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亞海 ]——(2006-9-29) / 已閱17637次
論金融法的“生態化”與“生態化”的金融法
羅亞海
摘要:貨幣乘數作用使得金融法成為經濟的發展中的重要杠桿,因而金融法的發展只有具有了生態化的理念后才能更好的發揮法的利益表達的功能。并在洞悉金融生態化的經由之后,才能實現“生態化”金融法的涅磐。
關鍵詞:銀行法 金融生態環境 金融法生態化 生態化金融法
金融服務能夠有效的引導資源的流動方向,金融的“生態化”理念要求金融的服務要對具有良好環境表現的企業或項目傾斜,這就是金融法“生態化”的端由。金融生態化的發展通過對貸款人施加影響的方式,讓其考慮其金融決策的環境影響,重視可持續發展的促進作用,實現綠色金融的必然趨勢。當金融生態化理念成為金融立法表達利益的基本原則之后,“生態化”金融法態勢的實現就是一個水到渠成的結果。
一、金融法的“生態化”與“生態化”的金融法的基本涵蓋
(一)金融法的“生態化”和“生態化”的金融法
金融法的“生態化”和“生態化”的金融法是一個過程與結果的關系,生態化的金融法要求金融的立法過程中要有生態利益的表達,通過這種表達來達到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而這種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成為金融法立法理念組成因素以后,就會促進金融法生態化的發展,而這種發展的最終結果就是“生態化”金融法目標的實現。“生態化”金融法的實現要充分的遵循以下理念:
(一) 金融法要有促進經濟發展的理念
經濟發展不僅要關注經濟增長這個量的因素,同時注重量的程度。“經濟發展”的豐富涵義應該囊括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環境危機日益頻發的今天,經濟發展要充分關注環境建設,經濟的發展應該是可持續的發展。傳統經濟增長模式被“低消耗、高效益、可持續發展”的新增長模式取代的過程就是金融法實現經濟增長需要,逐漸生態化的過程。金融法的生態化理念,就是要實現實質意義的經濟法的發展。
(二) “生態化”的金融法要著眼投資者整體的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銀行保密制度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制度都是金融立法用來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措施。由于金融業的投資者具有廣泛性和不特定性,每個社眾公眾都有可能成為金融投資者,作為金融法基本原則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就不能僅僅局限于保護投資者的個人利益、局部利益,而是著眼保護投資者的社會利益、整體利益。投資者的融出資金應用來增進包括投資者在內的整個社會的福利,用來增進和改善投資者的環境權益。英國通過不斷進行公司法律評議,引進董事會主要董事“環境責任”的做法就很值得金融立法借鑒。金融法“道德的環境的”責任就是投資者整體利益的尊重使然。
(三) 金融法“生態化”要充分借鑒國際立法的寶貴經驗
國際社會逐漸認識到金融業在環境保護中有著重要的基礎作用。1992年,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聯合國環境署推出了《銀行界關于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 就是最好的例證。175個金融機構在《聲明》上簽了字 的事實也足以說明金融法生態化的共識程度。隨著1995年《聯合國環境署保險業環境舉措》(以下簡稱《舉措》)的出臺。到1999年3月,代表26個國家的85家公司在該《舉措》上簽了字 。金融法生態化的進程有了很大的發展,中國的金融法生態化過程要充分的借鑒既有的寶貴經驗。
二、我國金融法“生態化”的障礙
(一)金融法制環境不完善,金融債權缺乏保護
在影響金融生態建設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環境因素。而我國法制建設環境中就存在諸多的仍問題,“法律行政化”的問題,守法主體法律認知程度低的問題,金融生態化理念的淡薄等等,都會帶來金融債權的漠視,原因就是“法律所以能見效,全靠民眾的支持。”[ 亞理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81頁。]充滿全新理念的《合作金融法》建設將成為金融法態化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
(二)信用管理滯后,征信體系不夠健全
誠信環境的缺失是阻礙金融生態環境惡化的直接原因。社會誠信意識和公眾金融風險意識淡薄, 不僅是“貸款就是純利潤”的觀念仍然流行,通過各種手段逃廢金融債務,借貸不還的現象也仍然存在。私營個體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 對自然人真實借貸情況難以掌握,金融機構缺乏正常獲取和檢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渠道,信息不對稱、貸前調查難的問題客觀存在。道德風險的不可預見性和對后續貸款的有力影響,對金融法生態生態化造成很大的沖擊。有效的信用激勵制度缺乏,企業和個人缺乏守信的動力,信貸政策上的優惠量化難、條件不明確,標準難以操作等都大大的影響金融法“生態化”的進程。
(三)信息披露的失真造成銀企關系異化
企業財務制度極不健全,做假賬、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使得金融機構難以掌握企業執行國家會計和審計準則的真實情況和企業運行的真實質態,信息不對稱、貸前調查難的問題客觀存在,給信貸留下了風險隱患。在金融同業競爭日益加劇的今天,金融機構為謀求資金使用出路,競相降低貸款門檻甚至違規操作的后果,給金融行業自律和合規經營帶來挑戰。如斯風險的規避仰仗“生態化”金融法的建設進程。銀行業在爭搶存款份額,加劇金融部門之間發展極不均衡,非正規金融活動的不規范存在,而且造成信貸投放與發展資金需求不相稱,形成了金融機構貸款風險的高度集中。生態化金融法科學理念的缺失最終將導致金融機構貸款在某些行業、產業、項目上的沉淀和損失,實現“法律的內部力量推動”[ 張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69頁。]。反過來又對金融生態建設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四)行政公權的不正當行使將直接破壞金融業務的“生態化”傾向
