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映西 ]——(2006-9-28) / 已閱20560次
從一個案例看司法改革
盧映西
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報告中都提出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然而從司法實踐來看,這一改革到目前為止,仍可謂任重道遠。
一、從一個極端案例說起
《中國青年報》2005年12月7日披露了這樣一個案例:
周澄,90年代中期曾是本溪鋼鐵公司駐北京銷售人員,在本鋼不投一分錢的情況下,他單槍匹馬成立本溪鋼鐵公司北京銷售中心。為了給北京中心籌措營運資金,他從朋友那里借了300萬元到沈陽炒期貨,一下子賺了40萬元。賺到錢后,他把本利中的313萬元匯入北京本鋼物資銷售中心賬號,次日提出173萬元,在北京亞運村匯園公寓購買了三室二廳的K樓301室,沒辦產權證就在門口掛上本溪鋼鐵公司北京銷售處的牌子辦公。這一提款購房的行為,1999年被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法院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判了5年徒刑。周澄上訴,被駁回。
一審時周澄的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代表公訴方出庭的是本溪市平山區檢察院起訴科的科長,她也認為周澄無罪,公訴書所述實際上并非其本人意見。現已退休的她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解釋說:“不是說我不在位了,我就說周澄無罪,即便是當時,我也明白無誤地持無罪的觀點。但是上面定了調子,說只要證據搞好就行,我們也只好盡量往有罪上靠”。
更有戲劇性的是,當時的主審法院院長后來不幸身患絕癥,自知不久于人世,于是良心發現,找到了周澄,當面拿出一份有關他案情的檔案記錄副本。把案卷副本交給周澄時,這位院長說:“在法庭上,我們已經無能為力了。上面要判幾年就是幾年,我們已經說了不算了。這份東西本不應該交給你,但你拿著,將來或許有用”。
于是,通過《中國青年報》的披露,我們看到了當時一審審判委員會和二審合議庭觸目驚心的記錄:
周澄案的審判長首先做了匯報:上次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被告人周澄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本案又系相關部門關注的案子,上級法院意見判起刑線5年。法院院長發言:就判5年。副院長說:判5年,同意上級法院的意見。其他委員一致同意。于是,決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立即上訴了。二審合議庭評議。二審審判長說:從法理上講本案我認為被告人周澄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審卻定了罪。考慮到本案(被相關部門)多方關注與過問,我同意原審的定罪量刑,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位代理審判員說:我認為本案從法理上講不構成挪用公款罪,但考慮到上面的意見要求,本案是交辦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見,故同意主審人的意見。另一名代理審判員也考慮到領導及相關部門意見。于是合議庭一致意見:從法理上講本案的事實不能證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慮到本案是領導過問并關注的案件,而且領導也有具體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見,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確實是個十分極端的案例(以下簡稱“周案”)。參與訴訟的所有人——辯方律師、公訴人、審判長、主審法院院長都持無罪意見,但被告周澄最終獲刑5年。然而這樣極端的案例卻真實地發生了,這里面折射出來的,是中國司法實踐的某種現實困境。
二、觀念的滯后
“周案”之所以能夠發生,顯然是司法獨立原則遭到粗暴踐踏的結果。然而再考察一下案例發生的大背景,就更令人深思:司法獨立原則在當今中國,不但現行憲法和三大訴訟法已經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和存在空間,而且1997年秋中共“十五大”首次在黨的最高綱領性文件中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明確指出了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標之一。可是就在這樣的形勢下,1999年,上述不該發生的事情卻毫無障礙地發生了。這說明,“周案”背后,存在著嚴重的觀念滯后問題。
1、司法現代化與傳統觀念的碰撞
現代意義的司法獨立應從兩方面獲得完整的理解。一方面,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家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既定的司法程序獨立行使司法權,只服從法律,而不受任何干涉。另一方面,司法獨立也是國際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是指人人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合格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可是這種司法獨立的理念在我國缺乏本土資源的支撐。在思想觀念方面,我國綿延幾千年的法律文化中司法權隸屬于行政權,行政長官兼理司法事務。誠如學者所指出的,“中國自古崇尚禮教,視法制為卑卑不足道,司法二字不見經傳,自與外國接觸,稍稍通曉。”(張一鵬,1922)所以“權力本位”一直代表著傳統法律思想觀念的價值底蘊,一直到現在,公民的仍然缺乏法律信仰,公民法律意識的低下恰恰使司法獨立失去大眾基礎。更為嚴重的是,一些黨委、政府領導在頭腦中也沒有虔誠的法治信仰,“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遠遠未建立起來,往往會有意無意地置自己于法律或司法機關之上,插手具體司法事務;嚴重的甚至以權壓法,強迫法院或法官按自己意志辦案;或以法律監督為名,行“干涉司法”之實,使得司法機關失去獨立性與中立性。凡此種種,無一不嚴重影響當代中國司法獨立的建構與發展,阻礙中國司法現代化的歷史進程。
