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繼瑜 ]——(2006-10-15) / 已閱16335次
淺談案例分析的若干工作思路
陳繼瑜
作為社會主義大陸法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在實施涉及法律的行政行為時,更多的考慮“現在該怎么辦”,并在結合實際的當事人違法法律事實及其危害、及其適用的法律依據的基礎上,來決定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行政管理也是如此,絕大多數的行政案例分析過程中,我們通過研究當事人的經營和實際行為,圍繞現有法律進行判斷,進而根據現有法律及其適用結果,作出綜合執法決策,認真履行行政機關的職責、職能。事實上,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案例分析人員從事的是一種“社會工程師”的工作,僅僅聆聽 “法律大師”在案件分析領域的精辟講解確實可以受益,但是“世界上沒有一雙鞋子可以讓所有人都合腳”,實際的案例情景解析還是依靠廣大的基層干部基于相應的行政文化造詣、經驗積累基礎上的自身綜合能力。案例分析的主要目的就是培養我們“邊學邊做”的實戰能力,最終每個行政人員還得“用自己的筷子夾自己的菜”,還是要靠自己的能力解決各人自己的實際問題。
借鑒西方MBA教程中的“案例分析思路”,筆者認為我們案例分析的核心是:“正視遇到的事實,了解當事人過去的事實行為,提高分析當事人的技巧,提高作為一名案例分析者的判斷力和洞察力,準確、及時、系統地決定你下一步該干什么。”實踐中我們更習慣于原有的辦案思維、原有的經驗查案,應該將我們的先入為主的觀點置于“實驗室的門口”,拋棄原有的成見,根據案例的實際情況,系統了解案例所有參數、獨立地積極思考、提出自己的分析結果和行動預案、并隨時準備捍衛自己的觀點,切實履行一個“社會工程師”的應盡職責。這可以說就是作為一名執法者的案例分析工作思路,觀點僅供同行參考。
一、 了解當事人的基本違法機理
違法當事人作為經濟社會的一種固有參與者,有其特殊的歷史和經濟必然性,是一種特定的社會環境下的特定的社會必然,有其固有的社會屬性、經濟屬性、違法機理,并且違法趨勢是隨著社會、經濟、法律等因素的不斷變化而發展的。同時,按照西方的有關“人類行為”的研究,正常人的潛意識、心理動機、外部刺激條件、事實行為之間往往是具有聯系的,是一種必然的觸發事實的“多米諾骨牌”。
日常案例分析過程中,當事人作為一個“社會人”,一個存在客觀違法心理的違法份子,其違法事實行為和其潛意識中的思想、社會環境三者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作為一個“經濟人”,如果當事人存在主觀的違法故意,其非法動機無非是獲得非法的經濟利益、獲得非法的市場份額,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其所有的違法行為應該都是建立在以上基礎上的“合理動機的結果”。按照《信息論》的觀點,當事人的心理、行為習慣、所有違法細節掌握的越詳細,成功辦理案件的概率越高。目前的情況可能我們對于法律的“合法性”考慮相對比較充分,而基于社會多元文化、交叉學科基礎上的案件的全面綜合分析“相對比較欠缺”,因此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之間產生一個落差,導致最終分析決策的信度受到影響,對于當事人的違法機理了解相對就不充分,不利于最終的案件處理。因此成功辦理案件的必要前提就是明確“5個W和1個H”(即who 、 when 、 what、 where、 why 、how),切實落實案件的前期調查工作,務必采用逆向思維,多層次、多角度對比,綜合分析,明確當事人的“非法比較競爭優勢提升途徑”、案件關鍵點、違法機理、隨機違法趨勢,為隨后的案件分析、決策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 了解法律和社會的一般客觀規律
黑格爾說:“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所以自由構成了法的實體和規定性。” 世界法學界根據對于“法律認知”的不同又可以劃分為眾多流派,法學史上從柏拉圖的《法律篇》到茨威格特及克茨二人合著的《比較法總論》,各個流派之間、流派內部之間互相爭論,螺旋式發展,最終由實踐來檢驗相關的理論正確與否。從某種意義上而言,人類的法律史就是一部不斷矛盾、不斷揚棄、不斷比較、不斷改良、不斷發展的人類思想進步史。隨著我國的法制進程的不斷加快,學術領域的《法理學》、《比較法總論》等法學理論的研究不斷深入,中國整個法律體系吸收、借鑒世界先進的法學思想精髓的進程不斷加快,整個法律體系的立法、司法理念也在不斷進步,跨專業的法律研究、立法、行政體系不斷完善,法律的“社會化”趨勢日趨明顯,相應對于我們行政部門的法律要求也日益提高。
