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曉周 ]——(2006-10-21) / 已閱18560次
無過當防衛權的另一種思考
樊曉周
摘 要 本文針對97刑法第20條第3款無過當防衛權的規定,從國家刑罰權與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契約關系、無過當防衛權對降低社會危害的作用以及個人防衛權與社會義務之間的關系三個方面,對設立無過當防衛權的意義做了深層次的理論分析,以期能夠對該問題的研究有所貢獻。
關鍵字: 無過當防衛權 社會危害性 社會義務
無過當防衛權,在法學界又被稱之為“無限防衛權”、“特殊防衛權”,這都是基于新刑法第20條第3款(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界定的法學概念。其中因為“無限防衛權”容易使人誤認為防衛人可能在防衛手段和防衛強度上為所欲為,從而導致“權利放縱”,所以不宜采用此名稱!疤厥夥佬l權”說明了無過當防衛的實質,——在防衛人受到致命攻擊(危及人身安全)的特殊形勢下的正當防衛形式,但界定含糊,不能讓人一目了然。因此筆者贊同陳興良教授的命名——無過當防衛權 ,即“行為人在以排除人身危害為目的,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而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
對無過當防衛權的設立,法學界褒貶不一,贊成者大致認為:無過當防衛權的設立是對受侵害人的權利的加強,會鼓勵人民群眾同犯罪分子作斗爭,反對者有兩種情況,一種在同意無過當防衛權設立的前提下,對法律規范的缺陷提出質疑,比如,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關于“行兇”的界定含糊,對“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圍沒有明確限制,缺乏防衛人的證明責任規定 。另一種反對意見是對“無過當防衛權的”否定,比如有學者認為這可能導致防衛權利的濫用,助長私刑報復之風 ;有學者認為無過當防衛權違反了刑法使用的嚴格程序,從而削弱了國家刑罰權 ;也有學者認為“無過當防衛權的確立,違背了人道主義原則,使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公正的價值軌道 ”;更有學者認為無過當防衛權有悖于“防衛權由無限防衛權發展到有限防衛權,由防衛權的個人本位走向社會本位,已經由注重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發展為人權的全面保護”的世界趨勢 。
筆者認為:任何權益或權益的出現、分配無不是以一定的社會物質基礎以及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實踐為基礎和檢驗標準的。既然無過當防衛權是基于我國司法實踐和司法要求而產生,就有其存在的實際意義。
一、無過當防衛權是國家刑罰權與公民生命健康權之間的最好契約
眾所周知,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也就是刑法中所說的“人身安全”是人生存的基本權利,也是一切人權的根本所在。當侵害人要剝奪受害人作為一切權利基礎的生命和健康時,受害人就面臨著失去一切人權的威脅,此時,受害人當然享有以排除自身危害為目的而使用任何自救手段的權利,對侵害人造成的任何后果,不負法律責任。人人生而平等,受害人在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上,絲毫不比侵害人弱,他完全沒有義務為了成就侵害人的非法行為而用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作代價,因為這項權利一旦喪失,不可復得。
國家刑罰權的出現是伴隨著國家和法律的出現而誕生,公民之所以承認國家掌握強有力的刑罰權,是因為公民相信國家更有能力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而且作為公共意志的國家可能以一種公平正義的中立立場來判斷是非。正如康德所說,國家無非是公民間接實現自己權利的工具。
