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澤 ]——(2006-10-25) / 已閱63524次
對比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無因管理包含了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行為是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屬于無因管理行為的,但是見義勇為行為又不等同于無因管理行為,見義勇為只是無因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情形,二者屬交叉關系。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其行為表現主要體現出其“勇”的特征,例如:甲的羊群中跑來乙走失的兩頭羊,甲代為飼養,這就是典型的無因管理,實施此種管理行為并不需要任何勇氣。而如果是與甲沒有任何關系的乙不幸失足跌入湖中呼喊救命時,甲挺身而出跳入湖中救人則是需要很大勇氣的,這就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而不是無因管理。因此,和一般的無因管理相比,見義勇為對國家、對社會更為有益。鑒于二者的這一區別和作用,很有必要將見義勇為從無因管理中分離出來,適用特殊規范加以規范、調整、獎勵和保護。當然,在認定不了見義勇為情況下,對符合無因管理構成要件的,應當用無因管理進行調整和規范。在其行為既符合無因管理而又符合見義勇為時,一定要首先適用見義勇為規范,以保證對見義勇為行為人及時而又有效的救濟,切不可將見義勇為等同于一般的無因管理。在現實生活及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處理民事糾紛方面,對于同時構成無因管理的見義勇為行為有關機關是依照民法無因管理的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筆者認為,既然有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對見義勇為的立法,應當將見義勇為從無因管理中分離出來,適用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見義勇為進行專門保護,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的,再考慮是否適用無因管理。
。ǘ┮娏x勇為與正當防衛的聯系及其法律性質分析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有五個構成要件: 1.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專指性質嚴重、程度強烈、危險性大,帶有直接進攻性的違法犯罪行為);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必須出于防衛的意圖;4.防衛對象只能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者本人;5.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防衛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通過對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的對比分析,我們可得知:除了為了保護本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而進行的防衛行為之外,其它的正當防衛行為都可以認定為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由此可見,正當防衛的外延大于見義勇為,但并非所有的見義勇為都可認定為正當防衛,見義勇為只是正當防衛的個別情形,二者屬交叉關系。他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為了本人利益的防衛行為無論如何不能構成見義勇為;正當防衛專門針對違法犯罪行為,且只能針對違法犯罪者本人實施防衛,見義勇為行為除針對違法犯罪之外還針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既可對人,也可對事。
正當防衛規定在我國刑法中的主要作用在于用于區分罪與非罪、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規定在民法中的主要作用在于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對正當防衛者的獎勵、保護和救濟等措施,刑法和民法均沒有相應的規定。因此,有必要將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進行區分,其區分原則要堅持:對于符合見義勇為的正當防衛行為,一定要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在認定見義勇為行為后,可同時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保護、獎勵和救濟。只有這樣,才能使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從而更好地鼓勵人們去實施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行為!
。ㄈ┮娏x勇為與緊急避險的聯系及其法律性質分析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己采取的損害另一種較小的合法權益的行為。采取緊急避險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六個方面的要件:1.必須有危險發生;2.危險正在發生;3.必須是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4.必須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5.避險所犧牲的利益不得大于或等于保全的利益;6.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通過對比和分析見義勇為和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可以得知:除了為了本人的人身、財產、其它權利所實施的緊急避險之外,其余的緊急避險行為也都可以認定為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由此可見緊急避險的外延大于見義勇為,它和見義勇為是交叉關系。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為了本人利益的避險行為無論如何不能構成見義勇為;緊急避險所犧牲的利益不得等于或者大于保全的利益,見義勇為所損害的利益則允許大于或等于保全的利益。
同正當防衛一樣,刑法對緊急避險行為作出規定的主要作用也在于區分罪與非罪,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民法中,雖然對緊急避險行為的規定比正當防衛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實施緊急避險的行為人可以向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或受益人主張權利,但對行為人因避險行為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仍沒有有效的保障和救濟措施。因此,仍有必要對緊急避險和見義勇為加于區分,同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的認定原則一樣,符合緊急避險又構成見義勇為的,一定要認定為見義勇為,同時可適用緊急避險的規定進行保護和救濟。
筆者認為,有關部門尤其是人民法院只有從見義勇為者的合法利益出發,準確區分和認定見義勇為、無因管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才能有效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事件的再次發生,激勵見義勇為風氣的弘揚。
三、因見義勇為而致損害的一般救濟途徑和救濟方法
行為人因見義勇為而導致自身損害時,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救濟。我國目前除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對見義勇為有直接規定外,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沒有直接規定,但是,由于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無因管理存在聯系,除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外,仍可援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法律援助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進行救濟。根據直接規范見義勇為行為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行為人因見義勇為而導致了自身損害時,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步驟進行救濟:
