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健 ]——(2006-10-7) / 已閱21857次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制度研究
李長健
(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0)
本文發表于《法學雜志》2006年第5期
[作者簡介] 李長健(1965-),男,苗族,湖南湘西人,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法學系主任,碩士生導師,武漢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生,湖北省法經濟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市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主要從事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和“三農”法律問題研究。
內容提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破解我國“三農”問題,建設新農村和實現和諧社會的重要組織載體。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不斷推進時,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制度進行研究顯得尤為重要。分配制度是一種涉及重要利益關系的制度,需要我們以和諧為理念去架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配制度。分配和諧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制度的價值取向,我們應從分配和諧的理念出發考量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和諧的基礎性影響——資本制度、關鍵性影響——產權制度和主體性影響——組織制度,努力架構和諧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制度。
關 鍵 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分配制度 分配和諧 和諧考量 制度安排
在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中,有許多圍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外部關系所設立的各種法律制度成為人們最關心的內容,也成為立法的重點。如何架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資本制度、產權制度、組織制度、分配制度、責任制度等基本制度成為立法的關鍵性工作,是法學理論界和實踐部門研究的重點。因此,我們在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調整對象 、基本原則進行討論的同時,更要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各項基本制度進行必要的研討,使立法更能滿足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和規范的需要。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制度的分析,便成為和諧社會背景下構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課題,是完善相關立法的基礎性工作。
一、 分配和諧:和諧社會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制度的價值取向
毫無疑問,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架構中分配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分配制度決定于所有制。正如馬克思指出:“分配關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現為生產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結構完全取于生產的結構。分配本身是生產的產物,不僅就對象說是如此,且就形式說也是如此。就對象說,能分配的只是生產的成果,就形式說,參與生產的一定方式決定分配的特殊形式,決定參與分配的形式。” “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而生產條件的分配則表現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 由此,我們可以明確:微觀經濟組織的制度架構中,遵循從生產資料所有制到企業生產制度(生產結構)再到分配制度(分配結構)這一基本順序是其必然的邏輯基礎。
在分配理論方面,西方經濟學家根據資本主義生產力的變化、生產要素的增多和生產過程的復雜化,進行著不斷的創新和變革。17世紀末,英國經濟學家威廉·配第提出“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和能動要素”,這一適應了農業社會需要的觀點,他將土地和勞動看作財富和價值產生的兩個基本要素。19世紀初,法國經濟學家讓·薩伊在對第一次產業革命進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財富由土地、勞動、資本三要素創造理論,強化了資本的獨立要素作用,這切合了工業社會發展的要求。19世紀末,馬歇爾在對大規模工業生產中經營管理和組織的作用進行系統分析基礎上提出了土地、勞動、資本和經營管理四要素理論。20世紀6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西奧多·舒爾茨建立了人力資本理論,將人力資本作為一種比物質資本更能推動財富和價值產生的資本形態。20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M.L.威茨曼在西方經濟滯脹階段提出了由勞資共享收益分配的分享經濟理論。到了今天的知識經濟、信息經濟時代,勞動、資本、知識、技術、企業家等均成為創造財富和價值的要素。等等理論的提出 對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實質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因其天生的立場局限性,其分析不能提出合理的資本主義分配制度,只能在一定范圍內調適資本主義的分配關系,緩沖資本主義的利益沖突和矛盾。馬克思分配理論既包括對資本主義分配關系和本質的提示,又包括對資本主義消滅后的社會主義分配關系的分析。它是建立在堅持勞動創造價值、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的勞動價值理論為基礎之上的按勞分配理論。我國社會主義分配制度是馬克思分配制度的繼承和發展。在根據社會主義本質要求的基礎上,我們先后選擇了適合生產資料公有制要求的按勞分配制,并隨著社會所有制結構的變化而不斷完善。
