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雨林 ]——(2006-11-15) / 已閱15069次
博客實名制:在法律的間隙中艱難博弈
張雨林
注:本文已刊發《中國計算機用戶》06年43期,文章名更為《博客實名吹皺一池春水》。因版面限制,刊發內容較本文有較大刪節。
近日,就信息產業部準備推進博客實名制一事,網絡上展開了各種形式的討論。其中雖出現了一些贊同的聲音,但反對的聲音占據了大多數。眾多反對的觀點可總結為兩點:1.博客實名會限制言論自由;2. 博客實名可能侵犯網民隱私權。其實,這是一些網友對于博客實名制的誤讀。而且,筆者發現除了部分專家外,大多數參與該問題討論的網友們似乎并沒有對其進行慎重的思考,故作為一名老網民,同時也作為一名長期從事網絡領域相關法律研究的法律工作者,筆者期盼借本文對博客實名制的分析與探討,讓廣大網友理性的對待這一問題。
一、博客群體——網絡實名制的試航區
在社會廣泛討論網絡是否應該實行實名制度的大背景下,對博客實名制展開調研并擬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自上而下的普及,其寓意不言而喻。目前,博客所帶來的問題跟以往相比并沒有太大的變化,我國現有的法律也能夠覆蓋博客出現的問題。但是,法律必須跟上網絡飛速發展的腳步。這一點正是博客群體成為網絡實名制的試航區的關鍵所在。在其他網絡高度普及的國家,博客實名制亦成為網絡實名制的試航,美國、印度等國家已經著手對博客實行審定制,博客實名制正逐漸成為國際趨勢。
博客群體成為網絡實名制的試航區,并不是某個部門沖動的舉動,其中存在著諸多因素:
1.博客規模日益壯大。據CNNIC最新統計數據:截至今年8月,大陸的博客作者已達1750萬之眾;博客空間達3370多萬個;而博客讀者的規模已高達7500多萬。博客已不僅僅是私人日志的匯集,而是人們表達訴求、反映民意的重要窗口,甚至已經成為大眾心目中值得信賴的時尚媒體。并且據最新的調查表明,有越來越多的人想擁有自己的博客。
2.博客的網絡地位比較特殊。按照國際通用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劃分,博客用戶的網絡地位類似于擁有獨立域名的網站,屬于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網絡內容提供者。
3.博客帶來侵權問題不斷。博客雖然提供了一個言論自由的平臺,但由于約束的缺失,博客信息泛濫且真假難辨,一系列的著作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遭受侵害的糾紛屢見不鮮,情況顯得無序化。甚至個別人利用博客的互動性和廣泛傳播性宣揚非法言論、擾亂社會秩序,涉嫌觸犯刑律。
4.博客群體較網絡其他群體更易于實名制的實行。博客用戶以博客網站為依托,在博客網站分配給其獨立網絡空間進行運作,獨立性較強。較其他論壇用戶、網站新聞評論者等群體而言,更利于、更便于管理,實名制度相對容易實現。
正視互聯網的發展速度與混亂狀況,如果相關技術與實行環境成熟,網絡實名制的建立將成為必然結果。而現階段,博客實名制從技術、法律等方面相對更易于實現,這使它的實行成為了一種必然選擇,只是何時、怎樣實行必需等待時機的成熟?陀^的講:爭論博客是否需要實名制的本質正是對網絡是否需要實名制的大討論。從這個層面上看,就不難理解博客實名制問題為何在業內驚起了這么大的波瀾。
二、立法之本——博客實名制實行的法律基礎
若要對推行博客實名制,首先要考慮到的問題就是:制度的實行是否存在相對應的法律基礎。
這里首先對博客的網絡地位作出分析:根據博客系統、空間提供者的不同,博客可以分為三種:
1.專門性網站下屬的博客。專門性網站以提供博客系統、空間為主要運營手段,其通過為注冊用戶提供空間上載信息來實現運營,應歸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即ISP。
2.綜合性網站下屬的博客。綜合性網站在提供諸多網絡服務(含內容服務)的同時,為拓展業務而提供博客系統、空間供注冊用戶使用,是ICP、ISP的交叉。
3.獨立的博客。這類博客獨立注冊域名、空間,其本質是利用博客系統搭筑的網站,大多為個人網站且并數量不多,屬于ICP。
這三種博客中的任何一種,都是以創造、傳播相關信息為主要手段。它通過自己創作作品或選擇、編輯他人作品,將其定期或不定期上載到自己的頁面,向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屬于網絡信息傳播者之一。即:博客用戶只要創作、發布、采集、或傳播相關信息,其網絡地位及作用就類似于擁有獨立域名的網站,屬于ICP。
那么,按照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ICP應當依法履行備案備案手續。也就是說《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就是博客實名制實行相對應的法律基礎。
因第三類博客的本身就是獨立的網站,所以實行的是強制備案。而對于前兩種寄托于主網站下的注冊博客,暫時沒有要求強制備案,故現今廣泛討論的博客實名針對的只是前兩種博客。
三、困窘處境——激辯網絡言論自由權
博客實名制的提出遭到了激烈的反對,究其遭遇如此困窘處境的根本,正是網友擔心網絡言論自由權遭受限制。
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言論自由是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前提下的自由,并非絕對的自由。從公法角度看,其受到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等制約。從私法的角度看,其受到他人權利的限制,例如名譽權、隱私權等。
網民言論只是言論的一種新的傳播形式。網絡并不是一個純粹自由的空間,它是現實社會在網絡上的延伸,受到現實社會法律的約束,從而防止因權利濫用對國家、組織或者他人造成侵害!队嬎銠C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都對網絡言論自由作出了限制。網民作為一個具有行為能力的公民要言責自負,不能為了宣泄自己的情緒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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