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鄒清奇 ]——(2006-10-31) / 已閱11063次
“小所辦大案”模式鍛造基層科學監管能力
鄒清奇
關鍵詞:小所辦大案 基層執法能力 科學監管
內容提要:隨著工商系統監管重心的下移,工商所漸漸成為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關鍵。“小所辦大案”作為一種基層執法能力建設模式,其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操作性都值得我們去探討,從而提高科學監管能力,形成點線結合,覆蓋面廣的行政執法網絡。
引子.
“小所辦大案”模式是工商所勇擔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任務的一種體現。在工商系統,工商所是最小的級別,所以稱“小所”,同時也數量最多、分布最廣;農村工商所,更是“小所”中的小。 “大案”在這里也是一種泛指,和“小所”相對;以前,工商所與“案件”是很少關聯的,那時工商所的主要任務是規費征繳與集貿市場的駐場管理;查處經濟檢查案件一般是上級局的專門股、站、隊的事,基層所多是配合調查、協助處理。現今,工商所逐漸成為查辦各種違法案件的主力軍,有時甚至辦成大案,展現出基層執法能力的新氣象。
“小所辦大案”模式產生的必然性
從對初生態的集貿市場和小商小販的管理,到“六管一打一制止”, 到現階段對社會主義大市場的監管,工商部門的職能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隨著我國加入WTO和經濟的全球化,我們的監管理念、方式方法必須跟上時代潮流的發展。國務院的“三定”方案,確立了工商部門作為一個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地位。工商所處于市場監管的第一線,其重要地位和作用必然愈加顯現,監管重心的下移,形成“小局大所”的格局。《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把基層工商所的職能進行了界定:工商所是法律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可以依法在一定的權限內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處罰;而工商所作為縣級(區)局的派出機構,又可以受上級局委托或指定承辦以上局級名義處罰的案件。基層工商所在法律地位上的兩重性,使工商所理所當然成為各項市場監管法規的執行者,各種經濟違章案件的查辦者,工商行政執法的排頭兵,消保維權的勇士。如廣東工商局2000年把案值3萬元以下的經濟案件的處罰權交給基層工商所,以基層建設促進行政執法建設,結果2001年“全省工商所共查處各類案件共4988件,占全省工商系統查處案件總數的76.8%,使工商所成了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管的主力軍” ①。“小所辦大案”模式的應是“小局大所”改革的良性效果,是基層工商所加強科學監管和執法能力建設的必然。
“小所辦大案”模式的可行性和效能分析
在因特網的探索引擎輸入“小所辦大案”的關鍵詞,你會發現很多和工商行政執法相關信息條目。各地工商部門把辦案權適當下放到基層所后,人力資源、物質保障、人員素質適當向工商所傾斜,使工商所以一種嶄新的面貌出現在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第一線。以筆者所在的農村工商所為例(現有公務員2人),2000年之前每年全所罰沒款入庫額不足3000元,而且多是以當場處罰案件為主,主辦的案件都是象征性的一兩件。從2001年開始,該所查辦案件的件數和案值、罰沒金額逐年直線上升。去年全年罰沒額達35000元,案值達50000元,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而該所在北流市局的27個工商所中在行政執法辦案工作方面并不算突出,有的所罰沒款入庫超過了100000元。在近期的《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的“工商所專頁”,經常有介紹基層工商所顯著的辦案成績的文章,如黑龍江省大慶市工商局讓胡路分局龍崗工商所是清一色的女子工商所,有公務員18人,“自2001年以來,全所累計處案件364件,罰沒款309萬元,罰沒5萬元以上的案件7件,10萬元以上的案件6件,20萬元的案件5件。所查辦的案件涉及企業商標侵權、醫療機構商業賄賂、金融部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非法銷售商品房,非法從事證券交易等20多個方面。”從這個典型的工商所看,在2001年之前,全所只有副所長一人有辦案經驗,“其他同志不會辦案,不敢辦案”,后來在上級局的支持下,“從不敢辦案,到敢于辦案……并開始查辦大要案”。②通過系列事實,我們可知工商所的行政執法向“敢管”“會辦”“辦大案”的方向發展,而且查辦案件的范圍基本囊括了工商的所有職能。
工商所辦案具有四大優勢:一是人員優勢,“大所小局”的設置導致這一優勢的凸顯;二是地域優勢,工商所處于第一線,便于發現案源,迅速出擊;三是政治優勢,工商所點多面廣,不但有利消除行政執法上的盲點盲區,而且可以及時把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送到千家萬戶,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對密切黨同群眾的血肉聯系,實現執法為民的歷史使命,樹立工商形象有也有特別的意義。四是工作性質上的優勢,上級局層層布置的各類專項檢查,“經濟戶口”制度的完善規范化,市場巡查制度的日常化,使工商所的執法人員得到了有效的鍛煉,成為業務尖兵和多面手,又熟悉解轄區各類經營主體的具體情況,能保持高度的案件敏感性。而各地推行的信息化建設,使辦案的立、辦、審、定等各個環節加快,流程更順暢,從而使工商所的執法成本降低,執法效率提高。如山東省淄博市工商局的工商所,“行政處罰全都實現信息化后,辦案成本比改革前減少27%,但是2004年工商所辦案件數占系統辦案總數的73%。”③