分配制度問題表面上涉及的是財富和價值的分配,其實質則反映人與人之間的特殊社會關系,即利益關系,涉及的是利益分割與分享問題。利益問題一直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利益是社會主體需要在一定條件下的具體轉化形式,表現于人們對客體的一種主動關系,構成人們行為的內動力。利益的語義是指好處,存在于不同的社會領域。正如龐德所說:“它是人類個別的或在集團社會中謀求得到滿足的一種欲望或要求” 。人類的全部社會活動都無不與利益和人對利益的追求相關,人們之間的一切社會關系都無不是建立在利益關系基礎之上的。我們可以說:利益問題是涉及到人、群體存在和發展的根本性問題。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相關。” 人們在追求各自利益實現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沖突狀態,表現于矛盾與統一、沖突與協調的關系狀態。利益沖突是人類社會一切沖突的最終根源,是所有沖突的實質所在。因此,在沖突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時,我們需要對其進行利益協調。利益沖突與協調問題是文明社會設立和發展制度的元問題,是文明社會的制度焦點問題。我們應該看到,利益沖突與協調推動了社會進步。當利益爭奪演化為空前激烈的程度后,原有的利益關系、利益分配機制及其確立的制度就可能消解,就可能產生社會制度變遷,新的利益分配或社會關系及其確定的制度就可能確立。利益協調是人類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是社會能夠整合且能全面發展的關鍵。舊的利益沖突被協調了,社會關系就和諧了,新的利益沖突又隨之出現,于是就有了新的協調。人類社會就是在對利益沖突的不斷協調中發展和進步的。
在急速變化和發展的21世紀人類社會利益沖突與協調將更加突現。在日益開放、市場化和現代化的中國,這個問題更加突出。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原有的較單一的利益主體模式被打破,伴隨著不斷發展的科學技術、經濟體制變革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迅速提高,社會產生的增量利益日益龐大。為了各自的利益,不同的利益階層與集團展開日益空前激烈的利益爭奪。中國復雜的自然和社會國情使得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化。作為人類社會演進的建設性力量和內動力,利益沖突需要國家通過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安排去控制各利益階層之間利益沖突的產生,實現社會各方利益協調的目的。建設和諧社會,保證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就成為我們追求的社會目標。黨的十六大提出的“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加分配的原則”,是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為主體,各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完善,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社會的需要。
分配制度是一種重要的利益關系安排,是一種利益激勵和價值導向。它會引領社會價值創造、價值評估、價值分配,并由此三者構成一個不斷發展的有機循環的制度整體。一旦當我們根據資本制度安排獲得進行利益創造的資格后,在合理產權制度的基礎作用和組織制度的保障作用下,科學的分配制度就會引領人們去實現價值的發展、價值創造和價值分配。價值實現以利益主體需要為起點,以其利益實現為終點。分配制度的導向功能和價值實現就在于能發展社會主體價值形成的意義,并找到關鍵的制度與行為的契合點,通過合理的分配制度安排,促進社會價值的增加與價值和諧。
在我國,滿足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需要是社會運行的目標追求,不斷地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整體利益要求,應成為在和諧社會建設中架構社會分配制度的價值目標。我們知道,和諧發展的社會是一個正確處好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關系的充滿文明和活力的社會,是一個實現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其根本是一個人與人之間關系和諧的社會。前面分析中,我們知道,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其本質是利益關系,我們要實現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諧,其實質應是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和諧。反映在制度安排上,就是應實現制度和諧;反映在分配制度上,就是應實現分配和諧。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配制度安排中,我們應該追求利益和諧,實現多樣的和諧利益, 體現對分配和諧的價值追求。
