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子宜 ]——(2006-10-7) / 已閱23462次
考察這點從上市公司的公報和股票價格上非常明顯,今年6月的初步統計中,有相當大比例的公司實際估價已經跌破凈資產[12],雖然中間有多種因素的干擾,但公司整體缺乏穩定增長確是不容回避的事實。
再從近幾年產業發展情況觀察,從98年的彩電價格大戰到現在的汽車價格大戰,每年的各種大戰不絕,以至到今年來在美國和歐盟頻頻遭遇反傾銷,這也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明:在現行公司治理機構下,公司的投資流向表現出了明顯的短期行為。
2、 公司發展中對相關方利益缺少必要的關心
在現行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的短期行為明顯,促使公司在組織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相關方的利益關注不夠,,以環境問題為例,在我國通過ISO14001體系認證的公司在所有公司中所占比例少得驚人,而ISO14000體系是出口中必要的通行證書。
雖然公司設立的最終目標都是為了盈利,但是不注重相關方利益,必然最終影響到公司盈利目標的實現,于公司的長期發展是不利的。
我國的公司法即將改革,一些學者也闡述了對公司法改革的總體思考,如王保樹先生就指出,在公司法改革中,以有限責任公司為利,在改革中應該考慮:
1、 增加任意性規范,減少強制性規范;
2、 充分肯定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在調整公司關系中的作用;
3、 緩和對有限責任公司機關的規制[13];
上述建議正是代表放松法定治理模式,而增加公司治理自主性,為公司治理的博弈提供必要的空間的設想。
如果把《公司法》的改革視為采用博弈理論構建公司治理的第一步,那么還有一個重要的平衡點必須分析到:那就是公司自治與法律的引導之間的平衡點又在哪里。
在美國,一個明顯的傾向是:在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成分越來越多的同時,上市公司所掛牌的證券交易所卻有著更嚴厲的公司治理“規定”,如比法律更嚴格的披露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等。這點對尋找公司法與公司自治的平衡處頗有啟發,那就是,不論公司內部治理如何配制權利,從外部觀察,公司信息的外部特征必須公正,且能滿足其他法律的要求。實際上,證券法、會計法、環境法規、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利保護法都對公司有所要求,這些法定的要求雖然不是直接規定到公司的治理結構,但是對公司治理結構形成過程中的影響卻不容小看。
第二、在公司治理結構的博弈過程中,董事會或者經理利用其本身優勢地位,謀求更大的權利分配是可能的,公司法應該對此進行原則上的引導,保證博弈的公正進行環境,對弱勢群體的維護利益作出制度上的安排,而不是對權利配制直接進行干預。這也就是公司法與公司自治之間的平衡點。
四、結論
現階段,探討公司治理的問題是公司法上的熱點問題,就本文的分析來看,我國公司法改革中值得考慮的問題是:
1、 用立法直接規定公司治理的權利配制是不足取的,這點應該在理念上改變,與其將公司治理由法律規定,還不如將其還給公司自己,由公司自己解決。但是,公司法應該為博弈的公平進行和弱勢人的保護提供制度上的安排。
2、 公司法的立法上應該淡化對公司主體的規定和限制,轉而在公司的財務規范、信息公開、產品責任、環境責任等其他方面有所加強,通過這些來間接影響公司治理結構。換句話說,法律雖然不變直接為公司劃定治理方式,但是法律可以給公司“出考題”由公司自己給出答卷。
3、 公司的治理本身也是系統,所涉及的問題遠非公司法本身能解決,例如大型公司的人事管理權問題,它使員工依附于公司,這顯然不利于公司的博弈,這些都需要通過其他改革措施來進行。
注釋:
[1]:《所有權與控制:面向21世紀的公司治理探索》,瑪格麗特•布萊爾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
[2]《所有權、治理結構與委托代理關系》 張維迎 載于梁能主編《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的實踐與美國的經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版
[3] “THE LAW OF CORPORATION”8.4 WEST GROUP 1996
[4] 《公司治理、公司政治機制及股東、董事、經理之間的權力配置》 張文魁
《改革》2004年2期
[5] 《試論利益平衡理念與我國公司立法》郝磊 載于《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8期
[6] 《公司治理、公司政治機制及股東、董事、經理之間的權力配置》 張文魁
《改革》2004年2期
[7] “INSTITUTIONS INSTITUT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FMANCE ”NORTH
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
[8] 青木昌彥:《比較制度分析》,上海遠東出版社 2001
[9] 股東、員工、消費者的關系是管理學上的問題,從這個角度上看,美國傾向股東利益優先,日本傾向員工利益優先,德國傾向消費者利益優先
[10] 一般說來,在美國,占有上市公司股票的20%就已經是絕對優勢的控股地位。
[11] 這點與中國公司法律規定的股東會是公司權力機構差異較大。但該差異似乎更多的因中美兩國在法人性質認知上也存在實在說和擬制說的差異而產生。
[12] 這個信息是我自己統計的,現在的信息不是非常完整,需要查交易所公開的統計資料。
[13] 《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王保樹 載《現代法學》200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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