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勇 ]——(2006-12-19) / 已閱17784次
涉農婚姻類訴訟案件調查研究報告——以南京江寧區淳化法庭為分析視角
馮 勇
一、前 言
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法制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對于“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村文明、村容整潔、民主管理”的實現起著推進和保障的作用。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法制建設就是要求廣大農民在黨組織的領導下,認真落實依法治國方略,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把農村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項事業納入法制軌道,從而推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
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婚姻類訴訟的增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特別是在廣大的農村涉及婚姻對于家庭尤其是整個農村,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大的背景下和諧的家庭有助于形成和諧的社會。由此可見,離婚不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
筆者從實習的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淳化法庭近幾年的離婚案件進行了分析比較,并從近兩年來審結的離婚案件中隨機抽取了100件(判決和調解的案件)進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結論。筆者所在的實習單位淳化法庭隸屬于江寧區人民法院,其轄區有淳化街道、湖熟鎮其面積共計277平方公里,人口共計13.73萬,管理共計15個居委會,44個村委會。
二、調查的過程、方法及主要結果
關于涉農婚姻類訴訟案件的調查經過了一個摸索的階段。2006年6月,筆者到江寧區人民法院淳化法庭實習發現婚姻類訴訟占法庭審理案件中一定的比例,直觀的僅從參與法庭案件旁聽的人數上就多于其他類案件。當筆者參與整理06年的案件卷宗時發現,離婚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年齡比較小,離婚率較高等特點引起思考。
因此,筆者嘗試選擇了涉農婚姻類訴訟案件的調查研究。調查采取的基本方法是查閱案件卷宗,輔之以參與法庭旁聽和對法官的訪談以及與當事人即原被告的交流。
對于所取得的結案卷宗及涉農類婚姻案卷的樣本,筆者的調查項目包括:涉農類婚姻家庭類案件比率;樣本中數據統計呈現的特點;程序上涉農類婚姻家庭類案件的特點,等等。從這些調查項目中了解到的大部分數據信息以及一些有意義的個案,將于下文結合不同層面上加以介紹和分析。
在農村若要真正離婚是有許多實際困難的。從男方來說,農村結婚費用相對農民的收入來說是昂貴的,離婚時他不能不考慮經濟上的損失和再一次結婚的費用他能否承受。還有,目前農村存在著突出的男性過剩的問題,在25-29歲的未婚人口中,性別比為409.52,在30-34歲則為1205.58,而在35-39歲年齡段達到2000.45。未婚人口中如此高的性別比,使男性在離婚后很難找到更合適或更好的對象。使他們不愿輕易離婚。從女方來看,“嫁漢、嫁漢,穿衣吃飯”的傳統思想在農村還有很大勢力。
盡管農村離婚不易,近些年離婚的人數在各地都呈上升的趨勢。越來越多的農民走出封閉的村莊外出做工、經商,就地轉移到農業以外的行業中。廣播、電視、錄音機等的普及,也使大眾傳媒的影響輻射到農村。這些都沖擊著農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家庭的小型化和建國以來普及義務教育及推進婦女解放運動所取得的成果,使這一代年輕人,特別是婦女的自主意識有所提高。遇到男方對婚姻不負責任時,婦女敢于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也反映了婦女在婚姻中自主權的提高。
表一、淳化法庭04年05年涉農審結案件概況
時間 合同類糾紛 財產權糾紛 人身權糾紛 婚姻家庭糾紛 鄰里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合計
2004 151 73 81 118 3 3 429
2005 145 55 100 188 9 9 506
表二
表三
通過判決和調解結案的離婚案件抽樣分析,案件的特點:
1.離婚當事人年齡跨度大。在樣本分析來看,雙方年齡在30歲以下的占28%,31歲至35歲占50%,36歲至60歲的占22%。其中比較男女雙方年齡差距,男方高于女方6歲以上占8%,最大達16歲。
2.離婚原因多樣化、復雜化。在100件樣本中,當事人以雙方沒有感情而提起訴訟的占51%;以一方賭博和酗酒以及實施家庭暴力而提起離婚訴訟的占9%;以一方婚后患病、不能盡夫妻義務而提起離婚訴訟的占5%;以一方賭博和酗酒而提起離婚訴訟的占4%;此外,因在子女教育上有分歧、于一方父母有隔閡、一方犯罪、事業不能養家等其他原因而提起離婚訴訟的占31%。
3.解除婚姻關系比例上升。2004年涉農婚姻家庭類糾紛占全年結案的22%(見表二),2005年此比例則上升為27%(見表三),比例在上升。值得注意的是在樣本的100件離婚案件中,第二次提起訴訟的有15件,占15%,經審理仍然判決不予離婚的僅有3件;第三次提起訴訟的有2件,占2%。
4.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增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即對方當事人有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在樣本中許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女方)在訴訟中,46%提出損害賠償。引起注意的是大部分當事人因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導致法庭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5.調解的比例比較低。樣本案件中,調解結案的為17件,占17%。判決結案的為69件,占69%,調解比例相對較低。
6.審理期限縮短。從統計的數據來看(公告送達類訴訟同類比較),其中92%的離婚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相當一部分在兩個月內就能審結。
上述現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離婚訴訟不斷增加的原因