分配和諧,作為分配制度的價值追求,對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的價值指向和引領作用。分配和諧,注重社會公平,強化分配主體之間競爭起點的公平,并賦予其同等的發展機會,實現主體的平等生存權和平等發展權,從而達到分配過程和結果上的公平,實現代際內和代際間的公平,實現有效率、可持續的公平。正如十六屆五中全會《建議》所提出的“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規范個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緩解地區之間的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分配和諧要求建立以人為本的社會基礎,正確處理好分配中的價值創造與價值分配、公平與效率、和諧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在效率和公平、奉獻與和諧協調的基礎上,實現價值創造與價值分配的制度協調與統一。在宏觀、中觀和微觀領域,正確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做到宏觀領域應注重公平,微觀領域強調效率,中觀領域體現和諧與奉獻。在分配領域我們應追求實現堅持效率的初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再分配和體現奉獻的第三次分配的和諧分配制度體系的架構,實現和諧社會分配制度的和諧。
二、和諧考量: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制度影響因素分析
法律制度安排在理念上要考慮和諧,這是因為有利益存在,更是因為有利益矛盾、沖突與協調的存在。 分配制度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實現農民利益的重要途徑,是農民利益實現程度的重要體現,一個好的分配制度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靈魂。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制度影響因素分析,要求我們遵循利益及利益沖突與協調的脈絡,找出主要的影響因素,并從和諧理念去分析,從而為架構和諧的分配制度打堅實的法理基礎。
(一) 資本制度——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和諧的基礎性影響
在公司法理論中,“公司資本三原則”對公司規范和發展、對保護公司債權人和維護正常社會經濟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經濟全球化、經濟快速發展、資本快速擴張和社會現代化時,我們會驚奇地發現:社會赤字、深度的貧困,日益增長的收入不平等、財富大量集中和大規模失業相聯系的狀況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一個全球經濟如果沒有強大的社會支柱(Social pillar)支撐將缺乏社會穩定性和政治可靠性。ILO(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在2002年6月20日第90屆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合作社促進建議書》(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 2002)指出,要應對這種情形除了從宏觀層面去尋找對策外,還需從社會微觀層面尋找對策。從微觀對策看,合作社就是應對全球化巨大挑戰,防止上述問題出現的一種超乎人們意料的、靈巧的企業狀態。 農民經濟合作組織具有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它將重點放在社會參與上,體現了弱勢者的聯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廣泛發展對穩定農村、平衡社會、協調經濟與社會發展來說不僅是一個基本要素,而且起著減少經濟不穩定、社會不穩定和政治不穩定風險的作用,其和諧作用的發揮就在于它具有靈巧的、自己特有的資本制度。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其靈巧的資本制度源于合作社本質。它是分配和諧的基礎。表現在:第一,股本中現金資本投入比例有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資產來源有三:成員出資入股、合作社經營中的積累、國家扶持資金。成員出資入股又有三種形式:現金、實物或技術、提供勞動。其中,提供勞動、實物或技術應是成員出資的主要方式。在這些出資中,現金資本要受到嚴格的限制。因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廣大處于弱勢者地位的農民成員聯合組成的合作組織,不能脫離合作經濟組織的本質內核——勞動者的結合,不能讓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成為富人俱樂部,使勞動重新回歸資本的奴隸地位。這里,我們應該看到,當合作經濟組織向流通領域延伸時,現金資本的投入比例應有較大的提高。第二,股本的變動性。成員有入社、退社的自由,使合作經濟組織的股本處在一個相對變化的狀態中。這種可變化的資本狀況,使得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社會互動中處于自然和諧的流動狀況,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具有了天然協調農民成員在生存發展中一時之需的能力,也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自身保護著必要的協調能力。這是公司資本制度沒有的制度安排,公司資本一經股東認繳,就應體現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股東不管有何急需,就只能轉讓,而不能退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這種靈巧的資本變動制度成為和諧分配的動力,它促使合作經濟組織將成員分配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通過分配使成員有足夠的能力應對現實所需。當然,我們應該看到,股本的變動性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壯大和發展,仍有不利的一面,這里需要制度規范去防止不利的發生。第三,資本約定。與公司資本法定制相比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資本總額、認繳出資方式和程序由合作經濟組織章程加以約定。這種資本約定制,使處于資金弱勢地位的聯合成為可能,從而也使分配和諧成為可能。總之,在分配上,應對處于資金、技術等弱勢地位、主要以勞動出資的農民給予必要的保護。在收益分配上降低現金、生產資料等分配比例,提高勞動或交易量的收益比例,使廣大農民成員公平地享受到自己勞動所帶來的成果,從而在分配層面上實現分配和諧,體現勞動合作作用和勞動價值。勞動成為個人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據,應是社會主義制度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生產資料公有制及其分配方式(按勞分配)的客觀要求。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的實施,是從根本上消除剝削制度產生的基礎條件的基本要求。合作經濟是公有制的實現方式,其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和諧分配,是在現實中實踐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分配理論,它強化了勞動者的平等地位,充分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性,防止了兩極分化的產生,從而使勞動者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實現共同富裕成為可能。
