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鋼 ]——(2006-10-28) / 已閱10933次
淺談公安交通行政行為對自由權利的限制與保障
李鋼
自由是一個令人激動不已的詞語,是一個亙古不變的話題,不管是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不管是貧窮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是人們所普遍追求的價值,它的基本含義是取消了外部和內部對自由的限制和強制后所達到的一種狀態。它包括作為有理性的人具有的一種通過思索、思考、表達而獲得的思想自由,作為公民的個體必須享有政治權利、謀求政治利益、表達政治主張的政治自由,可以自由地追求經濟物質利益的經濟自由,可以依照個人的秉性、愛好、潛能與興趣來自由發展自己的個人發展自由。
自由作為法的最本質價值,在受到普遍追求與保障的同時,必須受到法的限制,但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實現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擴大自由并為自由的享有提供條件和手段。作為主管道路交通秩序與人民出行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人民交通警察,為了使用法律賦予的行政職權去實現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執法目的,實現社會秩序之道路秩序的維持,就必然需對相關道路交通參與者的自由權利做出某些限制,就必然產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之公權力與交通參與者之私權利的沖突,當然根據法律精神,公權力對私權利的限制并不在于單純限制私權利本身,而在于實現私權利和保障私權利,實現在法律秩序中公民個人自由權利的有效享有和擴大。但依行政法理論,行政權力具有公定力和優先性特征,在沒有被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認定為違法或無效前,其擁有推定合法有效的壟斷性,行政相對人必須首先遵守執行,這些特征就決定了我們的執法體制和執法人員個人素質必然會對個人自由權利的保障與限制產生彈性的影響。在我們的執政黨明確提出“執法為民”、“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的前提下,如何適當地限制自由以達到保障自由、擴大自由的目的就成為行政執法機關與執法人員的重要而緊迫的課題,這就涉及到一個急需明確的問題:究竟在何種程度上對自由的限制是正當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了解以下三個原則:一、無傷害無干預原則。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沒有傷害他人和社會利益,那么社會就沒有權利對他進行干預,反之,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對他人利益造成傷害,那么社會有權利對他進行干預。比如對車身不潔行為我們就沒有依據和必要進行干預、處罰。二、對自由的限制應以必要為原則。其一、 對自由的各種限制相對于作為目的的自由來說應該是必要的。如果對自由的限制是可有可無的,就沒有必要去限制自由。在這種不必要情況下對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只能是對自由的輕視和否定,是對自由的專制和專橫,其二、對自由的限制程度相對于作為目的的自由來說,應當是必要的,如果法對自由的限制程度超出了必要的程度,也必然是對自由的禁錮,本意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自由的限制就會畸變為對自由的扼殺和叛離。其三、法對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對于不限制來說應該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行政執法的高效益也是我們追求的價值之一,而且在現代法治政府中更顯突出,應該努力做到以最小的自由限制獲取最大的自由效益。三、要以法律為準繩。自由的限制必須有法的明確規定,法無明文規定的限制就是違法的、無效的。以上原則之外我們還應該明確認識權力運用之目的合法性與權力運用之手段適當性理論,不能為了追求合法的某一行政目的而任意地采取一些過激的超出必要性的執法手段,甚至使用暴力、威脅等傷害力較大的手段,將人民群眾推到政府的對立面,損害人民的利益,傷害人民的感情,破壞政府的形象,這集中體現在公務化暴力現象中,由于作為權力支配對象的人民群眾并不與我們的政府直接“打交道”,國家的管理活動一般都是通過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作為與不作為展開,因此對執法人員行為的判斷將決定他們對政府管理模式的判斷。公務化暴力對整個社會的傷害是極其嚴重的,它不僅惡化已減弱的政府執法形象,而且往往觸及我們的執政根基。一般認為其原因是:一、一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二、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集團利益保護主義;但其深層次的根源卻是我們的個別政府、政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對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學習的淺入淺出,沒有正確樹立“執法為民”、“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的執法理念,沒有真正實現由“管理型”向“服務型”執政模式的轉變,是我們的執法人員權力單向支配意識的體現,將行政相對人視為自己的被管理者、被支配者,由此就極易導致權力欲望的膨脹,從而引發權力的濫用、暴力執法。
為了解決這個棘手的問題,我們應該首先從制度上把任意執法行為非法化,引入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和處罰體系,更為重要的是要想方設法使我們的執法人員來一次徹底的理念大革命,進一步落實好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教育,不僅是熟悉應知應會的法律規定,而且要狠抓對法治理論的學習理解,樹立正義首位、價值衡量、手段適當性等法理原則,使我們的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正確地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以“執法為民”、“以人為本”為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從思想上堵住暴力執法、任意執法的根源,真正實現執政理念的轉變,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邁出堅實而關鍵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