從契約關系上來講,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來承認國家、法律、國家刑罰權,是希望換取集體的力量對自身無法實現的權利形成強有力的保障,而對于公民個人能夠實現的權利,自然不愿讓渡。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認為,刑罰權來自于公民對自由保護的需要而對個人自由的轉讓,正是這種需要迫使人們個讓自己一部分自由,而且,無疑每個人都希望交給公共意志保存的那部分自由盡量少一些,只要足以讓別人保護自己就行了,而這種一份份“盡量少”的自由的結晶形成了國家的刑罰權 。因此,公民不可能毫無保留地給予國家處置自己的任何權利的自由,更不可能將自己的生命健康權交給對自身形成威脅的其他公民。
現在我們假設公民愿意把自己的任何權利毫無保留地交給法律來處置,那么公民自然要求法律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條件下都能夠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而國家的刑罰權僅僅可以在侵害和社會危害發生后,給予事后的補救,對于將要發生和正在發生的緊急情況,則沒有能力提供有效的防范。而且國家對侵害人的懲罰不過是為了平衡被擾亂的社會秩序。對于受害人來講,作為健康權和生命權這種基本權利,一旦喪失,法律根本無法補救。正如洛克所言:“當為保衛我制定的法律不能對當時的強力加以干預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旦喪失就無法補償時,我就可以進行自衛并享有戰爭的權利,及殺死侵犯者的自由,因為侵犯者不容許我有時間訴諸我們的裁判或者法律的裁決來救助一個不可不長的損失。” 顯而易見,國家刑罰權的作用在威懾、懲罰、改造教育犯罪分子方面的確很有效,但是對于具體的正在發生的,而且極其緊迫危險的對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構成威脅的暴力侵害在實際救濟上就有可能是無能為力的。
從以上分析看,無過當防衛權是公民不愿也不能讓渡的,國家沒有能力代替行使的權利。因此,國家在分配共同防衛罪犯的權利上,不得不把國家刑罰權無能為力、對公民卻生死攸關權作為公民的權利保留,而且公民對于危及自己健康和生命侵害必然會誓死抵抗。這種國家刑罰權與公民的無過當防衛權的恰當結合,無疑是最好的對抗社會犯罪的契約。
二、設立無過當防衛權能有效降低暴力侵害人身安全所造成的社會危害
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非常嚴重,存在著剝奪受害人健康和生命的威脅,對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破壞性極強。法律及國家刑罰雖然對各種犯罪都都有嚴厲的處罰,但國家刑罰權只能停留在犯罪發生后的社會秩序補救的層面上。在預防作用上,僅僅起到抽象意義上的威懾作用,對于正在發生和將要發生的犯罪是無能為力的,也就是說在犯罪進行時,法律并不能及時保護公民權利,防止社會危害的發生。作為正在受害的當事人以及“見義勇為”的勇士,卻身處預防罪分子斗爭的第一線,如果剝奪他們對于暴力危及人身犯罪的無過當防衛權,無異于放任社會危害的擴大。
作為防衛人(包括受害人和“見義勇為者”),在進行防衛時也是采用暴力手段,對侵害人也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是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社會安全為目的斗爭非但不是對社會的危害,反而對社會有所貢獻。與暴力侵害對比而言,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有了繼續的可能,而犯罪分子的危害也能得以有效制止,對社會危害的降低有顯著意義。對于見義勇為者的高尚行為無疑也是一種鼓勵,這不是我們求之不得的結果嗎?
從侵害人和受害人的權利分配來講,侵害人的犯罪行為本身違法而不為社會所接受的,而受害人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合法行為與社會危害的減小和刑罰權有相同的功能,不法侵害人在進行暴力侵害時,顯然已經對自己沒有侵害手段和強度的限制,同時又置法律于不顧,而此時我們卻給合法的受害人這樣或者那樣的限制,無疑不利于對合法權利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公民這種權力作為最基本的生存權利,一旦失去,不可復得。邪惡人有無限的侵害的“權利”,而正義人卻沒有行使無過當防衛權的權利,無疑是對邪惡人開了方便之門,而對受害人戴上了限制手腳的枷鎖,這樣,法律的價值與法律追求的正義顯然是背道而馳的。