(二) 產權制度——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和諧的關鍵性影響
現代意義上的產權,是指根據法律賦予人們對某種財產所擁有和可以實施的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在內的權利。艾爾奇在對科斯產權含義解釋時認為,產權是一種通過社會強制而實現的對某種經濟物品的多種用途進行選擇的權利。由此可見,產權要有社會強制才能實現,這些強制的主要來源就是法律。
科斯定理(Chase Theorem)告訴我們,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世界,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即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產權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從而對資源配置的效率產生不同的影響。為降低交易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法律制度對產權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就顯得尤其重要。由于制度本身產生需要代價,因此,制定什么制度,怎樣制定制度,將導致不同的經濟效率。我們可以說,產權制度的選擇和制定取決于制度本身的內在成本與外在成本之和,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成為人們選擇制度的依據。產權制度的確定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運行的前提。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產權進行制度上的安排和法律上的確定是必要的。科斯定理告訴我們:無論產權屬誰,只要產權界定是清晰的,市場機制便能導出最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結果。產權制度的核心是財產所有權制度。財產所有權制度決定著分配制度,我們可以說,產權是分配的前提條件和經濟依據,是保障收入分配公正有序進行、實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和諧的關鍵。
首先,在產權制度所有制形式安排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堅持“民有”原則。這種“民有”原則應該是一種“聯合所有”(jointly-owned),而非共同所有(Common-owned),應是成員對合作經濟組織財產享有聯合所有者的權益。 即約定共同合作所有(簡稱,約定共合所有)。資產一旦進行合作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就享有集體聯合所有者的終極所有權,財產的最終歸屬權實質上應為合作經濟組織成員聯合所有。聯合所有的本質是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一種實現形式。這種所有制方式可以很好地使農民成員對合作經濟組織財產享有聯合所有者的權益,從而為實現權益的和諧分配架構平等、和諧的財產所有制。其次,在資金來源和產權結構上,鼓勵多種途徑的資金來源和產權結構,如可確定政府扶持投入、社會捐贈和部分年金積累屬于集體資產等,使分配的比例和結構更加和諧。最后,在股金流動制度安排上作出靈活的安排。如允許農民成員之間及其與非成員之間進行適度產權轉讓,使所有者享受產權轉讓所帶來的分配收益,實現和諧分配。
實踐中,我們一方面要防止合作經濟組織異化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資本支配成員勞動的其他組織體,另一方面還要解決農民合作組織產權制度安排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如組織成員產權不能上市流通問題、合作經濟組織積累的歸屬不太清晰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均會影響有效率的資源配置,從而最終影響分配制度的和諧,需要我們對其進行規范、整合和改革。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產權制度安排時,我們還應處理好合作經濟組織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之間的關系。合作經濟組織利益分配制度應對應著特有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分享安排。這種分享安排同樣是一種分配關系的安排。在合作經濟組織正常運作時,組織成員應如何分配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在合作經濟組織出現經營風險時,債權人怎樣行使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合作經濟組織解散、破產清算時應如何處置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等等問題都是制度安排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三)組織制度——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和諧的主體性影響
