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毅 ]——(2001-10-31) / 已閱36535次
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行使職權
傅毅
1996年,某大學與東海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協議,由東海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承建該大學的圖書館裝修工程。1998年圖書館裝修工程竣工后,雙方共同委托中誠審計師事務所對工程的竣工預、結算進行了審計,并按照A市政府的規定,將工程預、結算送原財政部駐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A市監察組審查。1998年2月,A市監察組審查后在審計報告的結算匯總表上加蓋了“工程價款預結算審核專用章”,對工程預、結算進行了審核確認。之后,某大學發現工程施工單位東海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虛報工作量等問題,與該公司就工程價款的結算發生爭議。東海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認為應當根據A市監察組蓋章確認的審定值結算工程價款,某大學則又委托中誠審計師事務所重新進行了審計。1998年6月,中誠審計師事務所重新審計后出具了審計報告,調減了該工程的結算值,某大學據以要求某省專員辦重新審查確認。1998年7月,某省專員辦發出《關于對某大學圖書館裝修工程預、結算進行檢查的通知》,決定組織人員對圖書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報告的正確性、合法性進行檢查。但由于機構改革的原因,并沒有實際派出檢查組。1999年10月,某省專員辦發出通知,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后財政部新三定方案的規定,決定不再對某大學圖書館裝飾工程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某大學對此不服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財政部認為,1、根據有關規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沒有對審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定的工程預、結算值進行認定的職權。因此,原某省專員辦A市監察組在中誠審計師事務所對某大學圖書館裝修工程結算出據的審計報告上加蓋“工程價款預結算審核專用章”,對審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工程結算值進行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于超越職權。2、1998年機構改革后,根據財政部新三定方案、財基字[1995]6號文件,以及《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規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沒有對中介機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的職權,因此,某省專員辦發文決定不再對某大學圖書館裝修工程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適當的。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同時鑒于某省專員辦已主動發文撤銷了在圖書館裝修工程《建筑安裝工程預(結)算匯總表》上加蓋的“工程價款預結算審核專用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財政部作出了確認某省專員辦A市監察組蓋章確認審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圖書館裝修工程結算值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以及維持某省專員辦作出的不再對某大學圖書館裝修工程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從本起復議案件中,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財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而不能超越職權實施行政行為。
越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實施了自己不能實施或者不能獨立實施的行政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無權行為,它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實施了本不應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如本案中某省專員辦對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工程預、結算蓋章確認的行為;二是下級行政機關非法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三是部門之間的超越職權;四是不同行政區域的行政機關之間的超越職權;五是行政機關的內設工作機構行使了本機關的職權。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性質比較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因此,《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的,應當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在本起復議案件中,某省專員辦A市監察組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在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建筑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上加蓋“工程價款預結算審核專用章”,對工程結算值進行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屬于超越職權。
作者單位:財政部條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