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 寧 ]——(2006-10-24) / 已閱26453次
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推進檢察工作
朱 寧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是黨根據社會時代發展變化的要求,對司法活動發展的觀念、發展的內涵以及發展的規律進行的再認識,是對社會主義現代法治建設指導思想的新發展,是落實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上的、反映和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現代法治理念,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內在要求的一系列觀念、信念、理想和價值取向,是指導和調整社會主義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方針和原則。它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是我們黨在總結社會主義國家興衰成敗的經驗,特別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法制建設的經驗,借鑒現代法治理論合理成份的基礎上形成的基本理念。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國體和政體的特點和要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和關鍵。
2、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取向。 法治有兩項最基本的要求,一是有良好的法律,二是這種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 “良好的法律”,就是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法律。 “普遍的服從”,就是法律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都得到全面的實現。現代法治既是公平正義的重要載體,也是保障公平正義的重要機制。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環節。建立并從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機制、公平的規則、公平的環境、公平的條件和公平發展的機會,是社會主義立法要體現的價值取向,社會主義法治制度的根本任務就是要保證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
3、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人權是現代社會的道德和法律對人的主體地位、尊嚴、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確認。它需要社會道德的支持和國家強制力量的保護,人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尺和動力。現代法律就是保護人權的一種制度安排和強制力量。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面改革開放的時代,承認和保護社會利益多元化的政治關系、經濟關系、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等權利義務關系,高度重視和維護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視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面臨的困難問題,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提高人權保障意識和依法執政的能力,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
4、法律權威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憲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權威是一個國家是否實現法治的關鍵。在現代法治國家,都把樹立法律權威作為實現法治的重要內容。一方面,法律權威要通過立法建立具有客觀性、確定性、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法律權威要通過執法、司法和守法保證任何個人、組織和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防止任何人或組織享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我國憲法第五條對法律權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確的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
5、監督制約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障。法治的意義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國家權力促進和保障公民權利,又能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和腐敗,保證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正確行使權力,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社會主義法治防止權力濫用和保證權力正確行使的基本措施是建立在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之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并通過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黨組織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有機結合,保證了各個監督系統的整體協調和依法進行,形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監督體系。實現監督工作的法制化,保障權力沿著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運行,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障。
6、自由平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理想和尺度。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創造實現和保障人類自由的社會前提。社會主義法治就是創造和保障這種不斷發展著的自由的社會控制系統。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才能保證人的尊嚴、價值和主體性得到尊重,保證人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得到充分發揮,才能創造一個充滿活力的、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必須把公民權利作為構成社會關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不僅是社會主義法治優越性的體現,而且是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乃至整個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指標。對公民權利平等保護機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樹立權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增強平等地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的意識,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二、新形勢下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檢察工作是一個重要的課題,作為在國家法治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檢察機關,如何自覺主動地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具有現實的重要性。
1、從國家大局來講,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國、實現法治現代化的內在要求。黨的十六大把完善社會主義法制,落實依法治國作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這給司法機關及其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時代要求。要實現依法治國,就必須實現法治現代化,實現法治現代化,就必須實現司法者的現代化,而司法者的現代化,首先必須是司法者司法理念的現代化。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推進,法治的進程就必須與時俱進,建設現代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司法理念也必須與時俱進,同步發展。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時代進步的呼喚,社會發展的需求,也是依法治國對所有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者提出的根本要求。