組織制度,又稱合作經濟組織治理機構制度。諾恩(Douglass North)在研究西方世界近百年變遷后告訴我們:“一個有效率的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制度是重要的,制度與市場各生產組織形式的變化,更能為經濟增長提供空間和激勵。如果我們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資本制度、產權制度和其他制度看作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規則性制度的話,組織制度所確定的組織就是適用這些規則的人,組織制度就是體現合作經濟組織意志的主體性制度。這種主體性制度對分配制度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從本質上來說,一種公共產品的集體選擇問題的分配制度需要組織主體的積極參與和關鍵性行動。首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組織制度安排時,要堅持“民管”原則,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和分配發展要由組織內的農民共同參與進行,使農民真正成為平等的合作經濟組織的主人。這里的“民管”(democratically-controlled)是指成員通過民主程序對合作經濟組織實施控制,體現合作社法人治理機制“民主控制”特點,而非民主管理(democratically-managed)。其次,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成員應充分體現勞動者的結合,要對法人成員進行必要的人數限制或投票權利的限制,體現合作民主的實質,保證農民成員對合作經濟組織的控制力。《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征求意見稿)》第18條就有類似的規定。 最后,要科學架構投票表決權制度。在確立“一人一票,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結合股金數量、交易量等建立補充的按比例投票制度,即用“一人一票+比例票”的投票方式進行投票,使農民成員平等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并對一個組織或成員的投票比例作出嚴格的限制,如不超過5%等,從而使成員獲得權益相對公平,防止弱者聯合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變成富人的“俱樂部”和法人的“提款機”。
實踐中,我們要高度重視組織制度對分配的影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內部組織同樣是一種可以帶來效率變化、成本變化的制度安排,是對分配和諧產生影響的主體性影響因素,我們應在科學架構其內部組織體系的同時,明確各內部組織的職權和議事規則,防范有可能出現的組織制度風險,對組織內部各機構責、權、利進行必要的明確,使之分工配合、相互制衡、民主控制、管理科學、和諧運行。
三、制度安排: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制度的和諧建構
分配制度是社會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所有制在分配關系上的體現,是一個復雜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問題,是一個需要從制度層面進行安排的問題。對分配制度進行豐富、完善和創新,使其與所有制結構、生產力水平,社會平衡協調發展的狀況統一起來,對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大的影響。
(一) 分配形式和分配關系的明確
要和諧架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制度,首先,要分清和理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關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配形式及一般的次序是:依法向國家所納的稅金;支付勞動分紅或章程規定的優先股股東利潤;以公共積累形式在稅后利潤中提留一部分用于組織發展和福利的公積金、公益金;成員出資或財產份額應支付的利息或分紅;按交易量或股金分紅分配的盈余;其他經成員(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分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配關系體現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主要表現為外部分配關系和內部分配關系。外部分配關系包括合作經濟組織與國家、社區及其他合作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內部分配關系包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成員與雇員之間的關系。這些關系蘊含著國家、集體、農民以及合作組織之間的利益關系,需要我們進行平衡協調。“堅持適當的分配關系,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是合作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
(二) 分配原則的確立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配原則,往往是分配具體制度設計的基礎性、指導性規則。根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立法時應確立的分配原則有:民享原則、效率與公平兼顧原則、按勞分紅為基礎多種分紅結合原則、同股同利原則、資本報酬有限原則、無盈余不分配原則、虧損彌補原則、適當積累與發展原則等。民享原則是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由加入組織的農民共同分享。它是落實農民作為成員利益分配權的基本分配原則。民享原則可以使農民與合作經濟組織結成真正的利益共同體,形成和諧利益關系。效率與公平兼顧原則要求我們在合作經濟組織內部應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特別是在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初期。公平原則是當代中國利益協調的基礎性原則和首要原則。它要求我們應建立一套適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吸引農民加入合作經濟組織的公正、合理、完善的利益協調機制,實現分配制度公平與和諧。