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偉 ]——(2006-8-26) / 已閱24787次
談談勞動者如何維權
田永偉
勞動者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當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之一,國內頻頻出現拖欠工資、強迫勞動、不提供應有的勞動條件等各類勞動糾紛,而勞動者幾乎百分之百處于劣勢。下面,就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談幾點個人意見,供應廣大勞動者參考。
一、入職時應注意的問題。當今的民工慌,大學生擇業難,大量企業職業職工下崗,使得勞動者選擇就業時,對企業的性質、用工的制度、合同的是否簽訂,在所不問,以樸素的心態認為,只要是有一份工作,能按月開支,有口飯吃,就心滿意足了,其它的都可以忽略。而這種心態,也為日后發生糾紛沒有證據導致被動埋下伏筆。對于入職的勞動者,應該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全面了解企業的品質。通過走訪勞動保障局等相關單位,掌握企業近年來的投訴記錄,通過這一信息,可以直觀地反映出自己選擇企業在原來職工心目中的印象,評定出該企業在自己心目中的等級,優、良、好、差,進而決定自己選擇還是放棄該企業。
其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與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對于保障勞動者權益至關重要。同時,勞動者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勞動合同進行內容審查,即審查勞動合同中有無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存留合同防范風險。勞動合同都是一式兩份,單位一份,勞動者一份,單位蓋章后交給勞動者的合同,勞動者必須保存好,雖然相關法律規章中明確規定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并依法裁決,但從證據效力上,勞動合同的證明力更強。
最后,掌控好具體試用期限。按照《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試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從目前所有的企業看,試用期的工資與轉正后的工資是不一致的,這也是符合實際的,針對每位勞動者而言,試用期限的把握,顯得至關重要。
二、在職時應注意的問題。勞動者簽訂合同后,順理成章地成為企業的職工,勞動者入職后享受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但勞動者在勞動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規章制度,被視為企業內部法,企業以此約束職工的行為,提高管理效率。但企業的規章制度生效的前提條件,是經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且公示的。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勞動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將此類規章制度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所以,勞動者在違反規章制度時,仲裁訴訟時敗訴的可能性較大。
其次,請求給付加班工作費。法律明確規定,除了工資之外,對于加班費企業必須給予支付。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對于以上三點的理解顯得至關重要,對于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方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報酬,如果安排補休勞動者則不享受此待遇,而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的,安排不安排補休再所不問,必須支付相應的報酬。勞動者出現以上勞動情況時,應主動向企業行使權利。
最后,明白自己具體的工作時間。法律規定,日不過八,周不過四十四,生產經營需要延長的,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方可延長,但日不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延長工作時間的,保障身體健康條件下日不過三,月不過三十六。但勞動部又出臺了《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辦法中規定,企業條例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中的高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人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針對每一位勞動者,應當逐條核對后,詳細了解掌握自己的工作時間,最大限度地做到自我保護。
三、職工離職時應注意的問題。職工離職的原因有多種,除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法律風險外,其它不同的原因,不同的行為,將導致不同的結果。
首先,職工提出辭職時防范的風險。一是勞動者與單位協商,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相關規定,此類情況企業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時,勞動者應當賠償公司的損失,包括公司出資招錄的招錄費用、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三是勞動者自動離職,屬于違法終止合同,賠償方式同二。
其次,主動索要企業的離職證明書。一旦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離職證明書將是強有力的證據,如果離職企業不出具離職證明書,而勞動者本人又不主動索要的,當企業與勞動者反目為仇時,可能會提出是勞動自己離職,進而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因為證據的原因,作為勞動者百口難辯,將會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另一方面,離職證明對于到新企業后工齡的延續,險金的續繳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最后,與企業發生爭議時應留存證據。與企業發生爭議的原因有多種,而企業做為勞動合同強勢一方,往往利用自身優勢,將相關證據或隱瞞或毀滅,責任推脫的一干二凈。此時,勞動者需要在離職前收集認為企業違法違規的相關證據,如企業的規章制度、與單位領導談話記錄(錄)、企業勞動的現場條件(拍)等等。為下步自己仲裁訴訟程序增加勝訴籌碼。
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根本,還得依靠勞動者本人法律意識的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素質的提升,社會法律制度的健全,國家法治的進步。和諧社會實現之日,勞動爭議將大大減少,訴訟成本將大大降低,勞動者將不會再勞而不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