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佳維 ]——(2006-9-9) / 已閱27372次
由中日東海問題看國際爭端的解決
嚴佳維
摘要:中日東海問題由來已久,近年來則愈演愈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劃界的原則和釣魚島的主權問題上,雙方至今未通過協商談判達成協議,有待借助其他的國際爭端解決方式予以解決,盡快地把東海這一“對立之海”變為“協力之海”,符合兩國的根本利益。
關鍵詞:大陸架劃界 中間線原則 自然延伸原則 釣魚島 國際爭端 國際法院
東海是中國所瀕臨的第二大邊緣海,東海問題極其復雜并且早己存在,但突然間在這兩年的時候,東海問題一下子成為中日兩國間的熱點問題,并且爭議沖突愈演愈烈,引起了世界的關注。
東海問題之所以一下子白熱化,可以說中國在東海所謂的爭議區內開發油氣田是導火索,尤其是春曉油氣田的迅速發展引起了日本的恐慌和強烈不滿,雙方自04年5月30日起至06年3月6日舉行了四輪東海問題磋商,但在原則性問題上并沒有取得絲毫突破和進展,就連原本定于05年末舉行第四輪磋商也因一些政治原因被推遲。這樣的結果并不出人意料,中日雙方能否通過談判解決東海問題,是一個很大的問號。如果東海問題惡化的話,將有可能會引發兩國間摩擦。東海問題是一件很危險的、也是讓人非常擔心的事情。
我們應該意識到在這個時候,日本提出東海問題并大肆渲染,顯然是別有用心的。原因我不敢妄加斷定,但絕不外乎是資源經濟、領土問題,甚至還有如不少軍事、政治評論員所言的軍事和政治陰謀。在此,我也不想老生常談,恕不詳述。
我想說的是,不管日本此時搬出東海問題有何居心,東海問題已經存在這么久并且需要解決這是個事實,我個人覺得中國也應就此機會將東海問題盡早解決,中國顯然沒必要也千萬不能落入日本的圈套即力圖趁中國國力未足之機,將中國拖入邊界沖突,制約中國發展。若不能有效解決這一爭議,近則影響2008奧運會的成功舉辦;遠則由于中國近年經濟增長過熱,必將會經歷一個國民經濟增長極限式的回落,回落將持續兩年以上,在此期間產能過剩,企業經濟效益被壓縮,國民收入有可能發生二十年來第一次較大下降,不滿的種子會引發社會問題。這種不穩定狀況是正處于發展期中的我國最不愿意見到的,所以說有問題就要解決,拖著不辦不但不利于中國的長遠發展,還會讓一些別有用心的國家認為我們是理虧。
綜觀中日東海問題,主要就在于專屬經濟區的劃界問題和大陸架的劃界問題,首先必須強調的是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是兩個法律性質上不相同的管轄海域的分界線,是兩個單獨的問題,需要和日本方面分別進行協商談判。雖然最終的談判結果并不排除以單一線劃定兩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可能,但中日東海劃界不能在一開始就把兩者混為一談。
日本在這一點可謂費盡心機,混淆視聽。1982年,日本向中國交通部首次提出中日之間的海域應依據“中間線”原則劃分。一方面,日本所提出的這條所謂的中間線實質上是中國大陸沿岸與日本島鏈沿岸及釣魚島之間的中間線,是以釣魚島主權屬于日本而且釣魚島作為劃界基點為前提的,政治野心可見一斑!另一方面日本在東海的大陸架只是狹窄的島架,與中國由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而來的廣闊的大陸架自然是不可相比。因此,這才是處于地理劣勢的日本愿意只提中日在東海需要劃分專屬經濟區,而不提也需要劃分大陸架的根本原因。
然而日本很顯然是忽略或是不想考慮這一點----專屬經濟區,主要是一種資源管轄區,沿海國在該區域內享有對于海域、海床及底土內的一切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由于關于海床和底土的權利應按照《聯合國海洋公約》關于大陸架的第六部分的規定行使,所以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自然資源的行使,主要涉及生物資源的養護和利用,同時意味著沿海國對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的行使權利時,大陸架制度優先于專屬經濟區制度。
顯然中日爭議的目的是爭奪海底的油氣等資源遠甚于海里的生物資源,所以我想接下來重點談談關于東海大陸架的劃界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中國自始主張應在自然延伸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協議劃界。據此,包括釣魚島所處的海床在內的廣闊而平緩的東海大陸架向東延伸至沖繩海槽,這個大陸架本身就是中國大陸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的屬于中國,而深2940米的沖繩海槽則構成我國東海大陸架與琉球大陸架的自然分界線。