在合作經濟組織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因其涉及的利益屬于初級分配層面,我們應當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我們可以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為實現公平和諧的提高和效率的增加提供了較好的組織體。公平與效率兼顧,促公平發展,促效率提高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安排的必然選擇。” 資本報酬有限原則則是基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的勞動者弱勢地位,要求其內部分配上應側重于成員按勞動量或按交易量進行分配,對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現金資本的分配比例,要嚴格控制在有限的范圍內。當然,為了解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中所缺資本和吸引外部資金流入問題,在堅持資本報酬有限原則的基礎上,可以適度給外部資金分配給予一定的優惠,適度提高其收益比例,實行“一社兩制”的資本分配制度。對內部資本,采取嚴格的資本報酬有限原則,使成員的收益主要來源于按勞或按交易額分配;對外部資本,應在資本報酬上給予一定的優惠,以吸引更多的資本流入和資本穩定的存在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中。當然,這種內外資本報酬的差別率應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并且由成員民主控制來決定其具體標準。
(三) 分配項目和次序的規定
分配制度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中核心制度之一,對分配制度的創新發展是構建和諧分配的基礎和關鍵。而分配制度的創新發展主要又在分配的項目和秩序規定問題。據調查,在現實中合作經濟組織分配制度存在嚴重缺陷,表現為:分配制度有沒有及怎樣分配,全由合作組織領導人一人說了算;沒有分配制度,只有價格優惠,把價格優惠當成利潤返還;利潤還只返還部分或者一種交易利潤,沒有包括成員參與的所有合作社購買、出售等業務產生的收益,存在克扣成員收益現象;將利潤返還、股金分紅等捆綁在一起,不加區分地一次性分配;實行利潤返還股金分紅,但不支付股息;利潤返還和股金分紅的比例混亂(利潤返還占總收益的比重在0-73%之間);分配比重隨意制定等等 。在分配項目和秩序的規定方面,我們應充分考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特征和其在化解“三農”問題時的重要載體作用,在靈巧的合作經濟組織中精心構建分配項目和秩序。首先,從分配項目來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的項目應包含公積金、公益金、發展基金、利潤返還、股金分紅、股息等基本項目,還可以選擇設立救濟基金、風險基金等項目。其次,從分配秩序來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分配次序序可作如下安排:第一,彌補以前的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第二,提取發展基金、風險基金、救濟基金;第三,支付勞動分紅和出資利息,有優先股的分配給優先股股東利潤;第四,成員股金分紅或交易量返利;第五,其他成員(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分配;第六,成員交易量分配。最后,就分配比例而言,作者認為:一般提取法定公積金比例為10%左右(股份合作制可達15%);法定公益金亦可為10%左右(股份合作制最高可達20%) ;提取發展基金、風險基金和救濟基金的比例為25%(股份合作制可達20%左右);成員出資或財產應支付的利息或分紅應作出嚴格的限制,支付利息的,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兩倍為限。 分息總額不得超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超過部分,作掛息處理,在以后的會計年度中優先支付,但該年度支付分息總額仍不得超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
(四) 分配制度的集體選擇與契約約定
社會財富在社會作了必要的扣除后是否都應歸勞動者,其他生產要素是否應參與財富的分配呢?馬克思根據勞動價值說作出這樣的回答:在社會作了必要的扣除后,社會財富應該完全歸勞動者所有。“財富的獨立的物質形式趨于消滅,財富不過表現為人的活動,凡不是人的活動的結果,不是勞動的結果的東西,都是自然,而作為自然就不是社會的財富。” “財富的本質是一般的勞動”。 由此可見,馬克思認為只有勞動的產物才是社會財富,勞動量作為衡量社會財富的尺度,各種各樣的使用價值構成財富的物質內容。在商品社會,社會是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統一,社會財富由勞動創造,生產資料等只是過去創造的財富,其在新財富中只發生量的轉移問題,所以,財富應當完全由勞動者所有才是公正的。因此,只有消滅生產資料私有權,使任何人不能憑借生產資料所有權參與社會產品分配,才能消滅資本對勞動剝削而產生的不公正的分配狀況,勞動創造的財富才能真正歸勞動者所有。 私有權沒有消滅的情況下,通過分配制度的集體選擇和制度創新,減少生產資料所有者和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就可能使人們對其他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減少限制,并認同其參與社會財富分配的合理性,實現分配和諧和公正。正如亞當·斯密所說:“在大部分成員陷于危困悲慘狀態的社會,決不能說是繁榮幸福的社會,而且供給社會個體以衣食住的人,在自身勞動生產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過得去的衣食住條件,才算是公正”。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成員(成員代表)大會在遵守民主控制原則、自治與獨立原則和“民有、民管、民享”原則等原則的基礎上,對其分配制度進行集體選擇。在集體選擇中,有的是對法律規定的遵循,有的是通過新契約的約定,這是集體選擇實現的方式問題,我們也應給予足夠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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