1.感情基礎薄弱。一些年輕人思想過分開放,認識不久即同居生活,而后不得不匆匆領證結婚;另外一些父母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影響包辦子女的婚姻,導致子女草率結婚,出現性格不和,難以維持長久。值得注意的是,年輕的夫妻離婚,有是因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本來婚前基礎不牢,結婚的時間不長,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雙方不在同一個地方打工,夫妻長期分居生活,感情就會慢慢變淡,最終走上訴訟。
2.思想觀念發生變化。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不再滿足平淡的精神生活。但由于素養不高,對精神生活的理解發生偏移。特別是一些先富起來的廠長、經理、個別老板在腐朽意識的影響下,出現包“二奶”、養“小蜜”,即離婚原因比較集中的體現在婚外情方面。同時,在不良的思想意識的支配下許多離婚當事人的價值取向發生偏移,更加注重物質利益的得失。審判中相當一部分離婚當事人為財產難以分割、精神損失補償達不成協議而訴訟離婚。
3. 家庭經濟狀況較為拮據,致雙方常為家庭瑣事爭吵,生活艱苦而將配偶之間的感情磨厲得較為粗糙,最終雙方要求離婚。
(二)、程序上呈現的突出問題
1.當事人證據缺乏與離婚率不斷增長的聯系。由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增多分析得出,法庭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前提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原則,需要當事人完成舉證責任,否則法庭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現實中舉證難非常突出,尤其表現在無過錯方通常處于弱勢地位。當維系夫妻雙方的感情出現裂痕,如果是第一起訴的,以證據不足判決不準離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訴的,一般僅以原告的陳述就判決離婚。其中發人深省的是,相當一部分當事人雖然夫妻不和睦,但難以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在涉農婚姻類案件中,依照調解原則,法庭審理前法官通常提出調解建議,事實上當事人雙方意見相悖很難達成調解協議。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感情基礎是夫妻關系的基礎。當夫妻雙方以訴訟方式解決其婚姻關系時,其實夫妻雙方已經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否則雙方會選擇“低廉”又方便的“協議離婚”。出現調解的比例比較低最終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經濟利益的考量、子女問題、夫妻感情。
3.出現審理期限短既是婚姻類訴訟區別其他民事訴訟的不同點之一,同時也反映在程序上的新問題。對于離婚案件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司法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從效益的角度來講,又是比較低,法官對于離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視,處理上有失偏頗。在當事人方面,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從未與家人聯系,一般與家人聯系,只要其家人不說,仍無法查找其下落;還有就是一方本來是外省人(多數是女方),如果夫妻關系發生矛盾,大多數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與情人遠走高飛。法院只能通過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等方式審理,結案相對較快(忽略公告期)。
三、總結與思考
“男耕女織”一直被看作是中國自然經濟狀況下農業社會的性別分工模式,即男性主要從事和農業有關的生產活動,婦女從事紡線、織布等和生活有關的家庭內的生產活動,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婚姻框架。隨著市場化、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開始了一場生產方式、思維方式、價值取向、生活習慣和社會身份的深刻變革。出現大量農民外出務工給農村的婚姻家庭帶來較大的沖擊外出務工人員離婚率呈上升趨勢。在部分地區,農村留守人員的婚姻問題已經比較嚴重。長期的兩地分居給原來相對穩定的婚姻帶來了沖擊;外出打工人員由于接觸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的理念,想法發生改變,導致婚姻出現裂痕。婚姻的破裂對家庭成員造成的傷害往往更大,不僅有被拋棄的感覺,同時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權益上容易受到侵害。因農民個人性的婚姻問題導致整個農村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增加。
從上面的調查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所調查的人民法庭轄區內,涉農類婚姻訴訟在增加,呈現的特點各式各樣,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需要尋求一系列解決途徑來應對出現的問題。
1. 在全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村推行婚姻價值觀的道德教育。
統計數據顯示離婚率的不斷上升,傳統的倫理道德規范以日漸式微,亟待建立新的價值觀念 。在農村推行婚姻價值觀的道德教育,倡導符合道德倫理的婚姻價值觀,幫助農民形成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以建立良好而美滿的家庭,控制離婚率。
2. 加強社區干預機制
農村村民委員會(社區)開設婚姻輔導課堂開設婚前輔導課程和離婚輔導課程。幫助未婚男女在婚前明白彼此間的差異和改進溝通方式,鼓勵夫婦雙方努力維系婚姻,發揮家庭功能,以減少在婚姻中的沖突;而不幸面臨離婚者,則要參加離婚輔導課程,分析離婚的原因,減少離婚的產生;即使夫妻決定離婚,也可以通過咨詢輔導而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3. 盡快加強有關法規的建設與調整
應從立法、司法過程中嘗試,適應不斷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例如在廣大農村建立婚姻家庭類巡回法庭,強化婚姻類案件的審理。同時處理好道德與法律對婚姻的調整范圍。
在本次調查中,樣本中還呈現如家庭暴力、婚外性行為、重婚等諸多個案,當然應該嘗試包括與非涉農類的比較,這對涉農婚姻類訴訟分析具有很多思索和進一步分析意義,但由于本次樣本的局限和視覺的限制沒有深入。需要注意的是,本稿建構的分析框架及達到的結論應該被視為一種暫定的見解。只是當我們處于不同地域更多法院的訴訟實務有了更加普遍和深入的了解之后,結論和建議才有更強的借鑒以及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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