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鋒 ]——(2001-11-14) / 已閱15769次
證券市場亟待建立民事賠償機制
郭 鋒
2001-10-30
鄭百文虛假重組案,中科創業、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銀廣夏虛構利潤案等若干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惡性證券欺詐案件相繼被揭露,人們在震驚之余,強烈呼吁人民法院介入此類案件的民事審判,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障數千萬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最近一段時間,鄭百文虛假重組案,中科創業、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銀廣夏虛構利潤案等若干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惡性證券欺詐案件被揭露之后,社會各界強烈呼吁人民法院介入此類案件的民事審判,以保障數千萬投資者的切身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應當與證券市場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相適應
迄至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者約有6000萬戶,約占全國總人口的二十分之一。A股上市公司總計約1200家,通過向境內外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金,有力支持了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其他企業的發展。隨著我國即將開設為高新技術企業、民營企業服務的創業板市場,以及加入WTO,我國證券市場還將得到進一步的迅速發展。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面臨著一個如何與之相適應的問題。目前,民事審判的重點,既包括傳統的婚姻家庭案件、房地產案件、合同案件,也包括新興的知識產權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人身權案件、消費者權益案件、涉外案件等。但在證券領域,主要限于審理期貨糾紛案、股權轉讓案、股票買賣糾紛案,而對證券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上因證券欺詐行為而出現的侵權糾紛案件未予涉及。民事審判工作在這一領域的嚴重滯后,不利于從司法上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及時有效地保護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應當積極主動地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對外開放服務
發展和完善以證券市場為核心的資本市場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向社會直接融資為特征的資本市場必將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化運作,除了相關監管部門擔當重任外,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從民事審判、行政審判、刑事審判等方面厘訂規矩,依法介入,提供保護。在一個越來越市場化的經濟體中,司法介入、跟進不及時,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投資者利益就得不到保護,資本市場的發展就必然蘊藏著深層次的秩序危機和信心危機。另一方面,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資本市場將逐步開放,而開放的資本市場中的權益爭議將變得越來越普遍。除了諸如民法通則、公司法、證券法等大法的修改完善和對外經貿法規的系統性清理外,人民法院未雨綢繆,及早建立和完善以民事審判為重點的各項審判機制,為享受同等國民待遇的中外投資者和權利主體提供平等的司法保護,就可以為我國加入WTO后在制度建設和司法審判方面占據先機和制高點,并為國家的經濟金融決策提供強有力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司法基礎。
人民法院介入和加強對證券糾紛的民事審判,有助于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10年的發展,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市場中出現和潛伏著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直較為普遍。比如,在發行市場中,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進行虛假包裝,制作含有欺詐、嚴重誤導、重大遺漏的招股說明書;在交易市場中機構大戶、莊家從事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上市公司發布虛假、誤導性信息或故意隱瞞信息,等等。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主要依靠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極個別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如瓊民源董事長被判刑),但民事訴訟迄今為止幾乎是空白。從規范市場的角度來看,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盡管對個別違法者有一定的威懾力,但對證券欺詐的遏制作用有限,因為監管部門的人力、物力、信息有限,對大面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與處罰顯得力不從心。如果落實了民事賠償制度,廣大投資者可以通過行使民事訴權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利益,并參與對市場的監管。面對可能引發的民事索賠,證券欺詐活動將得到有效遏制。
人民法院受理和審判證券糾紛案件,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在司法界、證券界和社會上,對人民法院受理和審判證券糾紛案件是否有法律依據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個別法院和審判人員對證券糾紛案件存在一定的畏難情緒。證券糾紛案件雖然具有特殊性,但仍然屬于民事案件,在證券法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仍適用民法通則。從原則上講,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侵權行為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均適用于證券糾紛。證券法中規定的內幕交易行為、市場操縱行為、虛假披露行為等,在民事領域均可歸入侵權行為。
除民法通則外,證券法中還包含了以下民事權利或責任:
1.返還請求權。證券法第18條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發行證券的,證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行人返還。
2.信息欺詐的賠償責任。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由歸入權產生的賠償責任。證券法第42條規定: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按此規定執行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公司董事會不執行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民事賠償優先制度。證券法第207條規定:違法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的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證券糾紛的訴訟程序完全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于證券糾紛中侵權的對象往往是眾多的投資者,因此采取共同訴訟或集團訴訟的方式將較為普遍,人民法院應加強對這兩種訴訟方式的研究和指導,并有必要正確認識集團訴訟的積極性和必要性。
根據證券糾紛案件的特點,通過對典型案件的立案和審理,依法保護當事人享有的訴權,維護司法公正,增強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通過受理和審判民事索賠證券糾紛案件,可以在侵權構成要件、因果關系、損失計算、舉證責任、訴訟形式、判決執行等諸方面探索出指導司法審判的經驗,并給證券法司法解釋文件的制定提供素材。
證券市場投資者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法定訴權,只要其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四個條件,屬于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因此,對這類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積極的態度。至于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技術困難,可以通過及時下達批復、頒布司法解釋文件予以解決。即使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也應通過審理作出結論。由于證券投資者的數量高達6000萬之眾,如果他們的合法民事權益得到了司法保護,那么對樹立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增強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穩定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