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軍 ]——(2006-8-25) / 已閱32239次
法的基本特征拒絕安全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法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層建筑現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二)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三)法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權力。(四)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所以,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規則)。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鞍踩笔橇⒎ǖ淖谥己湍康。“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在強調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為了做到安全駕駛,相關的法律條文對安全行車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所以,不能使用這樣的條文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具體”規定的行為成為了對交通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行為時,我們是否能夠以此“行為”來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呢?警察是國家機器,警察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活動。警察的這種行為無疑超出了法律的授權。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法律呼喚規范的事故認定行為
“很多人在處理事故時因翻騰完整部交安法也找不到一條能套得上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的法律法規而懊惱”,這其實道出了目前交通事故認定中的一個隱藏的突出問題——先確定駕駛人責任,再尋找相關的法律條文。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實施過程中,由于有第七條二款作為托底,這種“先做瓶子后裝酒”的認定事故責任的做法造成的矛盾很大程度上被掩蓋了。當我們從《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過渡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執法中,由于失去了“安全原則”,導致認定事故責任中這種錯誤的做法更加被動。由于這種做法很隱蔽,而且與辦案單位自身素質密不可分,所以,改變起來難度更大,需要我們長期不懈的努力。
2006-7-29
作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四支隊五大隊 邵軍 13903592043
作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六大隊 孟民民
作者: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郭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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