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蘆琦 ]——(2001-2-11) / 已閱43560次
婚姻自由與道德自律
蘆琦
毛主席曾經說過:“婚姻法是有關一切關于利害的、普遍性僅次于憲法的國家根本大法。”這句話真是一語中的,道破婚姻法的玄機。之所以此次婚姻法草案的征求意見,能在全社會范圍內引起如此的轟動,這與婚姻法的立法地位及其對普天下百姓的無所不在的影響力大有關系。
此次圍繞“草案”爭論最大的焦點問題之一,就是法律是否應介入道德的領地?賦予法律更寬泛的權力去調整一般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之外的社會關系,這究竟是對還是不對?
就我個人認為,此次婚姻法“草案”的最大特色在于,將社會責任與道義融入了法條之中,在婚姻自由與道德自律之間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并由此來推進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發展。
從現代文明發展的歷史演變看,婚姻自由是各國婚姻法律制度的一個核心立足點。此次草案在對婚姻自由的規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此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權利的同時,附設了道義的“羈絆”。這主要表現為對夫妻間的“相互忠實”義務的設定,對如婚外同居關系、“包二奶”等重婚及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禁止規定,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對違反婚姻家庭義務的法律制裁規定等等。應該說,在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礎上構建新婚姻法的體系,這無疑是我國婚姻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大現實進步,也是以變應變,用切實可行的法律手段來強化維護有涉社會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良性舉措。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在法律與倫理道德結合得最緊密、也是沖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會領域,如何才能尋找到最合適的定位和標尺,讓法律與道德攜手合作,在各自的職責權限范圍內各司其職、互動融合,優勢互補?這不僅是一門立法技術,更是一項社會管理的綜合藝術。
婚姻自由與道德自律之間的沖突,已然在新婚姻法草案中凸顯無疑。這就是圍繞如“配偶權”、對“家庭暴力”制裁、無過錯方在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離婚條件的規定等等。關于這方面的討論已經很多,我不想再多說。有一點想提出的是,就像錢鐘書先生將婚姻比作是“圍城”那樣,如果我們的婚姻法想在“圍城”之外再砌起一道法律的城墻,把原來屬于道德“管轄”的領地收歸到法律的界屬中來,那么,道德防線的退守與法律管制的擴容,將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寧愿選擇在“城外”生活,或者以尋求規避法律的方法來生活,而不愿意守在“圍城中央”。這樣的結局并不是立法者希望見到的,對社會的整體安定也會有其負面的作用。
我認為,將如“忠實”這樣的道德義務載入法條之中,并沒有多大的法律意義。難道夫妻間的不忠實就一定意味著婚姻走向解體,難道婚外性行為就一定要用刑法來制裁。就連道德也要分公德和私德。如果一定要將道德自律這一自古有之的社會調整方法也剝奪的話,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如何才能得到公眾的自覺認同與遵守,這一兩難推理是立法者必須慎重考慮的事。
俗話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張網,而不是一堵墻,法律有網可以讓人來鉆,而眾人推墻墻必定要倒。這點道理是再清楚不過的了。回過頭來,婚姻法這張網的網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這真不是惟法是舉才能解決的。我個人認為,道德自律的加強與公民整體人文素質的提高,才是我國法制現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慮給道德預設一定的空間度,只有這樣,才能“導之以德、齊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會在道德正義的輔佐下,發揮其更大的行為規制功能和作用。