歷史我們可以發現,死刑起源于原始社會的血親和氏族復仇,泛濫于奴隸社會和殘暴的封建社會及教會統治時期,自17世紀以后,隨著啟蒙思想的勃興,死刑開始受到限制,并由此引起了數百年的關于死刑的存廢之爭。到當今社會,限制死刑已經成為世界性趨勢。
伴隨著死刑的歷史發展軌跡,死刑的執行方式也經歷了簡單——復雜又殘暴——文明的歷程。在古代死刑泛濫的社會,死刑的行刑方式有多種多樣。從中國商代的炮烙之刑、讓死囚承受千刀之痛的凌遲處死、罪犯受刑后長時間不死的腰斬到西方社會的車裂、絞腸、樁刑、站籠等各種處死方式,可以說在讓罪犯承受肉體痛苦方面無所不用其極。曾經有一本介紹人類死刑大全的書,列舉了人類社會中有據可考的死刑方式300余種,其中一些方式讓人不忍卒讀。
上述殘酷死刑的存在,與死刑的觀念有著必然的聯系。從報應刑論到目的刑論,體現了人類對待刑罰,特別是對待死刑的觀念變化。在古代社會,因為多數人以及統治者都認為死刑主要是基于報應的原理,對罪犯課以刑罰,就是以惡害報惡害。這點,在絕對報應刑論者的觀念中表現得尤為強烈,他們認為,刑罰就是報應,除此以外,刑罰不再有任何其他意義。
而目的刑論者認為,刑罰本身并沒有什么意義,只有在為實現其他一定的目的(如保護社會、預防犯罪)的時候,它才具有意義。
顯然,當一個社會將刑罰僅僅看作是報應時,就會盡量追求這種報應的殘酷和深重,表現在死刑的執行方式上,就是運用盡可能殘酷的方式。
在文明社會,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識到,即便是一個罪犯,他除了應當對他所犯的罪行依法負責外,不應當再承受更多的懲罰。具體到死刑犯而言,司法機關決定依照法律剝奪他的生命,但這僅僅限于剝奪其生命。除此以外,除非法庭特別判決,死囚也不能受到其他任何處罰。
1996年,我國修改了《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這一修改,確定了注射執行死刑的合法地位。
眾所周知,槍決的方式,雖然比起斬首等方式來要文明得多,但這種方式畢竟還是會使罪犯承受較多的肉體痛苦,況且,它仍然保留了血腥的形式。但是,注射卻使死囚免受了肉體痛苦,可以說,以目前現有的技術手段看來,注射近乎使死囚安樂死,是最文明的死刑執行方式。從全世界范圍來看,現在也只有少數國家運用注射的方式文明處決罪犯。從槍決到注射的轉變,體現了我國尊重罪犯人格的司法觀念。從法治的角度看,也是罪犯和普通人在人格方面平等的體現。這種轉變,實質上就是我國法治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