國家刑罰權的最終目的當然是盡可能地縮小社會危害,維持原有的社會秩序,那么,在國家無力阻止暴力犯罪危害社會的時間、地點、環境下,公民爭取自己生命和健康的權利同時又防止了社會危害發生或者擴大的行為。法律保護和鼓勵受害人的斗爭,給予公民無過當防衛權,無論對于公民個人還是對于國家、社會都是有利的,這無疑是一種明智之舉。
上述討論可以看出:國家刑罰權和公民的防衛權,以及公民對法律的遵守和自覺維護不僅會更有效地制止血腥和暴力,促使法律秩序和法律保護的增強和社會的長治久安。
三、無過當防衛權是最典型的公民維護法律正義、保護社會利益的社會義務
法律本身在于保護其代表的利益集團的利益不受侵犯,并促使這種利益實現最大化。要實現這種目的,不僅要求本集團的成員和非集團成員遵守法律,并且要求本集團的成員對法律尊嚴和力量作不遺余力的捍衛,才有可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尤其在國家及其法律無能為力的時間、地點等條件下出現權力真空時,公民應自覺維護捍衛國家和法律的權威。這在各個部門法中都有詳盡的規定,比如民法中的自救行為,刑法中的正當防衛。
無過當防衛權的存在,最明顯、最直接地體現了該集團成員對代表其利益的法律的支持,因為每個成員明白,刑罰權作為任何社會中最嚴厲的手段,恰恰也是自己的集團最后一道沒有退路的防線,所以更需要強有力的國家和本集團成員的堅決維護。這樣才可能使刑罰權具有威懾力和懲罰的力量,以達到其維護統治和保護本集團實現的目的。
試想,公民對已經危及到自己健康和生命的侵害不能做最激烈的斗爭,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往往的得以順利實施,實現其非法的目的。而且種種情況可能產生更為嚴重的后果,一是暴力侵害人可能藐視法律,而進行規模更大,危害更深的其他犯罪;二是潛在的犯罪分子得到鼓勵,從而發生新的暴力犯罪案件;三是防衛人沒有國家法律的保護而動搖信心,尤其是“見義勇為者”從此顧慮重重。這樣的終極后果是,公民把自己的權利讓給了他的敵人,同時減弱了其同伴和其所在集團的防御能力,最終使本階級追求的利益和所謂正義化為烏有。
因此,無過當防衛權是一種行使權利為形式的維護本集團統治必須行使的社會義務。個人放棄對危及生命和健康的侵害的抗爭,就是放棄了自己和同伴共同作戰來維護本集團的整體利益的義務,任何放棄權利的行為無疑是放縱反對者對本集團所追求的正義的破壞、顛覆,而最終使自己的權利隨著集團的覆滅而消滅。本集團應該對這樣不負責任的行為給予懲罰,因為該成員放棄了保護自己的行為從而削弱了本集團的力量,同時增強了反對者的相對力量。
在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中國,所有合法公民都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有共同的正義價值判斷和利益追求。每位合法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僅有利于增強法律的尊嚴和維護公民權利的能力,而且這種斗爭越是激烈,我們的法律基礎——民主的力量越是穩固,整個社會的利益才會充分實現。用可持續的眼光來看,授予公民無過當防衛權,也是為我們的子孫后代創造更為良好而牢靠的法律環境。任何放棄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人,無異于對我們追求的正義做消極的抵抗甚至背叛。
國家設立防衛權,不僅是刑法對公民個性權利的間接保護,更應該給與公民直接的保護,國家刑罰權在不能進行事前和犯罪進行時防范的情況下,要求公民個人的防衛權給予配合和補救,大大增強了公民同不法分子作斗爭的勇氣和保障力。每個公民對自己健康權和生命權的誓死捍衛,不僅是在行使國家賦予自己的權利,而且實質意義上也履行了削減不法分子的邪惡力量的義務。
因此,國家刑罰權和公民的防衛義務(包括無過當防衛權)的良好結合,才能促使我們的法律朝著我們追求的公平正義的方向前進。
結語
從遠古的呼喚、中世紀的黑暗、近代的啟蒙、當代的凝思中,我們不難看出,從無限防衛到有限防衛,在從有限防衛升華到無過當防衛,并非一種簡單的歷史輪回,這里面有血與火的洗禮,有靈與肉的搏斗, 正義的力量促使人們拿起防衛的武器來捍衛自己不可讓渡的權利——無過當防衛權。我們渴望安全、寧靜、幸福、快樂,但是邪惡的力量并不給我們一點仁慈,雖然我們是我們的,但是龐大的國家也有自己不可企及的時間、地點、條件,當我們最基本的健康和生命遭到威脅的時候,我們行使自己的無過當防衛權是必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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