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成喆 ]——(2006-10-28) / 已閱19128次
項目代建費應包括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建設準備、實施、驗收階段發生的成本、應交的稅費(如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和合理的利潤。因此代建費只是項目代建費的一個組成部分(大致相當于實施階段的成本),而不是全部。項目代建費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可以:在代建單位招標過程中,明確要求投標單位在投標書中詳細列出費用明細及取費依據,并請評標專家就代建費作出專項評審。但要注意防止惡意競爭,低于成本中標現象。
3.2.3項目管理公司資格確認的意義及法理、法律分析
對于代建單位資格的問題,應該提起我們高度的重視.公路建設是我國投入很大的基礎建設,從1990年到2003年間,我國投資在公路上的資金就高達2萬億元,僅2003年就高達3715億元,如此巨大的投入要在代建制度的框架下運轉,如何能找到一個好的項目管理公司是重之又重事,從定項之前到最后項目使用單位接收項目,項目管理公司的能力決定了項目是否能達到資金收益最大化.但是遺憾的是我國目前在法律上仍沒有給出對項目管理公司的資質如何考核的規定.但是一些地區由于公路項目代建制發展很早很快,無規則可依已經不能滿足市場要求.除了符合交通部《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試行)》(交公路發[2001]583號)的法人資格規定外,如建設部于2004年11月16日頒布實施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第三規定:
“[企業資質]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企業可以在本企業資質以外申請其他資質。企業申請資質時,其原有工程業績、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并考核。”
<<北京市公路項目代建制實施辦法 (試行)>>第六條 , 河南省《河南省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管理公司從業管理暫行規定》等地方規定、辦法都對代建單位做了相應的規定.這里筆者就不一一列舉了.
§4.結語:
公路建設是我國重要的建設項目,公路項目政府代建制關系到整個公路建設的前途發展.如何讓公路建設制度更完整更有效,是我國政府、公路工作者、公路方面專家與學者的共同的課題.堅持公路項目政府代建制,用法律將其作為一項制度保留下來更好的發展與完善應該是必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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