相反日本主張“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原則應為東海大陸架劃界的原則。日方認為,中國與日本琉球之間是“共大陸架”,沖繩海槽不構成日中東海大陸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緊密相連的中日大陸架之間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樣,不能成為劃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慮中日相向大陸架間的具體情況而平分劃界。據此劃界,中日大陸架界限將在沖繩海槽以西,日本將獲得沖繩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儲藏遠景的大部分海域。
另外,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歸屬及地位問題,也是在東海大陸架劃界爭議中雙方爭論的焦點。它直接影響東海大陸架劃界,由于釣魚島的戰略重要性和附近資源的可觀性,中日雙方都不會輕易地放棄對其的權利主張,為此如何確立釣魚島在東海大陸架劃界中的作用,是迫在眉睫的問題。
基于雙方一直不下,都堅持自己的一套劃界標準,我自然聯想起國際爭端慣用的解決方法。
國際爭端分為法律爭端、政治爭端和混合型爭端,可以通過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亦或兩者并用進行解決。對于東海問題,如前所述是一個復雜的混合型爭端,同樣可以通過政治和法律途徑進行解決,但解決過程中中日雙方應堅持一條基本原則即《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3款規定的“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我想只要雙方始終都能堅持這一原則,即使不能達成共識,也不會出現兵戈相向的結果,畢竟戰爭是雙方乃至全人類都不愿意面對的。
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有談判和協商、調查、斡旋和調停等,至今為止,中國和日本都將東海問題視為兩國間的內部問題而進行了三次磋商談判,并沒有找無關第三方進行調查或斡旋,可能雙方對自己解決問題的能力有充分信心亦或不愿他人插手這個利益沖突區域。但我個人并不看好,首先是兩者在東海問題上原則根本對立,采取其中一方的劃界原則均不能滿足對方的利益需求,而任一方至少現在都沒有表示出稍微妥協的趨勢,盡管中國提出了在爭議區“擱淺爭議,共同開發”的建議,但先前日本是態度強硬地拒絕,后來在第三輪會談中又提出所謂的“共同開發”方案,卻是要求包括在東海中間線以西、中方正在采掘的春曉、斷橋、天外天和龍井四個油氣田,這種得寸進尺的行為顯然是中國所無法容忍的。其次,大家都明白,中日間存在的爭議和沖突歷史悠久,背景復雜,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問題怎么會這么容易商談解決?否則早在80年代中日關系蜜月期就解決了。并且很難想象未來甚至是現在沒有第三方在從中作梗,不要說我是危言聳聽,因為想借東海問題刁難中國的大有人在。總之,我并不期待雙方能夠通過談判協商解決中日東海問題,盡管通過談判締結協議劃定界線是最好的辦法。
若政治方法無法解決,解決國際爭端還可以通過仲裁或司法解決的方法。比如說將東海問題交由仲裁或國際法院進行解決。日本就一直聲稱要將東海問題交由國際法院解決,作為想盡可能客觀地看待東海問題的我來說,把東海問題遞交仲裁或國際法院裁判未嘗不是一個值得公正的方法,既然雙方都稱自己有理,與其喋喋不休,不如到國際法院來個公平裁決。聯合國會員國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當事國,均可成為法院受理案件的當事國。各當事國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案件原則上是自愿的,但對曾聲明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國家,當它們之間發生爭端時,只要一方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另一方就必須承認法院有權受理該案。受理案件由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國均應遵守。如當事國一方不履行國際法院的判決所規定的義務,當事國的另一方可提請安理會確定應當采取的措施,以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但是欲達到此目的,得首先解決一些問題,比如說中國并不接受國際法院的裁判管轄,站在中國的立場,過去不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有其歷史原因,而在現在的社會背景下,中國完全可以只就某一問題接受國際法院的裁判管轄,就象1947年“科孚海峽案”中英國訴阿爾巴尼亞,盡管阿爾巴尼亞既非聯合國會員國,也未聲明接受國際法院的裁判管轄,但其為了解決爭端還是接受了法院的管轄權,但它事先強調它在本案中接受法院管轄權決不構成未來的先例,中國也完全可以這么做,針對某一特定爭議接受裁判管轄符合現代中國各方面發展的需求。