“小所辦大案”的模式是適應依法行政的大形勢,加強市場監管,實現行政執法職能到位的合理選擇,效果是顯著的,工商所成為行政執法辦案的主力軍,促使各地工商部門愈來愈重視利用這種有效的模式,不斷提高工商所的執法能力建設水平。如山西省工商局嘗試把商標侵權案交由基層工商所查辦,使“工商所實現了從收費所向監管市場主力軍這一戰略轉移之后,再實現從辦理一般案件向辦理專業性、復雜性案件的‘第二次戰略轉移’,提升工商所的辦案水平和檔次”,“結果全省工商系統83%商標侵權案是由工商所查辦的”④。全面實施“小所辦大案”的模式和工商所執法辦案范圍的擴展,執法辦案水平的提高會有效形成點線面結合的工商行政執法網絡,有利于對大市場的科學監管。
工商所成為辦案的主力軍,執法效率提高了,執法成本必定會降低,于是行政執法力度加大,反之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增加,相應的守法效益加大,從而使整個市場的守法誠信經營行為成為一種有利選擇,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得到維護,又促進了正當競爭,這是“用最小行政管理成本獲取最大行政效益”原理的科學體現,也是“小所辦大案”模式的效能分析公式。
實踐中“小所辦大案”模式的操作性
“小所辦大案”模式產生的時間不長,我們要慢慢摸索其中的規律,逐漸完善其運作方式,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做到“揚長避短,有備無患”。加強基層的軟硬件綜合建設,保障必備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成本投入,這是物質基礎;此外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敢于積極行政,創新突破,實踐操作中須注意以下幾點:
1、 “小所辦大案”,素質要先行。“人員素質”是執法辦案的關鍵所在,我們必須建立素質培訓經常化制度,打造學習型工商所。
2、 樹立“敢辦大案,會辦大案,辦成大案”的信念。既要對自身的執法能力有自信心,又要謹慎冷靜應對各種情況,仔細鉆研法條,講究辦案技巧,把辦案的流程做得滴水不漏;既要沖破常識的束縛,大膽定性定位,又注意在辦案切中肯挈地運用法理和引用法條,以減少失誤,保證在可能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立于不敗之地;對法律法規的廣泛涉獵和鉆研深究要結合起來,并注意在執法辦案實踐中靈活應用。如《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規定可以所名義處罰的只有三種情況:“(一)對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的處罰:(二)對集市貿易中違法行為的處罰;(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注意不能在查辦案件中犯“名不正”的錯誤,形成“越權辦案”;其實對上述三種情況外的案件,工商所雖不能以自己名義立案,但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工商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區、縣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時工商所可以作為以縣(區)局名義處罰的案件的承辦單位去查辦案件。又如對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處,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由“省或者設區的市”工商機關實施。普通人認為這些案件是上級局的事,縣級局也只是按照《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總局20號令)可以是被委托的調查單位,根本與工商所沒有關系。但根據仔細對法條的演繹推理可知,上述規定,只是排除了工商所作為此類案件的主辦機構的可能性,但沒有否定工商所執法人員參與此類案件的調查取證權力。工商所作為縣(區)工商局的派出機構,縣(區)工商局得到有管轄權的部門的委托后,同樣可以指派所的執法人員進行調查,這是有充分的法理支持和法規依據的。依此類推,其他大案要案的查辦,工商所也是可以依法參與查辦的。
3、 嚴格遵守“既重實體,又重程序”的執法原則,煉就過硬的執法辦案技巧。“重實體,輕程序”是我們傳統執法的陋習,這和“依法行政”形勢不符,是辦案中一定要注意避免的問題,基層工商所辦案尤其注意這一點,牢記“程序正義”為法治的核心。
4、 發揮民主集中、合力辦案、善于協調的精神。“小所”是“雖小而五臟俱全”的,每個執法人員都是負責多項職能的,是業務多面手,因為人員不多,工作任務繁重,所以在案件特別是大案查辦中要恰當利用人力,做到周密部署,分工合作,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要有預見性,時時和上級局保持聯系,發揮中心工商所聯勤制的作用,多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求得支持,以求在依法辦案和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兩者間尋找最佳結合點。
5、 向科技要管理,推進“數字工商”建設,以信息化建設提高執法效能。“數字工商”是一個很好的提法。工商所通過專線實現省、市、縣局聯網,真正實現監管的信息化、網絡化,“小所辦大案”就如虎添翼了。
結束語
“小所辦大案”作為新時期加強基層工商所執法能力建設的一個喜人現象,產生的時間不是太長,有許多方面還在探索階段,需要我們發揚勇于負責、敢于創新的精神,從各個方面支持、鼓勵、完善,特別在立法建設方面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以使工商所真正成為執法為民、監管大市場的永遠的生力軍。
注:①王國明/黃秀苗:《勇挑重擔——廣東省工商系統以基層建設促進行政執法紀實》,《中國工商報》2002年10月18日第一版
②劉波:《提高辦案實戰經驗 健全辦案保障機制》,《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04年第五期28頁
③孫鋼 :閻光艦 徐愛武:《“法治工商”在山東》,《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05第16期48頁
④山西省工商局:《重心下移 典型帶路 著力推進工商所商標辦案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05年第16期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