2、從檢察事業本身來講,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檢察工作與時俱進,實現新發展的迫切需要。隨著國家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不斷變化,作為社會主義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司法體制在發生變化,法律和司法的觀念和價值取向也在發生變化,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社會發展環境,就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檢察工作。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不斷發展,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檢察工作也應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經濟社會的發展,為檢察事業創造了條件,而檢察工作也應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而不能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這就要求檢察工作要與時俱進,根據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要求,運用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對檢察制度的價值、作用進行重新的思考定位,引導檢察事業向更層次邁進。
3、從司法主體來講,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檢察官立足本職、做好檢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不同的法治理念追求不同的價值目標,也就會收到不同的司法效果,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奉行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將法律置于崇高的地位,了解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司法活動最基本的規律和最基本的本質,才能使其所追求的工作目標與法律相符,與社會發展方向相符,與司法運行的內在規律相符,從而表現出更有司法思想的理性深度,就能得到人民群眾的肯定和全社會的尊重,從而增強司法工作的公信度。反之,法治思想落后陳舊,法治意識不強,在司法活動中固守原有落后的思維方式和方法,就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放棄法治、曲解法治甚至破壞法治,或為追求單一的法律效果而喪失綜合效果,與法律為社會發展服務的終結目標相悖,最終影響法治的權威。因此,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檢察官從事檢察工作,完成各項任務的基本要求。
三、檢察人員應樹立的司法理念
結合檢察工作,從司法理念的層面講,檢察人員必須樹立以下觀念,從而自覺有效地指導檢察工作實踐。
1、樹立服務大局的理念。檢察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它擔負著通過法律監督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實施,保證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通過法律監督活動得以順利貫徹落實的重任。因此,檢察人員必須要牢固地樹立堅強的政治意識,增強接受黨對檢察工作領導的堅定性,站在講政治的高度,自覺地把檢察工作置于黨和國家的改革發展穩定的工作大局中去正確定位。按照提高執政能力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去履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在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宏觀框架內,去實現檢察辦案服務效應的最大化,社會負面效應的最小化,從而使檢察工作與社會發展大局同頻共振,只有這樣,才能為社會發展提供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法治環境。
2、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法治社會,必須在全社會樹立法律至上的地位,崇尚對法律權威的敬重。檢察機關履行保障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的神圣使命,這就要求檢察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必須確立惟法是從的真誠信念,養成只遵從法律的職業思維習慣,把法律作為評判一切個人、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行為的價值標準,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唯權重、不唯情擾、不唯利誘,樹立以身護法,為法治獻身的崇高精神,維護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
3、樹立保障人權的理念。現代法律不僅是實現國家政治統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工具,同時也是公民防范司法擅斷、保障個人權利的重要利器,更是實現社會正義目標的載體。社會主義司法活動的應然職能,就要求檢察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更新思維觀念,轉變過去單向、傳統的專政和懲罰職能,對法律的認識要從絕對的工具主義向保護人權轉變,徹底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傾向,牢固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觀念,把確保程序公正放在司法活動的突出位置。在發揮懲罰犯罪保護社會的固有職能的同時,強化保障職能,在嚴格執法的同時體現人道,在維護法律尊嚴的同時表現人文關懷,切實保障人權,確保訴訟參與人應有的合法權益,并將其貫穿于檢察工作的各個環節,堅決杜絕超限辦案、超期羈押、違法取證、刑訊逼供等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和侵犯人權的現象,并要切實強化對其他司法機關違反訴訟程序現象的法律監督。
4、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目標和要求,是司法文明的核心和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體現。這就要求檢察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首先必須堅持以法律效果為基礎,通過適用法律的公正,來體現主體保護上的平等,不因身份、地位、不同地區以及不同經濟主體的性質而發生適用法律的偏差或偏袒,堅決抵制和克制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使法律適用符合民情民意,符合倫理之善,創造一種人人各得其所的正義。其次堅持效率優先的原則,效率是公正的保證,沒有效率,公正就難以完全實現。如果司法效率低下,處理周期過長,公眾完全有理由對其結果的公正性產生懷疑,社會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增強訴訟流程意識、訴訟時效意識、效率責任意識,嚴守辦案時限,縮短辦案周期,降低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提高辦案效率,是司法公正及時得以實現的保證。再次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破除訴訟神秘主義,強化“監督者同樣接受監督”的意識,進一步確立民主監督在檢察工作中的地位,拓展檢察訴訟公開的渠道,完善公開的內容,豐富公開的手段和形式,引入體外監督的機制,發揮外部監督和檢察內部監督的互補作用,實現執法活動的陽光操作,最大限度地將檢察權的行使置于社會和公眾的監督之下,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公正執法和社會的認同度,提高執法的公信力。
5、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立檢為公、執法為民是檢察機關的基本宗旨,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樹立執法為民的觀念,就是要求檢察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必須把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始終貫穿于檢察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把人民群眾關切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作為自已工作的切入點,把實現好、維護好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根本利益作為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擺正權利和權力的關系,消除特權思想,牢牢把握為“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這個根本原則,樹立正確的執法思想和良好的執法作風,真正帶著對群眾深厚感情執法,本著對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辦案,以公正、嚴明、廉潔、優質、高效的執法行為,為社會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使法的秩序、平等、正義的內在價值取向得以充分的實現,從而在維護社會治安、預防懲治腐敗、妥善處理群眾訴求、保障社會安定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真正把“執法為民,服務發展”體現到全面的檢察職能上來。
總之,思想是行為的先導,先進的法治理念是法律職業者的“職業靈魂”要做好新時期的檢察工作,提高法律監督水平,必須根據現代形勢的需要,用符合檢察事業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統一檢察官的執法思想,指導檢察實踐,才能取得順應社會主義法治時代要求和社會整體發展方向的檢察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