(一)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申請主體和申請期限,確認機關和確認期限,申請復議或進行申訴、提請復核的期限、機關等規定,全國各地有不同的規定⑨,可以歸納為:
1.申請主體:各地規定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成為申請主體。
2.管轄機關:見義勇為的受理及確認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各地規定見義勇為的受理和確認機關是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民政部門、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3.申請期限:天津、吉林和河北規定申請確認見義勇為的期限為1年,其它地區未對申請期限作出限制,可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后隨時申請。
4.確認期限:湖北、海南、甘肅、福建、天津、吉林、河北、山東、云南、貴州和陜西對受理機關作出確認的期限作出了規定,時間為7日至60日不等,其他地方未對確認期限作出規定。
5.申請復議或者進行申訴、提請復核的時間、機關及期限:關于申請人對受理機關的見義勇為確定結果不服的救濟方法,僅有陜西、吉林、河北、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海南、甘肅、福建、山東、云南、寧夏和重慶作出了可申請復議、復核或申訴的規定,各地規定復議、復核或申訴的受理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基本相同,即由最初作出確認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受理。其中天津、吉林和陜西、河北對申請復議、復核或進行申訴的期限分別規定為7日、10日和15日,對于受理申訴、復議、復核的機關作出決定的期限,陜西、吉林和河北規定為30日,天津規定為60日。除此之外,其它各地未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上述主體根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的授權對見義勇為進行受理并予以確認的行為,筆者認為其法律性質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申請人對其認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從上述規定來看,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問題:1.管轄機關混亂;2.限定申請期限不利于保護見義勇為;3.確認期限不明確或過長有悖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則。克服辦法是:1.因見義勇為往往和違法犯罪相聯系,應確定見義勇為的申請和確認由公安機關專屬管轄。2.不應對見義勇為的申請期限進行限制。3.應根據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則,合理、統一確定受理申請后的確認期限。
(二)申請政府相關部門給予醫療救助、生活補助或給予撫恤
根據各地的規定,見義勇為人員有權得到以下保障和保護:負傷醫療、誤工補貼、生活補助、傷殘撫恤和優待、人身保護。
對于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各地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救治。例如:《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任何單位或者公民應當及時護送至醫療單位,并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或者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或者拖延。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故意推諉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對醫務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醫療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云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 公安機關、基層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公民發現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負傷的,應當及時送醫院救治,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拖延。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公民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現實生活和實踐中,有的醫療機構并沒有嚴格執行此規定,因而有了見義勇為人員得不到及時救治的情形發生。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是因為相關執法部門未對醫療機構違反此規定的行為予以及時懲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從而在新聞輿論方面進行反面宣傳和教育。但由于見義勇為事發突然,見義勇為者由于自身經濟狀況一旦得不到及時救治,關鍵還在于見義勇為者的親屬和朋友,應及時向見義勇為的保護組織如公安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人民政府或見義勇為基金會取得支持或者幫助,讓政府相關部門督促醫療機構給予救治。另外,筆者認為取得新聞媒體的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
對于見義勇為人員因負傷、致殘、犧牲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傷殘撫恤金和補助金、死亡撫恤金和補助金、喪葬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其他依法應當賠償的費用的支付和承擔方式,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歸納起來通行的做法首先是按以下順序解決:
1.由致害人承擔;
2.由受益的個人或者單位支付;
3.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支付或者暫付;
3.由行為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組織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支付。
同時規定,暫付或者支付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民事追償權。
另外,各地規定相關費用主要由致害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致害人無力支付,或者沒有致害人、不能確定致害人的,根據具體情況按下列方式支付:
1.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
。.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參加而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無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支付確有困難的,從行為確認地的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支付。