現實工作中我們對于整個行政的實體法比較熟悉,但是對于 “法理學”“法律史”“法律比較研究”等等領域的理解相對淡薄,以致于我們往往局限于解決常見的違法問題,涉及沒有先例可循的、交叉法律制約的問題顯得束手無策,法律的綜合研判、決斷能力有待提高。執法過程中我們習慣于用簡單的法律條文去“套”違法行為,但是卻很容易忽視了整個法律的精髓和初衷。法律作為一步人類文化的進步歷史,有其固有的社會、經濟機理和辨證法則。客觀而言,法律的所有問題圍繞著人與自然、理性、道德、功利、正義、自由、公平、懲罰等問題而產生。并不是局限于我們日常接觸的幾部行政法律、法規,如果僅僅拘泥于行政部門法律、法規看待問題,很容易產生“瞎子摸象”的失誤。
根據以往的工作經歷,筆者竊認為:就案例分析的指導思想角度而言, “法理”和“法哲學”領域傾向借鑒、采納20世紀美國的法學家羅斯科.龐德的“社會學法學”理論,代表作是《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史解釋》,其思想博采各種法學流派的優秀理念,主張努力綜合分析、歷史、哲學和社會學等方法,通過某種形式的社會哲學和法理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相互融合。龐德認為法律是“社會工程”,法理學是“社會工程科學”,強調法律在社會中的運行、功能及其結果,重視“行動中的法律”,倡導“法律的社會化”;在涉及法律與經濟問題領域,可能理查德.波斯納的法學思想——代表作《正義的經濟學》、《法律的經濟分析》、《法理學問題》,比較適合基層實踐;在國際法律的競合、借鑒領域、解決社會法律問題領域,《比較法總論》不失為一本切實可行的法學經典,同時比較法更是一所“真理的學校”、“解決辦法的倉庫”。正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說的:“只有傻子才會因為金雞納樹皮(即奎寧)不在自家菜園里生長出來為其理由而拒絕接受。”今后可能會由更好的法學思想、實踐方法,不妨廣納先進法學文化的精髓,指導我們的實踐。
三、 具備正確的方法論和判斷技巧
如果說法律是“社會工程”,那么我們案例分析人員將是行政管理領域的“社會工程師”。當后人分析龐德的經典法學思想時候,十分明顯的感覺到三個特征——博采眾長、務實、不斷改良。這對于今天我們分析行政經檢案例,同樣具有十分積極的借鑒意義。作為一種“社會工程”的一個細分化領域,案例分析的本身就是一種通過各種案件“征候”了解案件內幕“黑箱”的過程,同時也是一種應用各種先進思想、方法論的實踐認知、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更是一種實事求是的處事態度在執法領域的“應用”。她可能需要包容的大度,也包含計較頂針的細節,更是“普遍聯系”的執著。典故“瞎子摸象”有時候可能就是我們在“案例分析”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如果我們每人都是一個“瞎子”(沒有聯系的思維,沒有學術的包容的態度,同時執著于個人的真實經驗和感知,并且不承認現實社會的客觀事實),那么最終我們會陷入“無休止”爭論的泥潭。如果我們采用普遍聯系的態度,采用兼聽則明的指導思想,將各個瞎子的說法聯系起來,綜合分析,那么我們才由可能會得出“大象的真實輪廓”。實際工作中,“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群體的合作得到的將是群體效應,這將更加有助于我們看清案件的真實面目,使我們有可能得到更多的機會、更廣闊的視角、多唯度的時空權衡、比較、評論分歧的優劣所在,這實際上也是一個認知論、方法論的問題,更是普遍聯系、與時俱進的問題。其次應該采用多元文化視角。當今法學界,各種理論的包容程度越來越明顯,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相互借鑒、相互學習、相互融合趨勢也日益加深,多元文化對于法律發展的積極作用得到整個法學界的首肯。基層一個普通的案件,可能包括社會、經濟、法律、人文環境等多方面的情景因素,同時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問題,我們并不知道“哪片云彩會下雨”,如果按照純粹法律的思維,得出的結論并不完善,可能按照多維的視角得出的結論會相對比較完善,相對比較真實,同時符合“現代法哲學”的思想。這點對于案件的最終決策相對有利。
哲學家康德說:“人人既具有獲得真理的思維能力,又有按照原則去行動的實踐能力。在這兩種能力中,實踐能力優于思維的能力,因為它構成了人的生命。”毫無疑問,我們執法者人人既具有案例分析的思維能力,又有按照依法行政的實踐能力,相信通過我們共同的不懈努力,今后將來會涌現越來越多的“法律工程師”,憑借我們理性的思維能力和求真務實的實踐能力,在“案例分析”理論、實踐的園地中,培育出更多的“法學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