目前,我國普遍存在行政力量介入和干預金融的現象,影響了金融機構正常業務的開展。行政力量介入金融有的是間接的,采取提供政府擔保等不正規方式,有的是直接強行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使得原本有限的資金創造出現斷層,不利于金融業的正常發展。如何抵制不論是“濫用”還是“不作為”公權影響,實現金融法的生態自由,將是法制生態化的今天必須面對的一個課題。
三、“生態化”金融法的經由
(一)強化法制環境建設,構建生態金融法的制度基礎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優化金融生態環境的最有力的力保障,因此,必須大力加強法制建設,完善金融生態的制度基礎。加強經濟金融建設,盡快修訂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我國金融的實際狀況,盡快出臺《合作金融法》。在處理和協調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提高失信者的違約成本。依法制止和打擊各種逃債、賴債、廢債、騙債、惡意欠息等失信行為,維護守信者的合法權益,增強法律的威懾力。積極加強區域內信貸、保險等金融市場的建設。
(二)加快社會生態誠信制度建設,改善信用環境
加快社會誠信制度建設,建立正向激勵和逆向懲戒機制,促進銀企融資“生態化”的良性循環。通過金融生態信用等級制度建設,在信貸支持上根據信用等級而疏遠有別。通過媒體監督,實施停止貸款、停止開戶、停止結算等措施建立,保障信用制度的良好運行。以信用檔案為基礎建立信貸信息系統,并通過行間信息共享的方式,幫張資金放得出,收得回,周轉快,有效益的良好循環。銀行業自身經營管理水平的改善,人員素質的提高,避免社會信用制度建設中的民事權益侵害,從借與貸的方面保障信用制度的功能發揮,和諧的借貸關系就是金融法生態化的最有力的保障措施。
(三)構筑生態化的信息平臺,實現金融生態良性交換
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高標準的審計、會計、信息披露標準,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力度,督促各類企業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強化企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深化中介機構改革,加快各類中介機構與司法、工商、稅務、國土、房產等主管部門的“脫鉤”,實行市場化、企業化運作,形成中介機構市場競爭機制;引導和鼓勵會計、審計、律師等各類事務所以及動產、不動產評估和企業價值評估等中介機構發展,積極引進國內外資信等級高的大型中介服務機構,促進中介服務水平的提高;加強中介服務市場監管,依法制定和嚴格執行中介服務從業標準與資格,堅決打擊虛假中介行為。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強化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提高中介機構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和誠信水平。規范企業破產改制行為,對經營不善的企業依法進行破產,同時堅決防止虛假破產行為。
(四)實現經濟金融同步、加強金融風險防范、杜絕行政干預、促進金融立法發展
地方政府在指導地方經濟發展過程中,要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從資源、人才、地理、區位、文化等方面深入研究本地區的比較優勢。經常性地對經濟運行環節進行梳理,對各類有悖于市場原則的體制、機制和制度及時予以廢止,努力培育市場經濟氛圍。金融部門要注意加強對金融生態環境的前瞻性研究和運用,大力提高市場研發能力,結合本地金融實際需求大力創新信貸業務工具,為不同類型客戶提供具有針對性、差別化的金融服務。進一步完善資金定價機制和授權授信制度,依據企業資信狀況和風險大小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充分利用金融生態建設成果,適時調整內部評級。對失信客戶在信貸、開戶、結算等方面采取相應懲戒措施,讓失信者付出應有代價。對金融生態環境好的地區和信用客戶加大授權授信,利用資金統籌運用優勢,集中信貸資金向金融生態環境好的地區集聚,充分發揮正向激勵功能,更好地引導金融生態環境較差地區加快向良性生態轉化。金融機構內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實行貸款發放量與工資收入掛鉤考核“優秀信貸員”評比表彰、信貸風險經濟補償,充分調動信貸人員放貸積極性,切實解決惜貸、懼貸問題。
金融生態環境對增加信貸投入、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的重要意義。主動地改善金融生態環境,各級政府應積極轉變職能,規范政府信用行為,通過完善地方法律法規、健全信用管理體系,做好對市場主體的各項社會服務;切實從促進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角度出發,將金融視作一種產業來扶持,正確處理銀政企三方面利益的均衡關系,防止地方保護行為破壞金融生態;健全制度、劃分職責,建立以當地政府為領導,工商、稅務、財政、公安、檢察、法院、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工作體系,從制度、體制和機制上為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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