分析上述各地對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的通行做法,筆者認為雖有其合法合理之處,卻也有因違法而無法實施之處,因此導致了該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充分發揮其保護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對于其中的合法合理之處,筆者比較贊同吉林、四川、山西等地規定由人民政府或者見義勇為基金會對見義勇為人員所需醫療費進行“暫付”的做法。筆者認為這種規定充分體現了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職責和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設立目的。例如:《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14條規定:“公民因見義勇為負傷的救治費用,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暫付。”《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第12條中規定: “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的,從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基金中暫付!薄渡轿魇”Wo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規定》第13條中規定:“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城鎮居民、學生等人員的醫療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對于因見義勇為而負傷致殘的人員,各地通行的做法是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傷殘待遇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的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并按照國家有關傷殘待遇的規定辦理。
根據相關規定,見義勇為行為人因見義勇為犧牲符合烈士條件的,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向民政部門申報烈士,申請給予撫恤;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符合相關規定的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對行為人發放殘廢撫恤金。根據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和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評定革命烈士的條件是:“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英勇獻身,給人民群眾樹立了學習榜樣!睘檎{動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積極性,1985年3月28日民政部發布《關于人民群眾因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而致死亡的撫恤問題的通知》規定:“凡是屬于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應按所在單位的傷亡撫恤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農民、學生、城鎮居民等,由民政部參照《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規定的精神辦理,即:同犯罪分子斗爭致死符合批準烈士條件的按照因公犧牲辦理。負傷致殘符合評殘條件的,按照參戰殘廢民兵民工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各地在立法中規定:對于犧牲的見義勇為人員,符合烈士條件的,依照國家《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夠烈士條件的,按照因公死亡對待,由所在單位比照因公死亡處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因公死亡的民兵民工撫恤規定辦理。
(三)申請法律咨詢或者申請法律援助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得不到確認,從而得不到相應的救濟和保障而發生糾紛的,可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需要法律援助時,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關于對見義勇為者進行法律援助的規定,天津、河北、四川和甘肅四地均作了規定,其他各地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根據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全國各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均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或者申請法律援助。
(四)與致害人協商賠償或者與受益人協商要求其給予補償
對于見義勇為人員的損害,有明確的致害人或者受益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應通過見義勇為的確認機關、人民政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與致害人或者受益人協商,要求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補償責任,協商不成的,再選擇其他方式進行救濟。
四、因見義勇為而致損害的特殊救濟方法
見義勇為的行為人或其利害關系人如果在采用一般救濟方法無法得到相應的救濟后,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特殊救濟:
(一)提起行政訴訟,提請人民法院判令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見義勇為的確認機關受理申請人提出要求確認見義勇為的申請后,作出了行為人的行為不是見義勇為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申請人既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需具備四個條件:第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對見義勇為的確認機關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申請人是否能提起行政訴訟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對于各地規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政府三個見義勇為的確認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毫無疑問,申請人對上述行政機關的認定不服或者認定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行政行為不服時均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作出認定。但對于見義勇為基金會作為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主體時,其是否能夠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對其提起訴訟?筆者認為,見義勇為基金會雖不是行政機關,但其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的直接授權而行使確認見義勇為這一行為時,取得了行政主體資格,申請人對其不予確認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不服時,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致害人要求賠償
行為人因見義勇為而遭受輕傷以上人身損害,并且有致害人的,可向致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可以向致害人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合理費用。行為人因傷致殘的,除上述費用外,還可主張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行為人死亡的,其近親屬除可以向致害人主張行為人死亡前因住院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外,還可主張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三)提起民事訴訟,向致害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賠償或者給予補償
在下列幾種情況下,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對致害人或者受益人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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