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群林 ]——(2006-10-13) / 已閱20800次
這類蠶食當然也屬于“違法性蠶食”的一種,只不過蠶食者往往直接或間接掌握著權力資源,如國有企業甚至黨政部門、司法部門的官員;或者可以溝通、“溝兌”權力,如退休政法官員。與單純的違法性所不同的是,蠶食律師業務領地的同時往往也伴隨著腐敗行為的發生。如某中級法院原經濟庭法官姚某長期與律師“合伙”開展律師業務,表面上看似乎只是為自己承辦案件的當事人介紹律師,其實律師業務也有他的份,每年的“兼職律師收入”十分可觀。事情敗露后,干脆“提前退休”,公然充當“律師”,生意還非常興隆;此外,黨政要員、司法官員幕后興辦律師事務所的現象并非絕無僅有。如此腐敗性蠶食不僅打壓了律師業務空間,還產生巨大腐敗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利用其開辦、控制及操縱的律師事務所直接進行貪污受賄,或為貪污受賄進行洗錢等等。
更為嚴重的是,國家官員如公安(含海關緝私偵察部門)、檢察、法院這些政法官員“假退休”--通過“內退”等方式,一方面國家官員身份、待遇照樣享受,另一方面“打擦邊球”(“內退”好歹有個“退”字)、領取律師執照從事律師業務,如此具有“雙重身份”的“律師”出馬,其蠶食性腐敗程度往往要遠遠甚于公安(含海關緝私偵察部門)、檢察、法院真正退休人員的不當律師業務行為。
(四)法律漏洞性蠶食
就是法律咨詢公司或其他法律咨詢服務,如法學專家的法律咨詢服務。表面上看來,似乎“法無禁止即授權”,既然律師法沒有禁止法律咨詢業務,那么,開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法律咨詢公司并無不妥。這里存在一個法律漏洞問題,即中國法律法規沒有嚴格禁止非律師從事法律咨詢、法律顧問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但是,應該注意到的是,法律服務不同于一般服務,實行執業準入與行政許可為絕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管理方法,也是國家法治及法制統一所需,任意可以開展非訴訟法律事務將使律師法第25條的絕大部分規定顯得毫無意義,破壞法律向現實的轉化。至于法學專家專為正在審理的案件“論證”,律師再拿此種論證意見書說服、借法學名人“打壓”司法官員,既作踐了律師(律師本來就是法律實踐方面的專家,如需要法理上的支持盡可援引已經存在的觀點即可,私下就案件請教專家也無妨。但如讓當事人再花錢召開“論證會”,恰恰說明律師對自己觀點的底氣不足),又作踐了法學專家(法學家是客觀研究法律的研究者,而并非披“專家”之外衣,當律師之幫手,分代理、訴訟之份額,掠當事人之費用,壞“司法獨立”之基礎)。
筆者同時也注意到,不僅僅法律咨詢公司,就是一般的“經濟咨詢公司”,居然也在代理訴訟案件,甚至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庭代理。可見面對法律漏洞,有關行政部門如工商行政部門,不應采取利用、擴大的管理辦法,否則法律漏洞性蠶食將會越來越大。
四、對中國律師業務被蠶食的憂思
從歷史淵源來說,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并非我國“古已有之”的國粹,而是西方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對于我國而言,律師制度完全是“泊來品”,完全是法制近代化與現代化過程中移植過來的產物。無論是晚清的封建社會,民國時期的資產階級獨裁社會,還是改革開放前的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也許是經濟制度、政治體制、社會基礎與文化觀念等方面的原因,我國社會天然缺乏對律師及律師制度的親和力,律師業得以植根成長的土壤難稱肥沃,西方有關律師應有的法理地位與我國律師實有的現實地位形成強烈的反差,隨著社會的發展甚至動蕩,在制度和理念上,我國律師似乎根基難定,身似浮萍,大有被邊緣化的危險。而業務空間的遭擠壓和業務份額的被蠶食,又加劇了這種邊緣化,使得律師業務不再專為律師所有,而是“人人得而食之”的“唐僧肉”。
《中國律師》主編劉桂明先生在論述中國律師業面臨的難題時指出,面隊人數眾多遍及城鄉的法律服務所和眼前境外律師機構駐華辦事處的監管不力問題,中國律師業的市場秩序“既要安內,又要攘外”;“業務開拓單靠政府推動,還有多大的潛力?而僅僅依靠個人,那又有多大空間和多少前途?這不能不讓我們居安思危,夜不能寐”,流露出強烈的憂患意識。 的確,撇開其他的難題不談,就是僅僅從律師業務領地被體制性、違法性、腐敗性和法律漏洞性蠶食的現狀來看,反“蠶食”的“安內”及“攘外”工作十分艱巨,中國律師業務發展空間與業務發展前景不容過分樂觀。
問題盡管復雜,甚至都可以用“牽一發而動全身來” 描述,例如解決基層法律服務所問題,如果一味關閉以適應合法性要求,似乎一夜之間砸了那么多人的飯碗,同時讓經濟落后地區的民眾得不到廉價的法律服務,弄不好還會影響社會穩定。但是,這種不是想辦法解決問題、而是想辦法不解決問題的思路不僅忽視了守舊的成本和改革的收益,而且也讓經濟落后地區的廣大民眾永遠得不到真正優質的法律服務,并且不利于基層法律服務所提高自身素質,擺脫靠行政保護、掩飾其水平低下的宿命。
改變目前狀況的辦法不是沒有,至少說憂思之余解決問題的思路不是沒有。筆者認為,在中國司法漸進、成功進行改革,實現司法權力配置科學化、司法體制獨立化、司法運行公正化、司法公正效率化、司法官員職業化等中國司法現代化目標的前提下,通過行政規章、地方法規的合憲化從源頭上堵死法律執業主體設置上的無序,通過法律服務準入化禁止未經法律許可的法律服務,通過法律職業一元化消除體制性的業務蠶食,通過市場監管的有效化來規范律師業務市場的秩序等方法,盡管比較“粗線條”,但可能會有助于中國律師業在拓展業務空間時必須實施的“反蠶食戰略”,消除中國律師業務發展遭受的各種蠶食,為中國律師業進一步健康、長足的發展和中國社會的法治化打好扎實的基礎(作者:韋群林,上海林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電子郵箱:rinoceros@163.com。版權所有,禁止轉載,剽竊必究)。
注釋:
1、本文所涉及的“中國律師”僅指中國大陸地區的中國律師,不含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及中國臺灣地區的中國律師。
2、我國執業律師達11.8萬人[EB/OL].中國普法網.http://www.legalinfo.gov.cn/moj/lsgzgzzds/2005-06/14/content_154886.htm。
3、顧培東.從經濟改革到司法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7。
4、眾多地方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業務范圍一般為:接受聘請,擔任法律顧問;接受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依法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接受當事人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接受當事人申請,主持調解糾紛;接受當事人委托,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代寫訴訟文書和其他法律事務文件;接受公證機關委托,協助辦理有關公證事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似乎除了刑事辯護以外,比律師事務所還要廣泛(至少字面上多出了“主持調解糾紛”、“協助辦理有關公證事項”的內容)。
5、韋群林.表達與判斷--律師與法官應然關系的一種解說[J].律師與法制,2005(6):38-41。
6、劉桂明.中國律師業面臨的十大難題[EB/OL].中國沈陽普法網.http://www.sypf.com/lstd/ywjl/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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