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06-11-7) / 已閱8697次
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形式
張喜亮
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幾部委局和全國總工會共同發布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第四部分,專門規定了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形式:“改制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合資、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具備一定生存能力的改制企業,可直接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的法人主體;暫時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改制企業,可保持國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須產權明晰、獨立核算、面向市場、自負盈虧。改制企業與原主體企業除產權關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原主體企業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并依法享有股東權利。”
全面理解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形式,應當包括這樣一些精神:
第一,改制的輔助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企業建制的法律法規進行。改制為公司制形式的,就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組建原則執行,如果是改制成為與外資合作、合資的,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中外合作、合資企業之法律法規進行組建。這里強調的就是,原國有大中型企業雖然在其輔業分離改制中起到主導作用如幫助推薦考核經營者人選并監督其產生程序的合法性,但是,在改制輔業組建新企業的過程中,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即只能是組建新企業中的要素之一而不是全部,也就是說,原國有大中型企業不能只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在組建新企業的過程中一意孤行、獨斷專行,而必須依法組建新企業,使改制后的企業真正成為一個新體而不是原有的輔業關系或其下屬公司。
第二,在法律的范圍內,輔業改制組建的新體之產權關系應當多元化。實行產權多元化的組合是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本民主之最佳形式,這種多元投資主體的企業制度,業已被國內外的實踐證明是增強競爭力提升企業最佳方式之一。輔業改制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按照政策的規定,改制后的新體應當是產權多元化。資本民主一方面可以使企業的資金更加雄厚,另一方面可以增強企業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進而使改制后的新體更具有生機和活力。
第三,輔業改制組建新體的具體形式不拘一格。實施辦法列舉的輔業改制組建新體的具體形式有合資、合作和出售等。這一個“等”字,就示意我們輔業改制可以不具一格地選擇最優的方案。所謂最優方案應當是指最適合改制后的新體發展的企業制度,而并非隨波逐流或是照抄照搬。無論采用哪種形式改制,都要注意尊重分流到新體員工的意愿及其首創精神。改制方案應當提交員工討論,最好是群策群力集中大家的智慧。依靠和相信員工的智慧就會有獨創的新思路。輔業改制應當慎用出售的方式,出售是最簡單的但不是最佳的選擇,而是萬不得已且經員工同意才能采取的方式。最近,有些地方由于領導意志而獨斷專行出售國企,已經引發了員工所謂“保國資護國企”的群體事件,造成了社會的不安定。出售方案的制定及其出售的過程,一定要公開透明、絕對不能搞暗箱操作;凡引發群體事件的,無不是在方案的制定過程中或在出售的過程中做了暗箱操作,至少是沒有走群眾路線而一意孤行或獨斷專行。如果必須通過出售的形式改制輔業的話,可以考慮由員工集體優先購買,而不是優先賣給少數人或局外人;即便是員工放棄了購買權,是不是可以優先考慮賣給更有真實實力的企業而不是“個體戶”或虛假出資人。
第四,輔業改制后的新企業,原國企資本應當盡可能地退出。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一方面是要做精主業,另一方面也是國有資本淡出的途徑。按照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國有資本應當在關系國計民生領域進軍,同時也要在一些非關鍵領域退出,即所謂有進無退。所謂“盡可能退出”只是一個目標要求而不是簡單一撤了之。原輔助企業尚有市場競爭能力的,可以直接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使其成為市場中獨立的法人主體。采用此法,一般容易實現平穩過度。如果原輔助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尚顯稚嫩,也可以將其改制國有控股公司即原國有企業是改制后的新體的大股東,此間要有新的其它股東注入資金。調查發現,有的企業招募了一些員工股,成立員工持股會;也有的企業工會以其自有資金或資產入股。這樣的做法看似有些不很規范,但是從長遠考慮是有利于逐步將新體轉為職工集體所有,國有資本進退自如。
第五,正確處理原國有企業和輔業改制后的新體之間的關系。原輔助企業改制后業已成為全新的市場經濟中之法人主體,原國有企業與之不再是行政的隸屬關系,兩者只是以資本為紐帶形成的出資人和經營主體的關系。原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以其股東身份,通過在董事會或監事會中的代表,依據公司章程行使其董事長、董事或監事的職權。任意干涉新體經營管理活動的行為以及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對新體的經營管理橫加指責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原國有企業和改制后新體企業,是平等的企業法人主體,產權明晰、獨立核算、面向市場、自負盈虧,雙方都應當學會且自覺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履行各自的職權。
200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