因此,我們要實現的司法公正比發達國家的司法公正任務更艱巨,所要超越的層次更多。除此以外,我國司法觀念現代化的迫切性,還在于由周案引出的一點啟發:周案既不可能發生在現代西方社會,也不太可能發生在我國的古代社會。因為封建官場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官員要按自己的意志辦,他自己還有一個親自閱卷甚至提審的制度,一般不會“審的不判、判的不審”。清朝好多大案,皇帝決策之前都是自己認真閱卷審查的,弄不清還會發回三法司會審。因此,只有在我國正在邁向現代化,因而顯得“青黃不接”的轉型期,才最有可能搞出“周案”這樣的“今古奇案”。可見在司法改革中,觀念及時更新至關重要。
2、如何理解黨領導下的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作為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由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學說衍生出來的。孟德斯鳩指出:“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根據這一理論,近現代西方國家都在訴訟法乃至憲法中確認了司法獨立原則,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立法機關的干涉。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不可能照搬西方三權分立的那一套。但現代司法實踐不斷證明,真正的司法公正只能以司法獨立為可靠的制度保障。因此,我們必須在觀念上理順黨的領導與司法獨立的關系。在新中國的歷史上,司法獨立原則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幾起幾落,以及在制度上的虛置,無不與我們對這一問題的不同認識有關。現行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領導地位,但在如何具體體現黨的這種領導地位,如何處理黨權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的關系上,缺乏明確的規定,或者即使有些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也往往被忽視。在這種情況下,觀念的偏頗必然導致司法的扭曲。
實際上,肯定司法獨立與堅持黨的領導是完全統一的。“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干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依法執政,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十六大”報告)。司法是不同于立法與行政的國家職能。立法是創設法律、規劃未來的活動,這需要“輸入”黨的正確主張;行政雖主要是執行法律,但也廣泛存在法律規制較少的純自由裁量領域以及法律授權的行政立法事項,這同樣需要“輸入”黨的正確主張。司法是依據既定法律裁決具體案件的活動,其目的是讓已經凝結著黨的正確主張的法律發揮確定權利、義務與責任的功能。由于法律必須具有權威性、穩定性和普遍性,才能維護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秩序,故司法的任務只能是嚴格地適用既定的“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法律 ,而不能再接受各級黨委的新的臨時“主張”。因此,司法機關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并不是指司法要“脫離”黨的領導,而是指司法應不折不扣地執行凝結在法律中的黨的既定主張。
當然,這是就審判活動而言。在組織上,目前我國絕大多數法官都是中共黨員,法院內設有黨組,根本不用懷疑司法“獨立”后他們對黨和人民的忠誠。黨還可以通過“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幫助法官樹立嚴格執法、清正廉潔的職業品德,防止司法腐敗的侵蝕。由此可見,司法獨立和黨的領導不僅具有內在的一致性,而且具有相互的依賴性。也就是說,司法獨立的實現有賴于黨提供“政治、思想和組織”的保障;而黨實施“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也需要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執行體現自己既定主張的法律,以保證自己的主張在國家和社會中得以完全的實現。
三、體制的制約
司法獨立主要包含三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司法權本身的獨立。司法權不受其他任何權力的非法干涉;二是司法機關的獨立。即司法機關內部上下級組織各自獨立,下級組織不受上級組織的非法干涉;三是司法人員的獨立。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不受任何他人的非法干涉。我國的司法改革要想實現高水平的司法文明,必須解決好黨的領導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司法機關與同級政府的關系、司法機關與司法人員的關系、司法人員與審判組織的關系。毫無疑問,這些關系所反映的司法體制問題在我國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司法權從國家權力體系中剝離出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制約性,這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前提條件,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標志著歷史的進步。可是我們面對的現實是,就司法權獨立的制度保障而言,“周案”的發生已經說明,這種保障即使有也基本上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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