若中國和日本都同意將東海問題提交國際法院裁決的話,我想綜合自己對一些類似案件的理解談談自己的想法。
首先是1967年北海大陸架案,這是第一個通過國際司法程序解決大陸架劃界爭端的案例,在這個案子里國際法院關于大陸架劃界的原則和方法發表了重要意見:一、等距離法是一種簡便的劃界方法,但所謂的“等距離原則”并非大陸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則,而且不論是在《大陸架公約》簽定之時還是在本案判決作出之時均非一項國際法規則。二、大陸架劃界應按照公平原則,通過談判進行,以達成公平合理的協議。三、按公平原則依協議劃分大陸架疆界時,應考慮所有有關情況,盡可能為各方保留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而進入海下的所有大陸架部分,而不侵犯其他國家的陸地領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部分。
又如1985年國際法院對“利比亞和馬其他大陸架案”的判決中認為:可劃歸任一當事國的大陸架區域自各該國海岸量起均不超過200海里,故不能從自然科學意義上的自然延伸原則中得出劃分大陸架區域的標準;為在本案中實現公平劃界應予考慮的情況有當事國海岸的一般形狀、相向位置及其在一般地理環境下的相互關系,當事國相關海岸的不同長度和彼此間的距離等。
從上述的兩個案件中,我們可以設想中國若要在判決中處于有利地位,必須要解決兩個問題:一、確定中日間存在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土自然延伸部分,其中包括確認沖繩海槽構成我國東海大陸架與琉球大陸架的自然分界線。否則易遭造成“利比亞和馬其他大陸架案”中因法院不能充分確定利比亞所提出的兩國間存在一系列海槽(所謂斷裂區)為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土自然延伸部分的分界線,而在判決中對距離標準或中間線方法賦予了重要作用,對自然延伸原則未給予太多的強調。二、解決前面提到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在劃界中的作用問題,我認為中國極有可能會避免在釣魚島問題上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的,當然如《大陸架公約》第121條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考慮到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實際情況,它不應有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盡管公約第121條第1款規定,島嶼是四面環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島嶼可擁有自己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由于公約對島嶼的概念屬性等并未作出具體的規定,且釣魚島等的主權存在爭議,因此,中日應協商在東海大陸架劃界中應賦予其零效力,這符合國際司法實踐,也極大地便利了目前東海爭議解決向前推進。
從過去歷次有關的各國大陸架案的判決情況來看,國際法院并沒有在一個案件中單獨地使用過自然延伸原則或是中間線原則,而是采取了“依公平原則并考慮一切有關情況以取得公平結果”這一折衷劃界原則,從我個人的觀點看,若把中日東海問題提交國際法院,很可能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以中國的略微讓步而告終,劃界結果可能會同“利比亞和馬其他大陸架案”相似,即把界線由中間線向東平移一段經度,處在沖繩海槽的西側,這樣也許會皆大歡喜。界線劃好后,中國和日本應該會就界限附近的海底資源開采達成協議,因為在大陸架的劃界實踐中,常包含維護礦藏統一性的條款,使用最多的一種是簡單地建立原則性的規定:如有跨過邊界線的共同資源,雙方當事國有義務進行談判協商,達成協議。以避免劃界后出現日本或中國提出對方在界線邊開采油氣吸走了自己界內資源的爭議。二則雙方若仍不滿意上述劃界方法,就可能和中國當初提議一樣先將中間線和沖繩海槽之間的區域定為爭議區,然后雙方訂立合作條約,其情形同1989年澳大利亞與印度尼西亞訂立《關于印度尼西亞東帝汶省和澳大利亞之間區域內的合作區域條約》極為相似。
以上是我由中日東海問題想到的一些不成熟甚至可能是錯誤的想法,希望老師給我指明,但不管怎么說,站在中立的角度,我衷心地希望中日兩國可以通過各種外交或司法手段,盡早解決東海問題,將東海地區由‘對立之海’變成‘協力之海’,這才是兩國人民乃至世界和平發展所期待的!
參考書目:
《國際海洋劃界的理論與實踐》 袁古結 法律出版社 2001版
《國際法》 邵津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版
《國際法案例教程》 梁淑英 知識產權出版社 200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